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苏泊尔 股 份有 限公 司 股东 大会 议事 规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 证 浙江 苏泊 尔 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 依法 行使 职 权、维 护股 东 合法 权 益,明 确公 司 股东 大 会的 议 事程序,规 范股 东 大会 内 部机 构 及运 作 程序,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公司法(以 下简 称“公司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 法”)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 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 件及 浙 江苏 泊 尔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以下 简 称“公 司 章程”)制定 本议 事规 则(以 下 简称“本规则
2、”)。第 二章 股 东大 会的 一 般规 定 第二条 公司 股东 大 会在 公 司法 和 公 司 章程 规 定的 范围 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 大会 分 为年 度股 东大 会和 临时 股 东大 会。年度 股东 大会每年 召开 一次,应当 于 上一 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的 6 个月 内举 行。第四条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公 司 在事 实发 生之 日 起 2 个月 内召 开临时股 东大 会:(一)董 事人 数 不足 公司 法 规定 的法 定 最低 人 数或 者 少于 公司章程 所 定人 数 的三 分 之二 时;(二)公 司未 弥 补的 亏 损达 实 收股 本 总额 三分 之一 时;(三)
3、单独 或者 合并 持有 公司 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总额 百分 之十(10%)以上 股份 的股 东 书面 请 求时;(四)董 事会 认 为必 要 时;(五)监 事会 提 议召 开 时;(六)法 律、行 政法 规、部 门 规章 或 公 司章 程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形。前述 第(三)项 持股 股 数按 股 东提 出 书面 请求 日计 算。公司 在上 述期 限 内不 能 召开 股 东大 会 的,应 当报 告 公司 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以 下简 称“深交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第五条 公司 召开 股 东大 会,应当 聘请 律师 对 以下 问题 出具 法律
4、 意见并公告:(一)会 议 的召 集、召开 程 序是 否 符合 法 律、行政 法规、本规 则和 公司章 程 的规 定;(二)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 资格、召集 人 资格 是否 合法 有 效;(三)会 议的 表 决程 序、表 决 结果 是 否合 法有 效;(四)应 公司 要 求对 其 他有 关 问题 出 具的 法律 意见。第 三章 股 东大 会的 职 权 第六条 股东 大会 是 公司 的 权力 机 构,依法 行使 下列 职 权:(一)决 定公 司 的经 营 方针 和 投资 计 划;(二)选举 和更 换非 由职 工 代表 担任 的董 事、监事,决 定有 关董 事、监事 的报 酬事 项;(三)审 议
5、批 准 董事 会 的报 告;(四)审 议批 准 监事 会 的报 告;(五)审 议批 准 公司 的 年度 财 务预 算 方案、决 算方 案;(六)审 议批 准 公司 的 利润 分 配方 案 和弥 补亏 损方 案;(七)对 公司 增 加或 者 减少 注 册资 本 作出 决议;(八)对 发行 公 司债 券 作出 决 议;(九)对 公司 合 并、分 立、解 散、清 算或 者变 更公 司 形式 作 出 决 议;(十)修 改公 司 章程;(十 一)对公 司 聘用、解聘 会 计师 事 务所 作出 决议;(十 二)审议 批 准下 列 担保 事 项:1.单笔 担保 额超 过 最近 一 期经 审 计净 资产10%
6、的担 保;2.公司 及公 司 控股 子公 司的 对外 担保 总额,达到 或超 过最 近一 期经审计 净资 产的 50%以后 提供 的 任何 担 保;3.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 对象 提 供的 担 保;4.连续 十二 个月 内 担保 金 额超 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 审计 总 资产 的30%;5.连续 十二 个 月内 担保 金额 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 审计 净资 产的 50%且绝 对金 额超 过 五千 万 元;6.对股 东、实际 控 制人 及 其关 联 方提 供的 担保;7.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深交 所 规定 的 其他 担保 情形。上述 应 由股 东大 会审 批的 对 外担
