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2、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4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
4、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9,3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5、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江西联益光学有限公司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新增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38,81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18;反对339,98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14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
6、1,850,8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6;反对339,9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37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2,190,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7、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们们 杨 爱 林 方 世 扬 们 谌 文 友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