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东 信 和 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司 章程 修 改 对 照 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完 成配股发行并上市,本 次 配 股 增 加 股 份 100,160,748 股,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346,325,336.00 元变更为 446,486,084.00 元,总股本由 346,325,336 股增加至446,486,084 股,需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
2、本及注册资本条款须进行变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鉴于以上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公 司 章 程原条 文 公 司 章 程修订 后 条 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6,325,336.00 元。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446,486,084.00 元。第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3、管 理 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 总 监、总法律顾问、总 工 程 师。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6,325,336股,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普通股 346,325,336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46,486,084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 通股 446,486,084 股,无其他种类股。第二十四条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可 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 司注册资
4、本;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二)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上 述 情 形 外,公 司 不 进 行 买 卖 本 公 司股份的活动。(二)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 股 份 用 于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股 权 激励;(四)股东因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 股 份 用 于 转
5、换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转 换为 股 票 的公司 债 券;(六)公 司 为 维 护 公 司 价 值 及 股 东 权 益 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 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 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6、本 公 司 股 份的,应 当通过 公 开 的集中 交 易 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四 条第(三)项 规 定 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因
7、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其中因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 形 的,应 当 自 收 购 之 日 起十 日 内 注销;属 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 在 六个月 内 转 让或者 注 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 形 的,公 司 合 计 持 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
8、 分 之十,并 应 当在三 年 内 转让或 者 注 销。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第四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 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补亏损方案;(七)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决议;(八)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
9、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 章程;(十一)对公 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 议 批 准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担 保事项;(十三)审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 四 十 一条 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10、项;(三)审议批 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亏损方案;(七)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议;(八)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 章程;(十一)对公 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 二)审 议 批 准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担 保 事项;(十三)审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
11、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十 六)审 议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的 回购方 案;(十七)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三)本章程 的修改;(四)公
12、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30%的;(五)股权激 励计划;(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 司 产 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 的修改;(四)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的;(五)股权激 励计划;(六)公司分红政策变更或调整;(七)公 司因 本 章 程第二 十 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 的 情形收
13、 购 本 公司股 份;(八)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 司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一 百 一十八 条 董事 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 设副董事长 1-2 人。第 一 百 一十八 条 董事 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2 人。第 一 百 四十八 条 公司 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 条 公司 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14、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 法 律 顾问、总 工 程师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新增 第 一 百 五 十六 条 公司设立总法律顾 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聘任。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企业法治工作,组织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统一协调 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议事项提出法律意见。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的 公司章程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