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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深粮控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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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公司第 十 届 董 事 会第 三 次 会 议审 议 批 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 圳 市 深 粮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 小 投 资者的 合 法 利益,保 证 公司与 关 联 方之间 订 立 的关联 交 易 合同符 合 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司 法、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股 票 上 市 规则、深圳

2、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 二 条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公 司 或 者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关 联 人 之 间 发 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 务资助;(四)提供担 保;(五)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 可协议;(十一)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

3、(十二)销售 产品、商品;(十三)提供 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 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 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 本 条 第(一)项 法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除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由本制 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4、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 五 条 公 司 与 本 制 度 第 四 条 第(二)项 所 列 法 人 受 同 一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机 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属 于 本 制 度 第 六 条 第(二)项 所 列 情 形 者 除 外。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

5、接或 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 条 第(一)项、第(二)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包 括 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与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 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6、,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 本 制 度 第 四 条 或 者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二)过去十 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本 制 度 第 四 条 或 者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第八条 公 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 用的原则;(二)关联人 回避的原则;(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四)书面协 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五)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

7、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第 九 条 公司 的 资产 属于 公 司所 有。公 司应 采取 有 效措 施防 止 股东 及其 关 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二章 关联 交 易 价 格的 确 定 和 管理 第 十 条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是 指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所 涉 及 之 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 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8、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二)交易双 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 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 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一)交 易 双 方 应 依 据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价 格 和 实 际 交 易 数 量 计 算 交 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二)每一新 会计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计划财务管理部应将新年度拟执行的关联交易上报董事会备案,并

9、将上一年度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董事会;(三)公 司 计 划 财 务 管 理 部 应 对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及 成 本 变 动 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四)董事会 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五)公司其 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董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价格发表否定意见的,公司应暂停该关联交易,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意见后进行该项关联交易。第三章 关联 交 易

10、的 审议 程 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 发 生 的 购 买 原 材

11、料、燃 料、动 力;销 售 产 品、商 品;提 供 或 接 受 劳 务;委托或受托销 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 十 四 条 公 司 为关 联人 提 供担 保的,不论 数额 大 小,均应 当 在董 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十 五 条 关 联 交易 涉及 本 制度 第十 三 条规 定事 项 时,应当 以 发生 额作 为交易额,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

12、度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首 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 没 有具 体 交 易 金额 的,应 当提 交 股 东 大会 审 议。(二)已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且 正 在 执 行 的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

13、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对于公 司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而 难 以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将 每 份 协 议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

14、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 中予 以 披露。如 果 在实 际执 行 中日 常关 联 交易 金额 超 过预 计总 金 额的,公 司 应 当 根 据 超 出 金 额 分 别 适 用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重 新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审议并披露。第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 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

15、异的原因。第四章 关联 交 易 的 股东 大 会 表 决程 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关联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记载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 方;(二)拥有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 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在交易 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16、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 与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关 联 人 存 在 尚 未 履 行 完 毕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或 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七)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可 能 造 成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对 其 倾斜的股东。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在股东 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 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根

17、据相关法规判断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股东大 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第五章 关联 交 易 的 董事 会 表 决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依据 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方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及公告中予以注明。第二十三条 公 司董 事 会审议 关联 交易事 项时,关联 董事 会应当 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18、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 方;(二)在交易 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 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人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具 体 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 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19、制度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六)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董 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出现 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根据相关法规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董 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四)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第 二 十 五 条 董 事 个 人 或 者 其 所 任 职 的 其 他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20、 接 与 公 司 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董 事 会,声 明 由 于通知 所 列 的内容,公 司日后 达 成 的合同、交 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

21、条所规定的披露。第六章 关联 交 易 合 同的 执 行 第二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管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第 二 十 九 条 经 批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合 同 在 实 施 中 需 变 更 主 要 内 容 或 提 前 终 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第七章 关联 交 易 的 信息 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

22、当及时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关联交 易公告文稿;(二)与交易 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四)交易涉 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 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 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 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 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 方的关联

23、关系说明及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六)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七)交易目 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

24、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从当年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 联 人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各 类 关 联 交 易 的 总 金 额;(九)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有 助 于 说 明 交 易 真 实 情 况 的 其 他内容。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 申 请 豁 免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的 方 式 履 行 相 关 义 务。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 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 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 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超过、以内 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足 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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