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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3深天地A: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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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深 圳 市天 地(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募 集 资金 管 理制 度(经 2020 年 3 月 18 日 召开 的公司 第 九 届董 事会 第 七 次会议 审议 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2、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制度。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3、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保 荐机 构在 持续 督导期 间应 当对 公司 募集 资金管 理事 项履 行保 荐职 责,按 照 证券 发行上市 保荐 业务 管理 办法、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保荐 工作 指引 及 公 司章程 对 公司 募集资金管 理持 续督 导。第二章 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 2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4、金专户管理。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 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5、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3(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6、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

7、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4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

8、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

9、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10、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5(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

11、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6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12、(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13、安全性分析;(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 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7 第四章 募集资金 用途变 更 第二十 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

14、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 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 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第二十七 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

15、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 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 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16、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 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8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三十 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一 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17、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 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 五条及第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三十 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

18、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五章 募集资金 管理与监 督 第三十三 条 公司 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9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

19、市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第三十四 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20、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 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 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第三十六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21、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第 六 章 附则 第三十七 条 本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10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八 条 本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 条 本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原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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