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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4旺能环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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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国 浩 律师(杭州)事务 所 关 于 旺 能 环境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22 年 第二 次临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见 书 地 址:杭州 市上城 区老复 兴路白 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 浩律 师楼 邮 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No.2 No.15,Block B,Baita Park,Old Fuxing Road,Hangzhou,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86)(571)8577 5888 传真/Fax:(+86)(571)8577 5643 电 子邮箱/Mail:网址/Website:http:/

2、二零二 二年 六 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国 浩 律 师(杭 州)事 务 所 关 于 旺 能 环 境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旺 能环境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 大会”),并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以下 简 称“证 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3、简称“股 东大 会规则”)、上市 公司 治理准 则(以下简 称“治理 准 则”)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 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及 现行有 效的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 其 上面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之 前 存 在 的 事 实 及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规、规范性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

5、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 公众披露,并依法对 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 的 召集、召开 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在 证券日报 证

6、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 刊载 了 旺 能 环 境股 份 有 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 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 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了明确说明。(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50 在公司会议室

7、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单超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三)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票 的 具 体 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国浩律师

8、(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 所律 师核查 后 认 为,公 司本 次股东 大 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符合 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 理 准 则 等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股东 大会议 事规 则的 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出席会议 人员 及召 集人 的资格(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二)根据现场出席

9、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 资料等,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股东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5,737,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2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数 1,200,872 股,占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的0.2796%。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合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数 146,938,800

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2121%。其中中小投资者 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 名,拥 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200,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6%。(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 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 公 司 章程 股 东大 会议事 规则 的 规定,该等 出席会 议人 员、召 集

11、人 具备出 席、召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资 格。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会议人员、召集人 的资 格 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 司章 程 股东 大会议 事规 则 规定的 程序 由 股东 代表、公司 监事以及 本所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 司提供了

12、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各议案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向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2、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 议案获得通过。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不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未 回避该议案表决 的情况。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 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13、项的参与度,前述 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进行公开披 露。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 序和表 决结 果符合 公 司 法 股东 大会 规则 公 司章程 股 东大 会议事 股则 的有 关规 定,表 决结 果合法、有 效。四、结 论意见 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治 理 准 则 等法律、行 政 法 规、规范 性文 件和 公司 章程 股东 大 会 议事规 则 的规 定,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资格、召集 人资 格、会 议的表 决程 序 和表 决结 果 为合 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本页 无正文,为 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 于旺 能环境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2年 第二 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律 意见书 的 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二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日为二零二二年六 月二十日。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袁 晟 负责 人:颜华荣 朱 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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