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展开简 介凡 是 通 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确 认 可 以 开 发 建 设 的 项
2、目 , 建 设 时 必 须 按 照“三 同 时 ”规 定 , 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 防 止 建 设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使 用 后产 生 新 的 环 境 问 题 ,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也 要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 建 设项 目 的 设 计 、 施 工 、 竣 工 验 收 等 主 要 环 节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关 键 是 保 证 环境 保 护 的 投 资 、 设 备 、 材 料 等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安 排 , 使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在 基 本建 设 程 序 的 各 个 阶 段 得 到 落 实
3、 , “三 同 时 ”制 度 分 别 明 确 了 建 设 单 位 、 主管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职 责 , 有 利 于 具 体 管 理 和 监 督 执 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项 目时 , 必 须 严 格 落 实 “三 同 时 ”管 理 , 即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必 须 与 主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以 确 保 相 关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安 全设 施 设 备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及 时 到
4、 位 , 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保 障 。 制 度 的 确 立“三 同 时 ”制 度 是 在 中 国 出 台 最 早 的 一 项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 它 是 中 国 的独 创 , 是 在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和 建 设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来 的 , 是 具 有 中 国 特色 并 行 之 有 效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 1972 年 6 月 , 在 国 务 院 批 转 的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建 委 关 于 官 厅 水 库 污染 情 况 和 解 决 意 见 的 报 告 中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工 厂 建 设 和 三 废 利 用 工 程
5、 要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的 要 求 。 1973 年 , 经 国 务 院 批 转 的 关于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的 若 干 规 定 中 规 定 : “一 切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企 业 ,防 治 污 染 项 目 , 必 须 和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正在 建 设 的 企 业 没 有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的 , 必 须 补 上 。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会 同 环 境 保护 和 卫 生 等 部 门 , 认 真 审 查 设 计 , 做 好 竣 工 验 收 , 严 格 把
6、 关 ”。 从 此 ,“三 同 时 ”成 为 中 国 最 早 的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 但 起 初 执 行 “三 同 时 ”的 比 例还 不 到 20%, 新 的 污 染 仍 不 断 出 现 。 这 是 因 为 当 时 处 于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事 业 的初 创 阶 段 , 人 们 对 环 境 保 护 事 业 的 重 要 性 了 解 不 深 ; 中 国 经 济 有 困 难 , 拿 不出 更 多 的 钱 防 治 污 染 ; 有 关 “三 同 时 ”的 法 规 不 完 善 ,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不 健 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 力 。 1979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7、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试 行 ) 对 “三 同 时 ”制 度 从法 律 上 加 以 确 认 , 第 六 条 规 定 : “在 进 行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时 , 必 须 提出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报 告 书 ,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才 能 进行 设 计 ; 其 中 防 止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各 项 有 害 物 质 的 排 放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随 后 ,为 确 保
8、 “三 同 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中 国 又 规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行 政 法 令 和 规 章 。如 , 1981 年 5 月 由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建 委 、 国 家 经 委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领 导 小组 联 合 下 达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把 “三 同 时 ”制 度 具体 化 , 并 纳 入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 于 是 , 到 1984 年 大 中 型 项 目 “三 同 时 ”执 行率 上 升 到 79%。 第 二 次 全 国 环 境 保 护 会 议 以 后 又 颁 布 了 建 设 项 目
9、环 境 设计 规 定 , 进 一 步 强 化 了 这 一 制 度 的 功 能 。 至 1988 年 , 大 中 型 项 目 “三 同时 ”执 行 率 已 接 近 100%, 小 型 项 目 也 接 近 80%, 有 些 地 方 的 乡 镇 企 业 也 试行 了 这 一 制 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总 结 了 实 行 “三 同 时 ”制 度 的 经 验 ,在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10、施 必 须 经 原 审 批 环 境 影 响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 该 建 设 项 目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或 者使 用 。 ”针 对 现 有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率 不 高 、 不 能 发 挥 正 常 效 益 的 问 题 , 该条 还 规 定 :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 确 有 必 要 拆 除 或 者 闲置 的 , 必 须 征 得 所 在 地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第 三 十 六 条 还 对违 反 “三 同 时 ”的 法 律 责 任 作
