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00-0209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民 用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合 同 编 号 : ( 由 设 计 人 编 填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甲 级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签 订 日 期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定-1-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承 担 工 程 设 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依 据 下 列 文 件 签 订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1.2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章 。1.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设 计 项 目 的 内 容 : 名 称 、 规 模 、 阶段 、 投 资 及 设 计 费 等 见 下 表 。建 设 规 模 设 计 阶 段 及 内 容序号分 项 目名 称 层数建 筑 面积( m2)方 案 初 步设 计 施 工 图估 算总 投 资(万 元 )费率%估 算设 计 费(元 )1 联 合 工 房 单 体 2 地
3、 下 车 库 说明1、 上 述 分 项 目 设 计 内 容 仅 包 括 单 体 内 的 建 筑 、 结 构 、 室 内 给 排 水 、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地 下 车 库 自 动 喷 淋 系 统 、 室 内 照 明 、 室 内 动 力 配 电 、 室 内 采 暖 、 室 内 通 风 兼 排 烟 系 统 ,不 含 工 艺 、 设 备 和 景 观 绿 化 设 计 。2、 如 需 增 加 分 项 目 设 计 内 容 , 增 加 部 分 按 该 部 分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投 资 额 乘 以 本 表 费 率另 计 设 计 费 。- 2-3-第 三 条 发 包 人 应 向 设 计 人 提
4、交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文 件 :序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份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1 已 审 批 的 规 划 总 平 面 图 12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13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书 14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批 复 文 件 15 场 地 现 状 地 形 图 电 子 版 16 红 线 图 17 岩 土 工 程 初 步 勘 察 报 告 18 岩 土 工 程 详 细 勘 察 报 告 19 工 艺 、 设 备 条 件 110 水 、 电 等 公 用 工 程 设 计的 基 础 资 料 111 场 地 气 象 、 水 文 资 料 112 投 资 概 算 所 需
5、基 础 资 料 1提 供 资 料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和时 间 需 满足 设 计 进度 要 求-4-第 四 条 设 计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序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份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1 联 合 工 房 单 体 ( 含 地 下车 库 )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8 资 料 齐 全后 10 天2 联 合 工 房 单 体 ( 含 地 下车 库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8 资 料 齐 全后 25 天3 按 第 二 条 确 定 的 其 它 资料 文 件设 计 内 容仅 包 括 单体 内 的 建筑 、 结 构 、室 内
6、 给 排水 、 室 内消 火 栓 系统 、 地 下车 库 自 动喷 淋 系 统 、室 内 照 明 、室 内 动 力配 电 、 室内 采 暖 、室 内 通 风兼 排 烟 系统 , 不 含工 艺 、 设备 和 景 纲绿 化 设 计 。资 料 份 数如 需 增 加 ,另 收 资 料工 本 费 。-5-第 五 条 本 合 同 设 计 收 费 估 算 为 肆 拾 万 元 人 民 币 。如 需 增 加 分 项 设 计 内 容 , 按 第 二 条 规 定 另 收 设 计 费 ; 如需 增 加 资 料 份 数 , 按 第 四 条 规 定 另 收 资 料 工 本 费 。 设 计费 支 付 进 度 详 见 下 表
7、 。付 费 次 序 占 总 设 计 费% 付 费 额(元 ) 付 费 时 间(由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所 决 定 )第 一 次 付 费 20%定 金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日 内第 二 次 付 费 30% 提 交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时第 三 次 付 费 50% 提 交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时第 四 次 付 费第 五 次 付 费说 明 :1. 提 交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的 同 时 支 付 各 阶 段 设 计 费 。2. 在 提 交 最 后 一 部 分 施 工 图 的 同 时 结 清 全 部 设 计 费 ,不 留 尾 款 。3. 实 际 设 计 费 按 初 步 设
8、 计 概 算 ( 施 工 图 设 计 概 算 )核 定 , 多 退 少 补 。 实 际 设 计 费 与 估 算 设 计 费 出 现 差 额 时 ,-6-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4. 本 合 同 履 行 后 , 定 金 抵 作 设 计 费 。第 六 条 双 方 责 任6.1 发 包 人 责 任 :6.1.1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资 料 及 文 件 ,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 正 确 性及 时 限 负 责 , 发 包 人 不 得 要 求 设 计 人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进
9、行 设 计 。发 包 人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内 , 设 计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间 顺 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上 时 , 设 计 人 员 有 权 重 新 确 定 提交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6.1.2 发 包 人 变 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 规 模 、 条 件 或 因 提交 的 资 料 错 误 , 或 所 提 交 资 料 作 较 大 修 改 , 以 致 造 成 设 计人 设 计 需 返 工 时 , 双 方 除 需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10、 或另 订 合 同 ) 、 重 新 明 确 有 关 条 款 外 , 发 包 人 应 按 设 计 人 所耗 工 作 量 向 设 计 人 增 付 设 计 费 。6.1.3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计 资 料 及 文 件 时 , 如 果 设 计 人 能 够 做 到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设 计 人 提 前 投 入 的 工 作 量 ,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赶 工 费 。-7-6.1.4 发 包 人 应 为 设 计 人 派 赴 现 场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题 的 工 作 人 员 ,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 生 活 及 交 通 等
11、 方 便 条件 。6.1.5 发 包 人 应 保 护 设 计 人 的 投 标 书 、 设 计 方 案 、 文件 、 资 料 图 纸 、 数 据 、 计 算 软 件 和 专 利 技 术 。 未 经 设 计 人同 意 , 发 包 人 对 设 计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修改 、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 目 , 如 发 生以 上 情 况 , 发 包 人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设 计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提出 索 赔 。6.2 设 计 人 责 任 :6.2.1 设 计 人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12、、 标 准 、 规 程 及 发包 人 提 出 的 设 计 要 求 ,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进度 要 求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设 计 资 料 , 并 对 其 负 责 。6.2.2 设 计 人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50205-2001)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10 2002)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07-2002)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
