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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深中华A: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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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 东 志润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 深圳 中 华自 行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意 见 书 志 润 律 股 字2014C0008 号 致:深 圳 中华 自 行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广东志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 的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 规

2、 和 规 范性 文 件 以 及 深 圳 中 华自 行 车(集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 刊载的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2.贵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 刊载的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3.股东名册

3、、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 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与 召 开 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13 日刊 载的董事会决议 和股东大会通知,本 所 律 师 认为,贵 公 司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召 集 方式 符 合 公司 法 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4、开 1.根据 董事会决议 和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根据 董事会决议 和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华强北路深圳圣廷苑酒店二楼多功能厅 l如期 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4

5、.除现场会议 外,公司还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下午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由贵公司 董事长罗桂友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6、股 东大 会 人 员 和召 集 人 的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4 年 12 月 24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场会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7 人,代表贵 公 司 股份92,105,256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 数的 16.7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16 人,代表 贵公司股份 10,683,682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 数的 1.9377%。(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三、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 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通过。具体

8、 议案 为: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63,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2%;反对 7,871,506 股,弃权 1,053,821 股。2.关于修改公司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140,8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1%;反对 7,914,710 股,弃权 1,733,424 股。3.关于修改公司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221,9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反对 9,380,068 股,弃权 186,916 股。根据贵公司指定的 计票、监票 代表对现

9、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 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四、结 论 意见 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 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 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此页无 正文,为 广 东志 润 律 师 事务 所 关 于 深 圳 中 华 自行 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胡安喜 黄亮 罗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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