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深 圳 市深 宝 实业 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 资 者关 系 管理 制 度(经 公司 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进一步完善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根据 公 司法、证劵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及 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2、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 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 投 资 者 关 系管 理 负 责 人 第八
3、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 2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九条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在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领 导 下 承 办 投 资 者 关 系 的 日 常 管 理 工作。第十条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对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就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十一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持 续 关 注 新 闻 媒 体 及 互 联 网 上 有
4、关 公 司 的 各 类 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三章 投资 者 关 系 管理 的 服 务 对象 及 载 体 第十 二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1、投资者;2、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3、各相关新闻媒体;4、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5、其他相关机构。第十 三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载体:1、公 司指 定证 券时 报、中 国证券 报、香港 或境 外的一 家报 刊及 巨潮资讯网(http/)为 刊登 公 司 公 告和 其 他 需 要披 露 信息的媒体。2、公司网站:http:/公司电子信箱:公司电话:075582027522 公司传真:075582027522 3、公司定期报告
5、和临时报告、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网上路演;3 5、一对一沟通;6、现场参观;7、新闻发布会;8、资料邮寄;9、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第四章 信息 披 露 第十 四 条 公司严格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五 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六 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6、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 十 八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 十 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 二 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
7、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二十一 条 公 司 在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中 一 旦 以 任 何 方 式 发 布 了 法 规 和 规 则 规4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 深 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五章 投资 者 关 系 活动 第一节 股东 大 会 第二十 二 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二十 三 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 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二十 四 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
8、细报道。第二十 五 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第 二十 六 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七 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二十 八 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 二 十九 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第 三十 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9、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 三十 一 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5 第 三十 二 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 三十 三 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三节 分析 师 会 议、业 绩 说 明 会和 路 演 第 三十 四 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 三
10、十 五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 三十 六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 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 三十 七 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 三十 八 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 三 十九 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11、,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第 四十 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第 四十 一 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6 第四节 一 对 一沟 通 第 四十 二 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12、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 四十 三 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 四十 四 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第五节 现场 参 观 第 四十 五 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 四十 六 条 公司应尽量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
13、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 四十 七 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六 节 电 话咨 询 第 四十 八 条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 四 十九 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 五十 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7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六章 投资 者 接 待 及推 广 第 五十 一 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14、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二)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三)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四)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六)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五十二 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15、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第 五十 三 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签署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二)活动的详细内容;8(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内容。第 五十 四 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16、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 五十 五 条 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第 五十 六 条 接待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通知时,
17、首先了解清楚投资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的目的和要求。第 五十七 条 接待投资 者时,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投资者的询问及建议,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答复 内容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对于要求提供公司未披露得秘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绝。如有当时无法答复的问题,接待人员应保留来访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答复。第 五十 八 条 根据来访人员要求,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 员到公司所在地进 现 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 五 十 九 条 主要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进行全程陪同。第 六十 条 对以电子邮件及
18、信件方式的咨询,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进 行答复,回复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9 第 六十 一 条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 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投资者说明原因。第 六十二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 投资者为自己办私事、谋私利。第 六十三 条 公 司 在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前 三十日 内 应 尽 量 避 免 进 行 投 资 者 现 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 六十四 条 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
19、括以下 内容:(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 络)、召 开 地 点 或 网 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 六十 五 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 债券时,可以在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
20、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第 六十 六 条 公司通过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 六十 七 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交所 并公10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 六十 八 条 公 司 实 施再 融 资 计 划过 程 中(包
21、括 非 公 开 发行),向 特定 个 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第 六 十 九 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 并立即公告。第 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
22、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第 七十 一 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 相关 机 构 与 个人 第一节 投资 者 关 系 顾问 第 七十 二 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 七十 三 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
23、供服务的人员。第 七十四 条 公 司 应 避 免 由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代 表 公 司 就 公 司 经 营 及 未 来 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11 第 七十 五 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第二节 证券 分 析 师 和基 金 经 理 第 七十 六 条 公司不 得向分析师 或基金经理 提供尚未正 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第 七十 七 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 七十 八 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
24、分析师或 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 七 十九 条 公司 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 八十 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其赠送高额礼品。第三节 新闻 媒 体 第 八十 一 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 八十 二 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 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 八十三 条
25、 公 司 应 把 对 公 司 宣 传 或 广 告 性 质 的 资 料 与 媒 体 对 公 司 正 式 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 八 章 附则 12 第 八十 四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 八十 五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 八十六 条 本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吸收了 公司投资者接待及推广制度的相关内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公司 投资者接待及推广制度于同日废止。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