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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23海特高新: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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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 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 年 五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 政 编 码:100022 31,33,36,37/F,SK Tower,6A Jianguome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2、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 川 海特 高 新 技 术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 京 市中 伦律 师 事务 所(以 下简 称“本 所”)接 受 四川 海特 高 新技 术股 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以 下简 称“证券 法”)、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 会 规则”)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股东 大

3、 会网 络投 票 实施 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4、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召 开 程 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上 发布了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日期与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5、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 1 号海特国际广场 3号楼 1 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5 月 11 日 上午 9:30 11:30、下 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6、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出 席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人 员 资 格及 召 集 人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结 束 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全 体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

7、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2 人,代 表 公 司 股 份196,587,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76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及 表决 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 公告的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8、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如下:(一)及其摘要;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为:9,866,389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6986%;4,707,600 股 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9、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二)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

10、表决通过。(三)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四)2016 年度财务决算

11、报告;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表决结果:191,880,37

1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六)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13、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 案表决通过。(七)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

14、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该议案表决通过。(八)关于 2017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

15、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191,880,3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053%;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3947%;0 股弃权。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16、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9,866,3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986%;4,707,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014%;0 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 页 为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四川海特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6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签 章 页)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盖 章)负 责 人:经 办 律 师:张学兵 陈茂云 经 办 律 师:黄 海 201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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