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业务定义本规则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期货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代销范围期货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第四条 基本原则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五条 监管方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
2、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进行自律管理,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2第六条 备案条件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备案条件:(一)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二)申请日前 6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类级;(四)近 1 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备案材料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应
3、当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作出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期货公司最近 6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 表);(五)期货公司最近 1 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3(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
4、日内予以备案(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备案。第九条 内部管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十条 尽职调查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期货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第十一条 产品评估期货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
5、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期货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4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十二条 代销合同期货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期货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
6、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四条 适当性管理期货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5期货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期货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期货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第十五条风险揭示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
7、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期货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 16 条 账户隔离期货公司应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客户认购金融产品的资金及与产品发行人进行资6金划转。该账
8、户独立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期货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第十八条 协助服务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
9、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7第十九条 资料保存期货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二十条 人员资质期货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并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 客户回访期货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
10、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期货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第二十三条 合同报备期货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代销合同。8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月度报表。第二十五条 自律检查协会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自律措施期货公司违反本规则的,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实施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