11、出 了 规 定 。 具 体 内 容第 一建 设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计 ,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 编 制 环 境 保护 篇 章 , 并 依 据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在 环 境 保 护 篇 章 中 落 实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投资 概 算 。 第 二建 设 项 目 的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 需 要 进 行 试 生 产 的 , 其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12、 同 时 投 入 试 运 行 。 第 三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期 间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和 建 设 项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监 测 。 第 四建 设 项 目 竣 工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审 批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环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申 请 该 建 设 项目 需 要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第 五分 期 建 设 、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13、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 其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应 当 分 期 验 收 。 第 六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之 日 起30 日 内 , 完 成 验 收 。 第 七建 设 项 目 需 要 配 套 建 设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经 验 收 合 格 , 该 建 设 项 目 方 可 正式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 违 反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三 同 时 ”制 度 是 中 国 环 境 管 理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 违 反 这 一 制 度 时 , 根据 不 同 情
14、 况 ,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如 果 是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环 境 保 护 而 未 经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审 批 擅 自 施 工 的 , 除 责 令 其 停 止 施 工 ,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外 , 还 可处 以 罚 款 ; 如 果 建 设 项 目 的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没 有 建 成 或 者 没 有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要 求 ,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 由 批 准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使 用 , 并 处 罚 款 ; 如 果 建
15、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设施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而 强 行 投 入 生 产 或 使 用 , 要 追 究 单 位 和 有 关 人 员 的责 任 ; 如 果 未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防 治 污 染 的设 施 , 污 染 物 排 放 又 超 过 规 定 排 放 标 准 的 ,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重新 安 装 使 用 , 并 处 以 罚 款 。 安 全 审 查 验 收按 照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的 阶 段 不 同 , “三 同 时 ”制 度 安 全 审 查 验 收
16、包 括 可行 性 研 究 审 查 、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审 查 。 可 行 性 研 究 审 查建 设 项 目 从 计 划 建 设 到 建 成 投 产 , 一 般 要 经 过 四 个 阶 段 和 五 道 审 批 手 续 ,即 : 确 定 项 目 、 设 计 、 施 工 和 竣 工 验 收 四 个 阶 段 ;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 设 计 任 务 、 初 步 设 计 和 开 工 报 告 五 道 审 批 手 续 。 而 可 行 性 研 究 审 查则 是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安 全 设 施 部 分 的 内 容 , 运 用 科
17、 学 的 评 价 方 法 , 依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和 规 范 , 分 析 、 预 测 该 建 设 项 目 存 在 的 危 险 , 有 害 因素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危 害 程 度 , 提 出 科 学 、 合 理 及 可 行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管 理对 策 , 作 为 该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中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和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要依 据 , 供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监 察 时 参 考 。 审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生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主 要 危 险 有
18、 害 因 素 、 预 计 危险 程 度 、 造 成 危 害 的 因 素 及 其 所 在 部 位 或 区 域 、 可 能 接 触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的 职工 人 数 、 使 用 和 生 产 的 主 要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的 名 称 和 数 量 、安 全 措 施 专 项 投 资 估 算 、 实 现 治 理 措 施 的 预 期 效 果 、 技 术 投 资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和 解 决 方 案 等 。 初 步 设 计 审 查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是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对 专篇 进 行
19、 全 面 深 入 的 分 析 ,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中 安 全 方 面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初 步 设 计审 查 的 基 调 应 是 实 施 性 的 。 审 查 初 步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专 篇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设 计 依 据 ( 1) 国 家 、 地 方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 (2)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规 范 、 规 程 、 标 准 和 其 他 依 据 。 2、 工 程 概 述 ( 1) 本 工 程 设 计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及 范 围 ; ( 2) 工 程 性 质 、 地 理 位 置 及 特 殊
20、要 求 ; ( 3) 改 建 、 扩 建 前 的 安 全 设 施 概 况 ; ( 4) 主 要 工 艺 、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 设 备 及 主 要 危 害 概 述 。 3、 建 筑 及 场 地 布 置 ( 1) 根 据 场 地 自 然 条 件 中 的 气 象 、 地 质 、 雷 电 、 暴 雨 、 洪 水 、 地 震 等情 况 预 测 的 主 要 危 险 因 素 及 防 范 措 施 。 ( 2) 建 厂 的 四 邻 情 况 对 本 厂 安 全 的 影 响 及 防 范 措 施 。 ( 3) 工 厂 总 体 布 置 中 诸 如 锅 炉 房 、 氧 气 站 、 乙 炔 站 等 及
