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以下 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 于 公司2018年 度利 润 分 配 预案 的 独 立 意见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公司章 程 等相关规
2、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公司2018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二、对公司2018年 度 内部 控 制 自 我评 价 报 告 之独 立 意 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企 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111 号)、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对与财
3、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公司2018 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报告后,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该报告中 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生产经营、财务 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升公司业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审计委员 会拟将此报告提交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上符合相关规定。鉴于以上原因
4、,我们同意 公司2018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关 于 续聘 大 华 会 计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伙)为 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构 的 独 立 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 和 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 有限的独立董事,现对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1、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
5、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经调查,公司聘请的2018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3、经核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8 年 度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四、关 于
6、 公司 使 用 自 有资 金 进 行 短期 风 险 投 资事 项 的 独 立意 见 2019 年4 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不超过60,000万元 进行短期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将其不超过6 亿元的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风险投资。根据 关于 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短期风险投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短期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
7、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短期风险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通过对资 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用于短期风险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2、公司目前 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资金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3、该事项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针对具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体投资事项,公司将专门设立 投资 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基于此,我们同意该
8、短期投资事项。五、对 公 司累 计 和 当 期对 外 担 保 及关 联 方 资 金占 用 情 况 的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制度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18 年12 月31 日对外 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不存 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9、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2、2018 年公 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2018 年与关联 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 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报告期内,公司于2018年3 月31日、2018 年4 月20日分别收 到了 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支付的非经营性应收款项 共计3,069.01 万元,截止2018 年4 月20日,华 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的非经营性应收款项 已全部支付。除此之外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 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严格
10、遵循 公司法、证券 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的有关规定。六、对公司2018年 度 关联 交 易 执 行情 况 及2019 年 度 日 常 关联 交 易 预 计的 独立意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8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公司2019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以下独立
11、意见:1、2018 年度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 年 日常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关联交易预计暨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公司2018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未超出2018年预计的数额并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原则,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2、2019 年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向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18 年 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预计2019 年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我们事前对预计情
12、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 关于2018 年 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 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将 关于2019 年度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2018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七、对公司 会计政策 变更 的 独 立 意见 根据 财政部201
13、7年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 会计准则第23 号 金融 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 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以上四 项简称 新金 融工具准则)规定,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需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苏志国 魏素艳 二一九年 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