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国 枫律 师事务 所 关 于贵 州航 天电器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 三次 临时股 东大 会的 法律意 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9A【0619】号 致:贵州 航天 电 器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以 下简 称“证券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 下简 称“规则”)等 法律、法 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 贵 州航 天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章 程(以 下简 称“公 司章 程”)的相 关规定,北京 国枫 律师
2、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 律师 出席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 股东 大会(以 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 本法 律意 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 证。在本 法律 意见 书中,本所 律师 根据 规 则 的要 求,仅对 公司 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 人员 的资 格、新议 案的 提出、股东 大会 表决 程序 和表 决结 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
3、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 律师 根据 证 券法 第二 十条 和 规 则 第五 条的 要求,按照 律师 行业 公认 的业务 标准、道德 规范 和勤 勉尽 责精 神,对公 司提 供的 有关 文件 和有 关事 项进 行了 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 于本 次股 东大 会召 集、召开 的程 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4、报和 2“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 通知。本 所律 师经 查验 认为,公 司召 开 股东 大会 的公 告刊 登日 期距 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15 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 了股 东有 权出 席并 可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和行 使表 决权、有权 出席 股东 大会 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 公司 法、规 则 及 公司 章程 的 规定。(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查 验,以
5、上 议案 符合 公 司法、规 则 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并已 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9:00;网络 投票 时间: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 行网 络系 统投 票的 具体 时间 为2019年12 月 2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27 日上午9:15-15:00。(四)经查 验,本次 股东 大会 的会 议地 点为:贵州 航天 电器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楼三楼
6、会议室(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 7 号);表 决方 式为:现 场表 决和 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 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二、关于 本次 股 东大 会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资格 根据 公 司法、证 券法、规 则、公 司章 程及 关于 召开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公 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3 1.2019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
7、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195,171,301 股,占公 司股 份总 数的 45.4945%;参加 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27,172,5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39%。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议案 进行 审议、表决;不存 在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股 东及 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
8、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三、关于 新议 案 的提 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四、关于 本次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程序 经查 验,本次 股东 大会 按照 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表决 程序,对全 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全部 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 次股 东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不涉 及选 举两 名以 上的 董事 和监 事,无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不涉及关联交易。监票 人、
9、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五、关于 本次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4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本所律师查 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查 验,公司 本次 股东 大会 审议 的 议案 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 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六、结论意见 综上 所述,本所 律师 认为,公司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召开 程序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5(此 页无正文,为 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贵州航天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王 凤 2019 年12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