21、 易 燃 易 爆 、 有毒 物 品 仓 库 等 对 全 厂 安 全 的 影 响 及 防 范 措 施 。 ( 4) 厂 区 内 的 通 道 、 运 输 的 安 全 。 ( 5) 总 图 设 计 中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距 离 、 采 光 、 通 风 、 日 晒 等 情 况 。 ( 6) 辅 助 用 室 包 括 救 护 室 、 医 疗 室 、 浴 室 、 更 衣 室 、 休 息 室 、 哺 乳 室 、女 工 卫 生 室 的 设 置 情 况 。 4、 生 产 过 程 中 职 业 有 害 因 素 的 分 析 ( 1)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和 产 生 的 主 要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22、包 括 原 料 、 材 料 、中 间 体 、 副 产 物 、 产 品 、 有 毒 气 体 、 粉 尘 等 的 种 类 名 称 和 数 量 。 ( 2)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高 温 、 高 压 、 易 燃 、 易 爆 、 辐 射 、 振 动 、 噪 声 等 有害 作 业 的 生 产 部 位 、 程 度 。 ( 3) 生 产 过 程 中 危 险 因 素 较 大 的 设 备 的 种 类 、 型 号 、 数 量 。 ( 4) 可 能 受 到 职 业 危 害 的 人 数 及 受 害 程 度 。 5、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中 采 用 的 主 要 防 范 措 施 ( 1) 工 艺 和 装 置 中 ,
23、 根 据 全 面 分 析 各 种 危 害 因 素 确 定 的 工 艺 路 线 、 选用 的 可 靠 装 置 设 备 , 从 生 产 、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设 置 的 泄 压 、 防 爆 等 安 全 设 施和 必 要 的 检 测 、 检 验 设 施 。 ( 2) 按 照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场 所 的 类 别 、 等 级 、 范 围 选 择 电 气 设 备 的 安全 距 离 及 防 雷 、 防 静 电 及 防 止 误 操 作 等 设 施 。 ( 3)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和 紧 急 停 机 、 事 故 处 理 的 保 护 措 施 。 ( 4) 说 明
24、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过 程 中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和 急 性 中 毒 的 抢 救 、疏 散 方 式 及 应 急 措 施 。 ( 5) 扼 要 说 明 在 生 产 过 程 各 工 序 产 生 尘 毒 的 设 备 (或 部 位 )及 尘 毒 的 种类 、 名 称 , 尘 毒 危 害 情 况 , 以 及 防 止 尘 毒 危 害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设 备 、 设 施 及 其效 果 等 。 ( 6) 经 常 处 于 高 温 、 高 噪 声 、 高 振 动 工 作 环 境 所 采 用 的 降 温 、 降 噪 及降 振 措 施 , 防 护 设 备 性 能 及 检 测 检 验 设
25、 施 。 ( 7) 改 善 繁 重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方 面 的 设 施 。 6、 预 期 效 果 评 价 对 安 全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危 害 所 采 取 的 治 理 措 施 提 出 专 题 报 告 和 综 合 评 价 。7、 安 全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 1) 安 全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 ( 2) 维 修 、 保 养 、 日 常 监 测 检 验 人 员 。 ( 3) 安 全 教 育 设 施 及 人 员 。 8、 专 用 投 资 概 算 ( 1) 主 要 生 产 环 节 安 全 设 施 费 用 。 ( 2) 检 测 装 备 及 设
26、 施 费 用 。 ( 3) 安 全 教 育 装 备 和 设 施 费 用 。 ( 4)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费 用 。 9、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建 议 存 在 问 题 与 建 议 必 须 列 出 , 且 是 重 要 内 容 。 竣 工 验 收 审 查竣 工 验 收 审 查 是 按 照 安 全 专 篇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及 其 方 案 的 实 施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分 析 和 审 查 , 并 对 建 设 项 目 作 出 安 全 措 施 的效 果 评 价 。 竣 工 验 收 审 查 是 强 制 性 的 。 建 设 单 位 在 生
27、 产 设 备 调 试 阶 段 , 应 同 时 对 安 全 设 施 、 措 施 进 行 调 试 和 考核 , 对 其 效 果 作 出 评 价 。 在 人 员 培 训 时 , 要 有 安 全 的 内 容 , 并 建 立 健 全 安 全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在 生 产 设 备 调 试 阶 段 中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进 行 预 验 收 。 对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较 大 , 产 生 尘 、 毒 危 害 严 重 的 作 业 岗 位 , 要 按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委 托 相 关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28、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 粉 尘 和毒 物 危 害 程 度 的 测 定 工 作 , 测 定 结 果 作 为 评 价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技 术 效 果 和 竣工 验 收 的 依 据 。 对 于 查 出 的 隐 患 , 由 建 设 单 位 订 出 计 划 , 限 期 整 改 。 借 助 设 计 消 除 危 险 是 系 统 安 全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基 本 原 则 , 也 是 安 全 审查 的 重 点 。 实 施 安 全 审 查 就 是 要 保 证 在 早 期 设 计 阶 段 尽 可 能 将 危 险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审 查 的 本 身 包 含 着 对 工 程 项
29、 目 安 全 性 的 分 析 、 评 价 、 监 督 和 检 查 。 为 保 障 现代 化 生 产 的 安 全 , 对 安 全 审 查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 即 必 须 运 用 科 学 和 工程 原 理 、 标 准 和 技 术 知 识 鉴 别 、 消 除 或 控 制 系 统 中 的 危 险 , 建 立 必 要 的 系统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 制 定 出 系 统 安 全 程 序 计 划 , 应 用 科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 保 证系 统 安 全 目 标 的 实 现 。 所 以 做 好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 是 管 理 部 门 、 设计
30、部 门 、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和 建 设 单 位 的 共 同 责 任 , 也 是 广 大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安 全 专 业 工 作 者 的 重 要 使 命 。 1?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三 同 时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的 法 律 依 据 劳 动 法 第 六 章 第 五 十 三 条 明 确 要 求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必 须 符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31、 使 用 。 ”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人 生 产 和使 用 , 安 全 设 施 投 资 应 当 纳 人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所 需 要费 用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预 算 ,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 建 设 项 目 ( 工 程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监 察 规 定 ( 原 劳 动 部 第 3 号 令 )是 目 前 从 事 “三 同 时 ”监 察 工 作 最 为 明 确 、 具 体 的 法 规 ; 建 设 项 目 ( 工程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预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原 劳 动 部 第 10 号 令 ) 和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预 评 价 单 位 资 格 认 可 与 管 理 规 则 ( 原 劳 动 部 第 11号 令 ) 都 是 原 劳 动 部 第 3 号 令 的 配 套 规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