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 订 案(2018 年 4 月)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第一章 总则 于第九条后新增一条,具体内容如下:第十条 根据 中 国 共产 党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党 章”)、公 司法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公 司 设 立 中国 共 产 党 的组 织,建 立党 的 工 作机 构,配 备党 务 工 作 人员,开 展 党的 活 动。党组 织 机 构 设置、人 员编 制 纳 入 公司 管 理 机 构和 编 制,党组 织 工 作 经费 纳 入 公 司预 算,从公 司 管 理 费中 列 支。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2、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
4、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5、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 会 在 决定 公 司 重 大问 题 时,应事 先 听 取 公司 党 委 的 意见。3/于“第五章 董事会”后,新增“党委”一章,具体内容如下:第 六 章 党委 第 一 百 二 十八 条 公 司根 据 党 章 规 定,设 立 中 国 共 产党 深 圳 市深 宝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委 员 会(以下 简 称“公司 党 委”);设 立 中 国共 产 党 深 圳市 深 宝 实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纪 律 检 查委
6、员 会(以下 简 称“公 司 纪 委”)。公司 党委 和 公 司 纪委 的 书 记、副 书 记、委员 的 职 数按 上 级 党 委批 复 设 置,并 按 照 党章 等 有 关规 定 选 举 或任 命 产 生。第 一 百 二 十九 条 公 司设 立 党 委 工作 部 门 和 纪委 工 作 部 门,同 时 设立 工 会、团委 等 群 团 组织。第 一 百 三 十条 公 司 党委 发 挥 领 导作 用,承 担从 严 管 党 治党 责 任,落 实 党 风 廉政 建 设 主 体责 任,主 要行 使 以 下 职权:(一)保证监 督 党 和 国家 的 方 针 政策、重 大部署 在 本 公 司的 贯 彻 执行
7、;(二)支 持公 司 股 东 大会、董 事 会、监 事 会、经 理 层 依 法行 使 职 权;(三)研 究讨 论 重 大 事项,参 与 公司 重 大 问 题决 策;(四)落实党 管 干 和 党管 人 才 原 则,建 立 完善适 应 现 代 企业 制 度 要求 和 市 场 竞争 需 要 的 选人 用 人 机 制,建 立 高 素质 经 营 者 队伍 和 人 才队伍;(五)研 究布 置 公 司 党群 工 作,加强 党 组 织 的自 身 建 设、党 员 和 党支 部 书 记 队伍 建 设,领导 思 想 政 治工 作、精 神文 明 建 设 和工 会、共青 团 等 群 团组 织;(六)全 心全 意 依 靠
8、 职工 群 众,支持 职 工 代 表大 会 开 展 工作;(七)研 究其 他 应 由 公司 党 委 决 定的 其 他 事 项。第 一 百 三 十一 条 党 委讨 论 并 决 定以 下 事 项:(一)学习党 的 路 线 方针 政 策 和 国家 的 法 律 法规,上 级党委 和 政 府重 要 会 议、文 件、决 定、决 议 和 指示 精 神,同级 党 员 代 表大 会 决 议、决 定,研 究贯 彻 落 实 和宣 传 教 育 措施;(二)全 面推 进 党 的 政治 建 设、思想 建 设、组织 建 设、作风 建 设、纪 律 建 设 和制 度 建 设 等有 关 工 作;(三)加 强各 级 领 导 班子
9、建 设、人才 队 伍 建 设的 规 划、计划 和 重 要措 施;公 司党 委 会 工 作机 构 设 置、党 委 委 员 分工、党 组 织设 置、党组 织 换 届 选举,以 及党委 权 限 范 围内 的 干 部 任免,企 业中层 人 员 人选 和 其 他 重要 人 事 安 排事 项;(四)以 党委 名 义 部 署的 重 要 工 作、重 要 文 件、重 要 请 示,审 定 下属 党 组 织 提请 议 定 的 重要 事 项 等;(五)党 委的 年 度 工 作思 路、工 作计 划、基 层党 组 织 和 党员 队 伍 建设 方 面 的 重要 事 项;(六)党 内先 进 典 型 的宣 传、表 彰和 奖 励
