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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002017东信和平: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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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017东信和平: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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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东 信 和平 科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 真:0571 8790 1500 http:/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1281 号 致:东信和平 科 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 江 天册 律师 事 务所(以 下 简称“本所”)接受 东 信和 平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东 信 和 平”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 赵琰 律师、竺 艳 律师 参加东信和平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东信和平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3、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 东信和平 2017 年 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 集、召 开 的 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上公告。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事项的议案(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天册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2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星期 一)下午 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 珠海市南屏屏工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5 日 至 11 月 6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11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上述议题和相

    5、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 股东 大 会 出 席会 议 人 员 的资 格 根 据 公 司 法、证 券 法 和 东 信 和 平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截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的 其他人员。经 大 会 秘

    6、 书 处 及 本 所 律 师 查 验 出 席 凭 证,并 结 合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提供 的 数 据,通过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9 人,代 表 股 份156,743,80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472%。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56,722,50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2411%。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 表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61%。本 所 律 师 认 为,东 信 和 平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7、人 资 格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三、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表决 程 序 经 查 验,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表 决 程 序,采 取记 名 方 式 就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题 进 行 了 投 票 表 决,并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行 监 票,当 场 公 布 表 决 结 果。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理 人 对 表 决 结 果 没 有 提出异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8、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 表决,同意 156,743,80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议案获 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四、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TCYJS2017H1281 号 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 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一 七年十一月六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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