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 山 大 学 达 安 基 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东中信 协诚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中山大学 达安基因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 安基因”或“公司”)委托,指派 律师 王学琛、韩思明出 席公司2016年第 五 次临 时 股东大 会。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 则(下 称“股 东大会规 则”)等 法律、法 规、规 范 性文件以 及中山大 学达安基 因股份 有 限公司章 程
2、(下 称“达安 基因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 格 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 程序、表 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 书,本所 律师对达 安基因本 次股东大 会所涉事 宜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 关会议文 件,并对 有关事项 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 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 作为达安 基因本次 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同 其 他会议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 责任。本所律师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规范 性文件的 要求,按 照律师行 业公 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 规范和
3、勤 勉尽责精 神,出具 法律意见 如下:一、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与 召 开 程 序(一)本 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 大会由达 安基因董 事会根据2016 年9 月22日召开的第 六 届董事会2016 年 第三 次临时 会议决 议召集,达安基因 董事会在 证券时 报 及 在 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 关于召 开2016年第 五 次临 时 股东大 会通知的 公告,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 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登 记事项、投票方式 及程序等 相关事项。(二)本 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 程序 达安基因 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
4、、网络投 票 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于2016 年10 月14 日下午在公司一 楼讲学厅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 长 何蕴韶 先生 主持。达安基 因 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 员出 席了本 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 大会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10 月14 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10 月13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10 月14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 间。综上,本 所律师认 为,达安 基因本次 股东大会
5、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 会规则 等规范性 文件和达 安基因 公司章程 的规 定。二、本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议 案(一)本次 股东大 会审议的 议案如下:关于 参股孙公 司广州四 方传 媒股份有限 公司拟申 请新三板 挂牌的议 案。(二)经 核查,本 次 股东大 会未出现 修改原议 案或提出 新议案的 情 形。三、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投 票 人 员 的 资 格 经查验达 安基因股 东名册、出席 现场 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 理人身份 证 明、授权委托 书、持股 凭证、报 到名册 和 网络投票 结果,本 所律师查 实:出 席 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
6、包括股 东代理人)共计 22人,均 为2016 年10 月10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 在册的达安基因股 东,该 等 股东持有 及代表的 股份 271,277,590 股,占 达 安基因 股份总数的 37.4217%。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 东(含股 东授权代 表)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 股份 271,247,706 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4176%。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 表决的股 东 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 份 29,884 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1%。除 上市
7、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及单 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 市公 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 外的其他 股东 所持 有的股份 为 1,256,713 股,占公司 股 份总数的0.1734%。经验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 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达 安基因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四、本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一)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 就审议的 议案,以 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了 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 表、监 事 代表和本 所律师按 照 公 司 法、股东大会 规则 和 达安基因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进行监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 果。
8、(二)表 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 大会 审议 的议案经 通过参加 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 票方 式出席达安 基因 股东 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 代理人 审 议,具体 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71,272,39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表决权 99.9981%;反对5,2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 决权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 决权 0.0000%。其中 除 上市 公司的董 事、监 事、高级 管 理人员 及单 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 东 表决情况为:同 意1,251,51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
9、 的 99.5862%;反对5,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0.41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上述议案 为特别决 议案,已 经由达安 基因本次 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 东或 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票的2/3 以上通过。综上,本 所律师认 为,达安 基因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 序、表决 方式 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 性文件和 达安基因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 效。五、结 论 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 师认为,达安基因 本次 股东 大会的召 集、召开 程 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 格、会议 提案以及 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 结果,均 符合 公 司 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 律、行政 法规 和规范 性文件及 达 安基因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 股 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 合法、有 效。本法律意 见书壹式 叁份。本法律意 见书经本 所盖章和 本所律师 签字后生 效。(本 页 无 正 文,为 中 山 大 学 达 安 基 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五 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签 署 页)广东中信 协诚律师 事务所 见证律 师: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 琛 韩思 明 二 一 六 年 十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