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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9深深宝A: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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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 京 国枫(深圳)律师 事 务所 关于 深圳 市 深宝 实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意 见 书 国枫律股 字2015 C0042 号 致:深 圳 市深 宝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国枫(深 圳)律 师事 务 所(以下 简 称“本所”)接受 深 圳 市 深 宝实 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委 托,指 派 孙林、钟晓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2、法(2014 修正)、上 市 公 司 股东 大 会 规 则(2014 年修订)、法 规和 规 范 性 文件 以 及 深圳 市 深 宝 实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4 日及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载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 信息 披 露 网 站 的 深 圳 市深 宝 实 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 及 深圳市深宝

3、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2.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 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 深圳 市 深 宝 实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关 于 召开 2014 年年 度 股 东 大会 的 通 知(以 下 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2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 次 股东 大

4、会 的 召集 与 召 开 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 于 2015 年 1 月 24 日 及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载的 董事会决议 和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 董 事 会 决 议 和 股 东 大 会 通 知,贵 公 司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通知已提前 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 公 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根据 董 事 会 决 议 和 股

5、东 大 会 通 知,贵 公 司 有 关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 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年 5 月 12 日(星期 二)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B 座 8 层会 议室 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4.除 现场会议外,公司 还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6、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 郑煜曦 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章 程的规定。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人 员 和召

7、 集 人 的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 截至 2015 年 5 月 6 日 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 人,代表贵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105,757,72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5.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

8、,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3,074,726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三、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均 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 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4

9、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

10、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3,069,72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

11、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

12、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关于修订公司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5,762,72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

13、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 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结 论 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4 年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 书一式二份。6【此页为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深宝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金 俊 孙 林_ 钟晓敏_ 201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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