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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9深深房A:公司章程2020年6月202006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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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深 深 圳 圳 经 经 济 济 特 特 区 区 房 房 地 地 产 产(集 集 团 团)股 股 份 份 有 有 限 限 公 公 司 司 章 章 程 程 目 目 录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 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 行.4 第二节 股份增 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 让.5 第四章 股东和 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 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14 第五章 董事会.

2、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19 第六章 党建工 作.22 第一节 党组织 的机构设置.22 第二节 公司党 委职权.23 第三节 公司纪 委职权.23 第七章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 第八章 监事会.25 第一节 监事.25 第二节 监事会.26 第九章 财务会 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7 第一节 财务会 计制度.27 第二节 内部审 计.30 第三节 会计师 事务所的聘任.31 第十章 通知和 公告.31 第一节 通知.31 第二节 公告.3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2 第二节 解散和 清算.33

3、第十二章 修改 章程.34 第十三章 附则.35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1998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第六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9 年6 月8 日,公司第七届股东大会对本 章程 进行了修订;2003 年 1 月 28 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本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十一届股东大会对本 章程 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04 年 6 月28 日,公司第十二届股东大会对本 章程 进行了第四次修订;2005年6 月 30 日,公司第十三届股东大会对本 章程 进行了第五次修订;2006 年6月 30 日

4、,公司第十四届股东大会对本章程进行了第六次修订;2008 年 2 月26 日,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章程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09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十七届股东大会对本章 程进行第八次修订;2012 年 4月17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章程进行第九次修订;2012年8 月 30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章程进行第十次 修订;本章程经 2020 年6 月1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第 第 一 一 章 章 总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5、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 中国共产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股 份有限公司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办复 1993 724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 N23387。公司法实施后,

6、公司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规范,并依法向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 局履行了重新登记。公司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79585N。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6 月9 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2,000,000 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A 股)112,000,000 股(含内部职工股 12,000,000 股),于 1993年9 月 15 日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且在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100,000,000 股,于 1994 年 1 月 10 日在深圳

7、证券交易所上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AND PROPERTIES(GROUP)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人民南路3005 号深房广场47 层,邮政编码:518001。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1,660,000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之董事长。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8、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 第 二 二 章 章 经 经 营 营 宗 宗 旨 旨 和 和 范 范 围 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在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敬

9、业、团结、廉洁的企业精神,建设拥有核心竞争能力,体制完善、管理高效、运作规范、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地产开发商,为全体股东、客户和员工持续创造价值。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租赁、销售;(二)经营管理停车场;(三)承接各类建筑设计、工程建设 监理、建材 购销、楼宇 机电设备安 装、维修、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楼宇代建、物业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国内贸易;(四)饮食服务业、旅馆业、旅游业、国内商贸业、物资供销业、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工业、仓储、医疗卫生、投资等;(五)公司董事会决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公司的经营方式:投资、开发、

10、租赁、管理、销售、服务。公司以房地产业为主,开展多元化经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境内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外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从事跨地区、跨国经营。第 第 三 三 章 章 股 股 份 份 第一节 股份发 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

11、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本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75,500,000 股。其中向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发行563,500,000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2.66%.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起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15 日,将其所持的 743,820,000 股划拨给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持有。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14 日将所持的743,820,000 股过户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1,660,000 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内资股(A 股)891,6

12、60,000 股,占总股份的 88.14%;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120,000,000 股,占总股份的 11.86%。因股权分置改革涉及股份禁售和限售的,按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进行流通。第二十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 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五)法律

13、、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14、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15、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 股份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16、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17、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第 四 四 章 章 股 股 东 东 和 和 股 股 东 东 大 大 会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

18、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19、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20、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

21、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22、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 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

2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2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25、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

26、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27、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 条 本公 司召开 股东大 会时将聘 请律师 对以下 问题出 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28、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 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29、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 条 单 独或者合 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 东有权向 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30、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31、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32、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33、式通知各股东。本条所指的二十日、十五日的 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34、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35、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36、。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 条 股东 出具的 委托他 人出席股 东大会 的授权 委托 书 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一)代理人

37、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38、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 条 召集 人和公 司聘请 的律师将 依据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39、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40、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 条 会议 主持人 应当在 表决前宣 布现场 出席会 议的股 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41、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包括 内资股(A 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42、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 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43、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

44、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45、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46、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3)职工代表董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47、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

48、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49、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50、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内资股(A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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