7、保事 项,必须 经董 事 会审 议通 过后,方可 提交 股东 大 会审 批。股东 大会 审 议前 款 第(四)项担 保 事项 时,应当经 出席 会议 的 股东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股东 大 会在 审议 为股 东、实 际控 制人 及其 关联 方提 供 的担 保议 案时,该股 东或 受该 实 际控 制 人支 配 的股 东,不得 参与 该 项表 决,该项 表决由出 席股 东大 会 的其 他 股东 所 持表 决 权的 半数 以上 通 过。(十 三)审议 公 司在 一 年内 购 买、出 售重 大 资产 超 过公 司 最近 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十 四)审议 批 准
8、变 更 募集 资 金用 途 事项;(十 五)审议 股 权激 励 计划;(十 六)审议 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 规章 或 公司 章 程 规定 应 当由股东 大会 决定 的 其他 事 项。第 四章 股 东大 会的 召 集 第七条 董事 会应 在 本规 则第 三条、第 四条 规 定的 期限 内按 时召 集股东大会。第八条 独立 董事 有 权向 董事 会提 议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会。对 独立 董事要求 召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提 议,董 事会 应 当根 据 法律、行 政法 规 和 公司章 程 的规 定,在 收 到提 议后 10 日内 提 出同 意 或不 同 意召 开 临时股东 大会 的书 面 反
9、馈 意 见。董事 会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应 当在 作 出董 事 会决 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 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董 事会 不 同意 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 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 并公 告。第九条 监事 会有 权 向董 事会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并应 当以 书面形式 向 董事 会提 出。董事 会 应当 根据 法律、行 政法 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在收 到 提议 后 10 日内 提出 同意 或 不同 意 召开 临 时股 东 大会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董事 会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应 当在 作 出董 事 会决 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
10、召开 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通 知中 对 原提 案 的变 更,应当 征得 监 事会的同意。董事 会不 同意 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 会,或 者在 收到 提议 后 10 日内 未 作出书面 反馈 的,视 为董 事 会不 能 履行 或 者不 履 行召 集 股东 大 会会 议 职责,监事 会可 以自 行 召集 和 主持。第十条 单独 或者 合 计持 有公 司 10%以 上股 份 的股 东有 权向 董事 会请求召 开临 时股 东 大会,并应 当 以书 面 形式 向 董事 会 提出。董事 会 应当根据 法律、行 政 法规 和 公 司 章程 的规 定,在收 到 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 或不 同
11、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董事 会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应 当在 作 出董 事 会决 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 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通 知中 对 原请 求 的变 更,应当 征得 相 关股东的 同意。董事 会不 同意 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 会,或 者在 收到 请求 后 10 日内 未 作出反馈 的,单独 或 者合 计 持有 公司10%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有 权 向监 事 会提议召 开临 时股 东 大会,并应 当 以书 面 形式 向监 事会 提 出请 求。监事 会同 意召 开 临时 股 东大 会 的,应 在收 到 请求 5 日内 发 出召 开
