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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002017东信和平: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1.PDF

  • 上传人:群友笔记本电脑实操
  • 文档编号:17209027
  • 上传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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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017东信和平: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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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东信和平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0 年 第 四 次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天 册律 师事 务所 浙江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天册 律师 事 务所 关于 东信 和 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四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2183 号 致:东信 和平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东信和平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 和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吕崇华 律师、赵琰 律师 参加 东信和平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东信和平 2020 年第 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3、、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东信和平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 中国 证券报、证券 时报 及巨潮资讯 网站上公告。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4、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星期 二)下午 14:30,现场 会议 召开地点为 珠海市南屏 科技工业园 屏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0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

    5、告中列明与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 东 信和平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截至 2020 年 11 月 4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 聘请的 见证 律师;4、根据 相关法规应当出席 临时 股东大会 的 其他人员。经大会秘书处 及本所律师 查验出席 凭证,并 结 合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 公

    6、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198,945,439 股,占公司总股 份 的 44.5580%。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98,755,1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515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及股 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90,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426%。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 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

    7、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本 次会议 审议的 议题进 行了投 票表 决,并 按公司 章程规 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 股东 和股东 代理人 对表决 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经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98,945,43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同意 342,84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8、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表决结果,本次 会议 议案获 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四、结论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 无正文,为 TCYJS2020H2183 号 关于 东信和平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 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二 年十一 月 十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浙 江天 册律 师 事务 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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