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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3深天地A: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3月202003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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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2020 年 3 月18 日召 公 司 第九 届董 事会 第 七 次会 议审议 通过)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深圳市 天地(集团)股份有 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的 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市 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以 下 简 称“规

2、 范 运 作 指 引”)、公 司 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 产生较 大影响的 信息,具体 包括但不 限于重 大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 各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第 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

3、、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所属各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同)的 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 的相关人员。第 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 公司所有下 属企业。2 第 二章 重 大 信 息的 范围 第 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 上市 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 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4、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 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七)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 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

5、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三章 重 大 信 息内 部报 告 管理 及 流程 第 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 所属 各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 报 本 部 门 负 责 范 围 内或 本 所 属 公 司 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一)部门或 下 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三)部 门负责 人、分 公司负责 人或者 所 下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 知悉该重大事项时。第 八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所 属 各 公 司 应 按 照 下 述

6、规 定 及时告知董 事 会 秘 书 或 3 证券事务代表 关于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 事会、监事会 或股东大 会就重 大事项 作出决议 的,应 当及时 报告决议 情况;(二)公 司就已 披露的 重大事项 与有关 当事人 签署意向 书 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 披露的 重大事 项获得有 关部门 批准或 被否决的,应当 及时报 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四)已 披露的 重大事 项 出现逾 期付款 情形的,应当及 时报告 逾期

7、付 款的原因和 相关 付款安排;(五)已 披露的 重大事 项涉及主 要标的 尚待交 付或过户 的,应 当及时 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 宜;超 过 约 定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期 限 三 个 月 仍 未 完 成 交 付 或 者 过 户的,应 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已 披露的 重大事 项出现可 能对公 司股票 价格产生 较大影 响的其 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 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所属各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或 该单位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8、,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 本单位 的联络员,指定的联络员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 十条 联络员 负责收 集、整理、准备本部门 或本单位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 任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 员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或通知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签收。各部门 及所属各公司 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 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员 可直接将有关情况 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如各部门 及所属各公司 的联络员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

9、职责。第十 一 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有 权 随 时 向 报 告 人 了 解 应 报 告 信 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 事务代表 应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 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 披露义务,则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十 三 条 按照本制度 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 生重要 事项的 原因、各 方基本 情况、重要

10、事项 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所涉及的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 四章 保密义务 及 责任 第 十四 条 公司各部门 及所属各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 五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11、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第 十六 条 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 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公司 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 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通知董事会 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或单位 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第 十七 条 发生本制度 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 5 人、联络员 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五章 附 则 第十 八 条 本制度未尽 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 十九 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第 二十 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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