12、股东大会 的通 知,通 知中 对 原提 案 的变 更,应 当征 得相 关 股东 的 同意。监事 会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发出 股 东大 会 通知 的,视为 监事 会 不召 集 和 主持股 东大 会,连 续 90 日以 上单 独或 者 合计 持 有公 司 10%以上 股 份的股东 可以 自行 召 集和 主 持。第十 一 条 监 事会 或 股东 决定 自行 召集 股东 大 会的,应 当书 面通 知董事会,同 时向 公 司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和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备案。在股 东大 会决 议 公告 前,召 集 股东 持 股比 例不 得低 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13、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 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和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提交 有 关证明材料。第十 二 条 对 于监 事 会或 股东 自行 召集 的股 东 大会,董 事会 和董 事会秘书 应予 配合,并及 时 履行 信 息披 露 义务。董事 会 应当 提 供股 权 登记日的 股东 名册。董事 会 未提 供 股东 名 册的,召集 人 可以 持 召集 股 东大会通 知的 相关 公 告,向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机构 申 请获 取。召集 人所 获 取的股东 名册 不得 用 于除 召 开股 东 大会 以 外的 其他 用途。第十 三 条 监 事会 或 股东 自行
14、 召集 的股 东大 会,会 议 所 必需 费用 由公司承担。第 五章 股 东大 会的 提 案与 通知 第十 四 条 提 案的 内 容应 当属 于股 东大 会职 权 范围,有 明确 议题 和具体决 议事 项,并 且符 合 法律、行政 法 规和 公 司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第十五条 单 独或 者 合计 持 有公 司 3%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可 以在 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 临 时提 案 并书 面 提交 召 集人。召集 人 应当 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 出股 东 大会 补 充通 知,公 告临 时提 案 的内 容。除前 款规 定外,召集 人 在发 出 股东 大 会通 知 后,
15、不 得修 改 股东 大 会通知中 已列 明的 提 案或 增 加新 的 提案。股东 大 会通 知 中未 列 明或 不 符合本规 则第 十四 条 规定 的 提案,股东 大 会不 得进 行表 决 并作 出 决议。第十 六 条 召 集人 应 当在 年度 股东 大会 召开 20 日前 以 公告 方式 通知各股 东,临时 股 东大 会 应当 于 会议 召开 15 日前 以 公告 方 式通 知 各股东。公司 在计 算起 始 期限 时,不 应 当包 括 会议 召开 当日。第十 七 条 股 东大 会 通知 和补 充通 知中 应当 充 分、完整 披露 所有 提案的具 体内 容,以 及为 使 股东 对 拟讨 论 的
16、事 项 作出 合 理判 断 所需 的 全部资料 或解 释。拟 讨论 的 事项 需 要独 立 董事 发 表意 见 的,发 出股 东 大会通知 或补 充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 披 露独 立 董事 的意 见及 理 由。第十 八 条 股 东大 会 拟讨 论董 事、监事 选举 事 项的,股 东大 会通 知中应当 充分 披露 董 事、监 事候 选 人的 详 细资 料,至少 包 括以 下 内容:(一)教 育背 景、工 作 经历、兼职 等 个人 情况;(二)与 公司 或 其控 股 股东 及 实际 控 制人 是否 存在 关 联关 系;(三)披 露持 有 公司 股 份数 量;(四)是 否受 过 中国 证 监会 及
17、 其他 有 关部 门 的处 罚 和证 券 交易 所 惩戒。除采 取累 积投 票 制选 举 董事、监事 外,每位 董 事、监事 候 选人 应 当以单项 提案 提出。第十 九 条 股 东大 会 通知 中应 当列 明会 议时 间、地 点,并确 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 日与 会 议日 期 之间 的 间隔 应 当不 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 旦确 认,不 得变 更。第二 十 条 发 出股 东 大会 通知 后,无正 当理 由,股 东大 会不 得延 期或取消,股 东大 会 通知 中 列明 的 提案 不 得取 消。一旦 出现 延 期或 取 消的情形,召 集人 应 当在 原 定召 开 日前 至少
