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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请书集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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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更正申请书集锦更正申请书一: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才,男, 1939 年 10 月 10 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27 号,身份证号:452526193910102517申请人*荣,男, 1952 年 10 月 22 日生,汉族,户籍为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59 号,住北流市民安镇新安街 16号,身份证号:452526195210222533请求事项:依法对北流县人民政府于 1993 年 6 月 20 日发给*钦的证号为北国用(1993)字第 02-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更正登记,更正为*才、*荣和谭日凤的名字。事实和理由:*才、*荣和*钦是兄弟

2、关系。1984 年、1985 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辉是民安初中老师,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也为农村居住的三个兄弟(学才、学钦、学荣)定购了另外一份屋地(当时学才已婚,生育了三个子女,一家 5 人,学钦、学荣未婚与母亲杨瑞芬另立一户,3 口人) 。对于这一份屋地,1895 元价款(133 平方米,每平方米 14.25 元,合计 1895 元) ,于是三兄弟约定:由*才户出资 950 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 平方米) ,其余部分由*钦、*荣户出资 945 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 平方米) ,钱款筹措好后,由*辉把钱款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

3、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 ,图上的“新安街 16 号”的位置仍标注有“*钦、*荣、*才” 。1986、1987 年,*才和*钦、*荣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 平方)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 1987 年左右搬到十字铺的民安镇新安街16 号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才户没有入住十字铺的新屋,其母亲随学才户在农村生活。1988 年*荣在其 36 岁时结婚,1990 年*钦在其 42 岁时结婚,1991 年,杨瑞芬去世,1992 年春节期间,*钦、*荣两兄弟在吴元庆主持下分家,对民安镇新安街 16 号房产做了如下分割,*才占有 1

4、/2(66. 5 平方米) ,学钦 1/4(33.25 平方米), 学荣 1/4(33.25平方米) ,对此分家析产约定三兄弟二十年来均无异议,兄弟两户在新安街 16 号居住生活,一直融洽相处。1978 年1992 年*钦、*荣同为一个家庭户(北流市公安局清水口派出所1988 年 7 月至 1999 年 10 月常住人口登记表载:姓名:*荣,户主:姓名*钦,*荣与户主关系:弟) ,1986、87 年共同建造了民安镇新安街 16 号 133 平方米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1992 年分家析产(大塘边村委会户口底册户口簿载:杨瑞芬,1991 亡,*钦、*荣 1992 年 4 月分户) ,在*钦死前,从

5、没有发生过房屋权属纠纷,但 2010 年 7 月 11 日*钦因急病死亡,在处理*钦遗物时,学才、学钦始发现本来属于三兄弟共有的新安街 16 号的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只登记了*钦一个人的名字,为此学才、学荣与学钦的女儿谭日凤协商,似到有关部门变更登记,恢复真正的权利人,但*钦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则主张民安镇新安街 16号房屋的“北国用(1993)字第 02-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只登记有“*钦”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认为此房屋为*钦一个人单独所有,不承认是学才、学钦、学荣共有。为此谭日凤还起诉到法院,要求*荣搬离民安镇新安街 16 号房屋,排除妨碍。经查询,我们还发现在 1988 年 12 月 7 日土

6、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钦,家庭人口 7 人(注:*才户 5 人+学钦+学荣)在 1988 年到 1993 年*钦一个人去向土地部门申请办证,没有通知学才、学荣,同时*才、*荣也未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的通知,但从土地登记申请书明确注明家庭人口 7 人,可以证明*钦是代表学才、学荣这两个家庭申请办证登记的,进一步证明民安镇新安街 16 号房屋是共有的!根据以上事实,北国用(1993)字第 02-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上的房屋,2010 年 7 月 10 日前,显然属于学才(1/2) 、学钦(1/4) 、学荣(1/4)共有,权属一直没有发生变化,房屋现在仍保持原样。申请人认为,19

7、93 年申请土地登记时,*钦事实上是代表三兄弟申报登记的,但只写*钦一个人的名字显属不当,依法应同时写上*才、*钦、*荣的名字,对此错误现应实事求是地更正,但现*钦已经死亡,*钦的名字应该直接变更为其唯一继承人谭日凤,即:*才、*荣和谭日凤。综上所述,土地部门的北国用(1993)字第 02-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是错误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特申请市土地局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此呈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2012 年 12 月 4 日更正申请书二:更正登记申请书(1560 字)申请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老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周火星 ,男,组长。委托代理人:周万 ,男,60 岁

8、,地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老园村民小组申请人: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南蛇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林井俄 ,男,组长。委托代理人:林齐添 ,男,71 岁,地址:和平县贝墩镇树华村老园村民小组被申请人:深圳市鸿万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序烈,男,经理。申请请求:请求和平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所持有的No.0000167 号、No.0070807 号和林证更正登记给申请人。事实和理由:座落在和平县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的山林管辖版图内(祥见山林移交协议书 、 和平县河明亮四级联营林场原则 ) ,山林总面积 9338 亩。1953 年,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申请人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1 份

