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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机动车驾驶证工伤认定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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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无机动车驾驶证工伤认定问题 一、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工伤认定的历史沿革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发布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

2、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

3、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

4、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

5、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

6、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

7、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

8、,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

9、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

10、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11、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

12、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

13、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

14、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职工无证驾驶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此而造成伤亡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职工无证驾驶不能认定为工伤,必须以其违反道路安全法为前提。也是说,职工只有在既有无证驾驶的事实、又有应属道路安全法调整对象的情形下造成伤亡的才不能认定为工伤。简单说就是职工无证驾驶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属于交通事故。例如,职工在非道路安全法所称道路上因无证驾驶发生伤亡事故的,则宜认定为工伤。因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该规定如前所述并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有充分证据确认行为人无证驾驶和其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对象情形下,根据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直接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职工无证驾驶造成伤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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