18、 2 个工 作日 公 告并 说 明 原 因。第 六章 股 东大 会的 召 开 第二 十 一条 公司 应 当在 公司 住所 地或 公司 章 程规 定的 地点 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 大 会应 当设 置会 场,以 现场 会议 形式 召开。公 司 可以 采用 安全、经济、便 捷的 网 络或 其 他方 式 为股 东 参加 股 东大 会 提供 便 利。股 东通过上 述方 式参 加 股东 大 会的,视为 出 席。股东 可以 亲自 出 席股 东 大会 并 行使 表 决权,也可 以 委托 他 人代 为 出席和在 授权 范围 内 行使 表 决权。第二 十 二条 公司 股 东大 会采 用网 络或 其他 方 式的,应
19、 当在 股东 大会通知 中明 确载 明 网络 或 其他 方 式的 表 决时 间以 及表 决 程序。第二 十 三条 董事 会 和其 他召 集人 应当 采取 必 要措 施,保证 股东 大会的正 常秩 序。对 于干 扰 股东 大 会、寻 衅滋 事 和侵 犯 股东 合 法权 益 的行为,应当 采取 措 施加 以 制止 并 及时 报 告有 关部 门查 处。第二 十 四条 股权 登 记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股 东 或其 代理 人,均有 权出席股 东大 会,公 司和 召 集人 不 得以 任 何理 由拒 绝。第二 十 五条 股东 应 当持 股票 账户 卡、身份 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 件
20、或 证 明出 席 股东 大 会。代 理人 还 应当 提 交股 东 授权 委 托书和个 人有 效身 份 证件。第二 十 六条 召集 人 和律 师应 当依 据证 券登 记 结算 机构 提供 的股 东名册共 同对 股东 资 格的 合 法性 进 行验 证,并登 记股 东 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所持有 表决 权的 股 份数。在会 议 主持 人 宣布 现 场出 席 会议 的 股东 和 代理人人 数及 所持 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总数 之 前,会议 登记 应 当终 止。第二 十 七条 公司 召 开股 东大 会,全体 董事、监事 和董 事会 秘书 应当出席 会议,总 经 理和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应
21、当列 席会 议。第二 十 八条 股东 大 会由 董事 长主 持。董事 长 不能 履行 职务 或不 履行职务 时,由副 董事 长主 持;副董 事 长不 能 履行 职 务或 者 不履 行 职务 时,由半 数以 上董 事 共同 推 举的 一 名董 事 主持。监事 会自 行召 集 的股 东 大会,由监 事 会主 席 主持。监事 会 主席 不 能履行职 务 或不 履行 职务 时,由 半数 以上 监事 共同 推举 的 一名 监事 主持。股东 自行 召集 的 股东 大 会,由 召集 人 推举 代表 主持。召开 股东 大会 时,会议 主持 人 违反 本 规则 使 股东 大 会无 法 继续 进 行的,经现 场出
22、 席股 东 大会 有 表决 权 过半 数 的股 东同 意,股东 大 会可 推 举一人担 任会 议主 持 人,继 续开 会。第二 十 九条 在年 度 股东 大会 上,董事 会、监 事会 应当 就其 过去 一年的工 作向 股东 大 会作 出 报告,每名 独 立董 事也 应作 出 述职 报 告。第三 十 条 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 人员 在股 东 大会 上应 就股 东的 质询作出 解释 和说 明。第三 十 一条 会议 主 持人 应当 在表 决前 宣布 现 场出 席会 议的 股东 和代理人 人数 及所 持 有表 决 权的 股 份总 数,现场 出席 会 议的 股 东和 代 理人人数 及所 持有 表
23、决权 的 股份 总 数以 会 议登 记为 准。第三 十 二条 股东 与 股东 大会 拟审 议事 项有 关 联关 系时,应 当回 避表决,其所 持有 表 决权 的 股份 不 计入 出 席股 东 大会 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总数。股东 大会 审议 影 响中 小 投资 者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时,对中 小 投资 者 表决应当 单独 计票。单独 计 票结 果 应当 及 时公 开披 露。公司 持有 的本 公 司股 份 没有 表 决权,且该 部 分股 份 不计 入 出席 股 东大会有 表决 权的 股 份总 数。公司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和符 合 相关 规 定条 件 的股 东 可以 公 开征 集 股
24、东投票 权。征集 股 东投 票 权应 当 向被 征 集人 充 分披 露 具体 投 票意 向 等信息。禁止 以有 偿 或者 变 相有 偿 的方 式 征集 股 东投 票 权。公 司不 得 对征集投 票权 提出 最 低持 股 比例 限 制。第三 十 三条 股东 大 会就 选举 董事、监 事进 行 表决 时,根据 公司 章程的规 定或 者股 东 大会 的 决议,可以 实 行累 积投 票制。董事、监 事候 选 人名 单 以提 案 的方 式 提请 股东 大会 表 决。董事 会、监事 会 应当 以 公告 方 式事 先 分别 向 股东 提 供候 选 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 基本 情 况。股东 大 会对 选举 两