9、,分别是申请人南蛇塘集体成员林石信、林德朋、林石初、林石火、林石其、林东秀、林东日和申请人老园集体成员周南杨、周南佑、周南炎、周南升,四至清楚,权属分明。1972 年 10 月 23 日,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为了更好地完成水电站建设,确保青山常绿,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在建设水电站的同时,还要开展农、林、牧、副、渔,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经济。其受和平县革委会、贝墩公社革委会委托与原树华大队签订协山林权交接协议书 、 和平县河明亮四级联营林场原则 ,双方约定:1、建立四级联营林场;2、山林移交给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3、林木有收益时,按县 10%、电站 10%、地皮款 10%、生产者 70%分配。

10、该争议山林不属征用和占用,是以四级联营企业的形式获得。移交后,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的管辖版图内,进行了几十年的封、管、造和收益,但从没有将林木收益进行分配。更可恶的是:1981 年,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不顾山林权交接协议书 、 和平县河明亮四级联营林场原则的存在,在没有征用及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欺上瞞下,以欺骗的手段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林权证。由于和平县人民政府审查不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颁发了和林证编号:No.0000167 号、No.0070807 号,属和林证登记确有错误。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持有和林证编号:No.0000167 号、No.00

11、70807 号,属和林证登记确有错误。根据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由于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所持有的和林证 No.0000167 号、No.0070807 号和林证登记确有错误。必须以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该和林证违反了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造成申请人山林面积 9338 亩灭失,现已转让给深圳市鸿万邦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

12、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由于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在申请办理和林证时,没有征用,存在着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隐满山林移交协议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和林证编号:No.0000167 号、 No.0070807 号,属登记确有错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现特向和平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对河明亮水库电站管理局所持有的 No.0000167 号、No.0070807 号和林证更正登记给申请人。以

13、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呈: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更正申请书三:土地更正(异议)登记申请书(2423 字)栏 目 、 填 写 内 容权属性质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时,填写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集体农用地。土地登记审批时,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权利设立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地表、地上、地下。申请登记类型 、土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申请时,填写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需填写变更内容:权利人

14、变更、更名、更址、用途变更、竣工验收变更、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填写权利人变更、更名、更址、其他。土地注销登记申请时,填写使用权注销、所有权注销、抵押权注销、地役权注销、其他。土地更正登记、土地异议登记申请时,填写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取得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时,填写批准拨用、沿用、继承、依法转移、更名、更址、其他。注销原因 、土地注销登记申请时,填写依法收回、依法征收、权利终止、期限届满、土地灭失、异议登记失效、其他情形。名称(姓名) 、填写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自

15、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编号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单位性质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 。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家庭人口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时填写,为土地权利人的家庭人口。与宗地关系 、土地更正登记、土地异议登记申请时,根据登记申请人与宗地的关系填写登记权利人、相邻、利害关系人。通讯地址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的通讯地

16、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填写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职业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职业代理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证号,非职业代理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身份证号。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人为专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否则不填。坐 落 、宗地所在地的名称。地 号 、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的编号。图 号 、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用 途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宗地面积 、宗地土地面积。使用权

17、面积 、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共用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独用面积 、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分摊面积 、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使用权类型 、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 、租赁、授权经营、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批准拨用、使用、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荒地拍卖、其他。使用期限 、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填。终止日期 、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填。土地证书号 、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

18、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原土地证书号 、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时,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编号。他项权利证号 、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时,为抵押权人持有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取得价格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权利类型 、土地注销登记、土地更正登记、土地异议登记申请时,填写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土地分类面积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一级类填写。建筑面积 、宗地内土地权利人拥有所有权的建筑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 、填写楼房、平房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填写,为宅基

19、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抵押面积 、用以抵押的土地面积。抵押金额 、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土地价格 、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抵押顺序 、土地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抵押期限、土地抵押合同确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提供的权源材料 、填写取得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的种类及文件标题、证明文件的编号、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的签署(发文)时间。土地更正登记 、土地异议登记申请时,为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土地权利人同意或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写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利用目的 、地役权登记申请时,填写地役权设定的利用目的。利用方式 、地役权登记申请时,填

20、写地役权设定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 、地役权登记申请时,填写地役权设定的利用期限。利用土地面积 、地役权登记申请时,填写地役权设定的利用土地面积。申请人签章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签名盖章。登记类型 、土地登记审批时,填写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 、土地登记审批时,填写取得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的种类及文件标题、批准单位、证明文件的编号、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的签署(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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