10、;审批 支 部 发 展新 党 员;大 额 党 费 的使 用;(七)党 风廉 政 建 设 和反 腐 败 工 作的 制 度、规定,反 腐 倡廉 工 作 部署,审 议 公司 纪 委 工 作报 告 和 案 件查 处 意 见,管 理 权 限 内的 重 大 案件 立 案 和 纪律 处 分 决 定;(八)公 司职 工 队 伍 建设、精 神 文明 建 设、企业 文 化 建 设等 方 面 的重大问题;(九)需 党委 研 究 决 定的 其 他 事 项。第 一 百 三 十二 条 党 委讨 论 审 定 以下 事 项:(一)工 会、共 青 团、义 工 联 等 群团 组 织 提 请公 司 党 委 会审 定 的 问题;(二
11、)工 会、共 青 团、义 工 联 等 群团 组 织 的 工作 报 告,工代 会、职代 会、团 代会 等 会 议 方案,涉 及 职工 切 身 利 益的 重 大 事 项;(三)工 会、共 青 团、义 工 联 等 群团 组 织 的 工作 计 划 和 重要 活 动 方案、重 要 的评 选、表 彰和 推 荐、上报 的 各 类 先进 人 选;(四)工 会、共 青 团、义 工 联 等 群团 组 织 的 岗位 设 置、主要 负 责 人的 推 荐、增补、调 整 和审 批。第 一 百 三 十三 条 党 委参 与 决 策 以下 事 项:(一)公司贯 彻 落 实 党的 路 线 方 针政 策、国家法 律 法 规 和上
12、级 重 要决 定 的 重 大举 措;(二)公 司的 合 并、分立、变 更、解 散 以 及 内部 管 理 机 构的 设 置 和调 整,下 属企 业 的 设 立和 撤 销;(三)公 司的 章 程 草 案和 章 程 修 改方 案;(四)公 司发 展 战 略、中 长 期 发 展规 划;(五)公 司生 产 经 营 方针;(六)公 司重 大 投 融 资、贷 款 担 保、资 产 重 组、产 权 变 动、重 大资产 处 置、资本 运 作、大额 捐 赠 等 重大 决 策 中 的原 则 性 方 向性 问 题;(七)公 司重 要 改 革 方案 的 制 定、修 改;(八)需 提交 董 事 会、经 理 层 通 过的 重
13、 要 人 事安 排;(九)公司在 安 全 生 产、维 护 稳定等 涉 及 政 治责 任 和 社 会责 任 方 面采 取 的 重 要措 施;(十)公 司考 核、薪 酬制 度 的 制 定、修 改;(十 一)需党 委 参 与 决策 的 其 他 事项。第 一 百 三 十四 条 党 委参 与 重 大 问题 决 策 的 主要 程 序:(一)党 委召 开 党 委 会,对 董 事 会、经 理 层 拟决 策 的 重 大问 题 进 行研 究 讨 论,提 出 意 见 和建 议。(二)进 入董 事 会、经理 层 尤 其 是任 董 事 长 或总 经 理 的 党委 成 员,在 议 案 正 式提 交 董 事 会或 总 经
14、理 办公 会 前,就党 委 的 有 关意 见 和 建议 与 董 事 会、经 理 层 其 他 成 员 进 行充 分 沟 通。(三)进 入董 事 会、经理 层 的 党 委成 员 在 董 事会、经 理 层决 策 时,充 分 表 达 党委 意 见 和 建议,并 将 决策 情 况 及 时向 党 委 报 告。(四)进入董 事 会、经理 层 的 党 委成 员 发 现 拟作 出 的 决 策不 符 合 党的 路 线 方 针政 策 和 国 家法 律 法 规,或 可 能 损 害国 家、社会公 众 利 益和 企 业、职工 的 合 法 权益 时,应 提出 撤 销 或 缓议 该 决 策 事项 的 意 见。会 后 及 时
15、向党 委 报 告,通 过 党 委 会形 成 明 确 意见 向 董 事 会、经 理 层反 馈。如 得不 到 纠 正,及 时 向 上 级党 组 织 报 告。第 一 百 三 十五 条 公 司纪 委 落 实 党风 廉 政 建 设监 督 责 任,履 行 监督、执 纪、问 责 职 责,主 要 行 使 以下 职 权:(一)维 护党 的 章 程 和其 他 党 内 法规;(二)检 查党 的 路 线、方 针、政 策和 决 议 的 执行 情 况;(三)协助党 委 推 进 全面 从 严 治 党,加 强 党风建 设 和 组 织协 调 反 腐败 工 作,研究、部 署 纪检 监 察 工 作;(四)经 常对 党 员 进 行遵
16、 守 纪 律 的教 育,作 出关 于 维 护 党纪 的 决 定;(五)对 党的 组 织 和 党员 领 导 干 部履 行 职 责、行 使 权 力 进行 监 督;(六)受 理处 置 党 员 群众 检 举 举 报、开 展 谈 话提 醒、约 谈函 询;(七)检 查和 处 理 公 司所 属 各 党 组织 和 党 员 违反 党 的 章 程和 其 他 党内 法 规 的 案件,决 定 或取 消 对 这 些案 件 中 的 党员 的 处 分;(八)进 行问 责 或 提 出责 任 追 究 的建 议;(九)受 理党 员 的 控 告和 申 述;(十)保 障党 员 权 利;(十 一)其他 应 由 纪 委承 担 的 职 能。第 一 百 三 十六 条 党 委制 定 专 门 议事 规 则 以 及相 关 配 套 工作 制 度,确 保 决 策 科学、运 作 高效。4 原 章 程 修 订中 引 致 的 章节、条 款 数目 变 化,修订 后 新 章 程章 节 及 条 款数 目 做 相 应的 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