25、名 以上 董 事(含独 立董 事)、监 事(指非 由职 工代表担 任的 监事)的议 案进 行 表决 时,应 采取 累 积投 票 制。独立 董 事和非独 立董 事的 表 决应 当 分别 进 行。前款 所称 累积 投 票制 是 指股 东 大会 选 举董 事或 者监 事 时,每一 股 份拥有与 应选 董事 或 者监 事 人数 相 同的 表 决权,股东 拥 有 的表 决权 可 以集中使 用。累积 投 票制 时:(一)会 议主 持 人应 当 于表 决 前向 到 会股 东 和股 东 代表 宣 布对 董 事或者监 事的 选举 实 行累 积 投票,并告 之 累积 投 票时 表 决票 数 的计 算 方法和选 举
26、规 则。(二)董 事会 或 者监 事 会应 当 根据 股 东大 会 议程,事先 准 备专 门 的累积投 票的 选票。该选 票应 当 标明:会议 名称、董事 或者 监 事候 选 人姓名、股 东姓 名、代理 人姓 名、所 持股 份数、累 积投 票 时的 表决 票数、投票 时间。第三 十 四条 除累 积 投票 制外,股 东大 会对 所 有提 案应 当逐 项表 决。对同 一事 项有 不 同提 案 的,应 当按 提 案提 出 的时 间 顺序 进 行表 决。除因不 可抗 力等 特 殊原 因 导致 股 东 大会 中止 或不 能作 出 决议 外,股 东大会不 得对 提案 进 行搁 置 或不 予 表决。第三 十
27、 五条 股东 大 会审 议提 案时,不 得对 提 案进 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 当被 视 为一 个 新的 提 案,不 得在 本次 股东 大 会上 进 行 表 决。第三 十 六条 同一 表 决权 只能 选择 现场、网 络 或其 他表 决方 式中 的一种。同一 表决 权 出现 重 复表 决 的以 第 一次 投票 结果 为 准。第三 十 七条 出席 股 东大 会的 股东,应 当对 提 交表 决的 提案 发表 以下意见 之一:同 意、反对 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 辨 认的 表 决票或未 投的 表决 票 均视 为 投票 人 放弃 表 决权 利,其所 持股 份 数的 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8、”。第三 十 八条 股东 大 会对 提案 进行 表决 前,应 当推 举两 名股 东代 表参加计 票和 监票。审议 事 项与 股 东有 关 联关 系 的,相 关股 东 及代 理 人不得参 加计 票、监 票。股东 大会 对提 案 进行 表 决时,应当 由 律师、股东 代 表与 监 事代 表 共同负责 计票、监 票。通过 网络 或其 他 方式 投 票的 公 司股 东 或其 代理 人,有权 通 过相 应 的投票系 统查 验自 己 的投 票 结果。第三 十 九条 股东 大 会会 议现 场结 束时 间不 得 早于 网络 或其 他方 式,会议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现场 宣 布每 一 提案 的表 决情
29、况 和结 果,并 根据表决 结果 宣布 提 案是 否 通过。在正 式公 布表 决 结果 前,股东 大会 现 场、网 络及 其 他表 决 方式 中 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 人、监 票人、主要 股 东、网 络服 务 方等 相 关各 方 对表决情 况均 负有 保 密义 务。第四 十 条 股 东大 会 决议 应当 及时 公告,公 告 中应 列明 出席 会议 的股东和 代理 人人 数、所持 有表 决 权的 股 份总 数 及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 提 案的 表 决结 果 和通 过 的各 项 决议 的 详细内容。第四 十 一条 提案 未 获通 过,或者 本次 股东 大 会
30、变 更前 次股 东大 会决议的,应 当在 股 东大 会 决议 公 告中 作 特别 提示。第四 十 二条 股东 大 会会 议记 录由 董事 会秘 书 负责,会 议记 录应 记载以下 内容:(一)会 议时 间、地 点、议 程 和召 集 人姓 名或 名称;(二)会议 主持 人以 及出 席 或 列 席会 议的 董事、监 事、董 事会 秘书、总经 理和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姓 名;(三)出 席会 议 的股 东 和代 理 人人 数、所持 有表 决 权的 股 份总 数 及占公司 股份 总数 的 比例;(四)对 每一 提 案的 审 议经 过、发 言 要点 和表 决结 果;(五)股 东的 质 询意 见 或
31、建 议 以及 相 应的 答复 或说 明;(六)计 票人、监票 人 姓名;(七)公 司 章程 规定 应 当载 入 会议 记录 的其 他 内容。出席 会议 的董 事、董 事会 秘 书、召集 人 或其 代 表、会议 主 持人 应 当在会议 记录 上签 名,并 保证 会 议记 录 内容 真 实、准确 和 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 与现 场出 席 股东 的 签名 册 及代 理 出席 的委 托书、网络 及其 它 方式表决 情况 的有 效 资料 一 并保 存,保 存 期限 不少 于10 年。第四 十三 条 召集 人 应当 保 证股 东 大会 连续 举行,直至 形成 最 终决 议。因不 可抗 力等 特 殊原 因