13、-2001)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烟 草 行 业 “十 一 五 ”期 间 卷-8-烟 物 流 配 送 中 心 建 设 的 意 见 国 烟 计 2006425号 。 卷 烟 物 流 配 送 中 心 设 计 手 册 6.2.3 设 计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为 三 年 。6.2.4 设 计 人 按 合 同 第 二 条 和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进度 及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资 料 及 文 件 。6.2.5 设 计 人 交 付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后 , 按 规 定 参 加 有关 的 设 计 审 查 , 并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对 不
14、超 出 原 定 范 围 的内 容 做 必 要 调 整 补 充 。 设 计 人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限 交 付 设 计 资料 及 文 件 , 本 年 内 项 目 开 始 施 工 ,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单位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 处 理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和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 在一 年 内 项 目 尚 未 开 始 施 工 , 设 计 人 仍 负 责 上 述 工 作 , 但 应按 所 需 工 作 量 向 发 包 人 适 当 收 取 咨 询 服 务 费 , 收 费 额 由 双方 商 定 。6.2.6 设 计 人 应 保 护 发 包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15、 不 得 向 第 三人 泄 露 、 转 让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产 品 图 纸 等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 如发 生 以 上 情 况 并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设计 人 索 赔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7.1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发 包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设 计 人 未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 不 退 还 发 包 人 已 付 的 定 金 ; 已-9-开 始 设 计 工 作 的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设 计 人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量 , 不 足 一 半 时 , 按 该 阶 段
16、设 计 费 的 一 半 支 付 ; 超 过 一 半时 , 按 该 阶 段 设 计 费 的 全 部 支 付 。7.2 发 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向设 计 人 支 付 设 计 费 , 每 逾 期 支 付 一 天 , 应 承 担 支 付 金 额 千分 之 二 的 逾 期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天 以 上 时 , 设 计 人 有权 暂 停 履 行 下 阶 段 工 作 , 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的 上级 或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对 设 计 文 件 不 审 批 或 本 合 同 项 目 停 缓 建 ,发 包 人 均 按
17、 7.1 条 规 定 支 付 设 计 费 。7.3 设 计 人 对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责 修 改 或 补 充 。 由 于 设 计 人 员 错 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失 , 设 计 人 除 负 责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外 , 应 免 收 直 接 受 损 失部 分 的 设 计 费 。 损 失 严 重 的 根 据 损 失 的 程 度 和 设 计 人 责任 大 小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 偿 金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定 。7.4 由 于 设 计 人 自 身 原 因 , 延 误 了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规
18、 定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的 交 付 时 间 , 每 延 误 一 天 , 应 减收 该 项 目 应 收 设 计 费 的 千 分 之 二 。7.5 合 同 生 效 后 , 设 计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设 计人 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10-第 八 条 其 它8.1 发 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 派 专 人 留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配合 与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时 ,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或 技 术咨 询 服 务 合 同 。8.2 设 计 人 为 本 合 同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标 准 图 ,
19、由 发 包 人 自 费 向 有 关 出 版 部 门 购 买 。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规 定 设计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份 数 超 过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标准 规 定 的 份 数 , 设 计 人 另 收 工 本 费 。8.3 本 工 程 设 计 资 料 及 文 件 中 ,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配 件 和 设 备 , 应 当 注 明 其 规 格 、 型 号 、 性 能 等 技 术 指 标 ,设 计 人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 供 应 商 。 发 包 人 需 要 设 计 人 的 设计 人 员 配 合 加 工 定 货 时 , 所 需 要 费 用 由
20、发 包 人 承 担 。8.4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配 合 引 进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 从询 价 、 对 外 谈 判 、 国 内 外 技 术 考 察 直 至 建 成 投 产 的 各 个 阶段 , 应 吸 收 承 担 有 关 设 计 任 务 的 设 计 人 员 参 加 。 出 国 费 用 ,除 制 装 费 外 , 其 他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8.5 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 人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之 外 的 工 作服 务 , 另 行 支 付 费 用 。8.6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应及 时
21、协 商 解 决 。8.7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11-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列 第 ( 一 ) 种 方 式 解 决 :( 一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8.8 本 合 同 一 式 陆 份 , 发 包 人 叁 份 , 设 计 人 叁 份 。8.9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章 并 在 发 包 人 向 设 计 人 支 付 订 金后 生 效 。8.10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按 规 定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建 设行 政 主 管
22、部 门 规 定 的 审 查 部 门 备 案 ; 双 方 认 为 必 要 时 , 到项 目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鉴 证 。 双 方 履 行 完 合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8.1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有关 协 议 及 双 方 认 可 的 来 往 电 报 、 传 真 、 会 议 纪 要 等 , 均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8.12 其 它 约 定 事 项 :-12-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住 所: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向东南路 168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10002电 话: 电 话:0731-5157856传 真: 传 真:0731-5132621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省长沙市工行南门口支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90100500900430020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盖章) (盖章)备 案 号: 经 办 人: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