32、导致 股 东大 会 中止 或不 能作 出 决议 的,应 采取必要 措施 尽快 恢 复召 开 股东 大 会或 直 接终 止本 次股 东 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 向 公司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及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报告。第四 十 四条 股东 大 会通 过有 关董 事、监事 选 举提 案的,新 任董 事、监事 按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 就任。第 七章 股 东大 会的 董 事会 授权 第四 十五 条 股东 大 会通 过 决议,可以 对董 事会 进 行授 权。第四 十 六条 法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 章、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相关规定 和 公 司 章程 规定
33、应当 由 股东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必 须由 股 东大会对 该等 事项 进 行审 议,以保 障公 司 股东 对 该等 事 项的 决 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 的情 况 下,对 于与 所 决议 事 项有 关 的、无 法或 无 需在股东 大会 上即 时 决定 的 具体 事 项,股 东大 会可 以授 权 董事 会 决定。股东 大会 对董 事 会的 授 权,如所 授 权的 事 项属 于 公 司章 程 规 定的普通 决议 事项,应当 由出 席 股东 大 会的 股 东(包括 股 东代 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通 过;如 属于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 特别 决议 事项,应当 由出 席股
34、东 大会 的 股东(包括 股 东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通 过。授 权的 内 容应 明 确、具 体。第四 十 七条 董事 会 对授 权事 项进 行决 策时,应进 行充 分的 商讨 和论证,必要 时可 聘 请中 介 机构 提 供咨 询 意见,以保 证 决策 的 科学 性 与合理性。董事 会 在对 授权 事项 进行 决 策的 过程 中,应充 分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并自 觉接 受本 公 司股 东、监 事 会以 及 相关 证券 监督 管 理部 门 的 监 督。第 八章 股 东大 会决 议 的执 行 第四 十 八条 股东 大 会通 过有 关派 现、送股 或 资本 公积 转增
35、 股本 提案的,公司 应当 在 股东 大 会结 束后 2 个 月内 实施 具体 方 案。第四 十 九条 公司 股 东大 会 的 会议 召集 程序、表决 方式 违反 法律、行政法 规或 者公 司 章程,或者 决 议内 容 违反 公司 章 程 的,股东 可以自决 议作 出之 日起60 日内,请 求 人民 法院 撤销。第 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 通知,是 指 在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 刊 上 刊登有 关 信息 披露 内容。公 告 或通 知篇 幅较 长的,公 司可 以选 择在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报刊 上对 有关 内 容作 摘要 性披 露,但全 文应 当同 时在 中国证监 会指
36、 定的 网 站上 公 布。本规则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 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 十 一条 除非 有 特别 说明,本 规则 所使 用 的术 语与 公 司章 程中该 等术 语的 含 义相 同。第五 十 二条 本规 则 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 含本 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 本数。第五 十三 条 本规 则 的解 释 权、修 改权 属于 本公 司 董事 会。第五 十 四条 本规 则 自股 东大 会决 议通 过之 日 起施 行。本规 则的 修改和废 止需 经股 东 大会 以 普通 决 议方 式 审议 通过。浙江 苏泊 尔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 二 二一 年八 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