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黄 山 永新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 于 本次 重 组相 关 主体 是 否存 在 依据 关于 加 强与 上 市公 司重 大 资产 重 组相 关 股票 异 常交 易 监管 的 暂行 规 定 第 十三 条不 得 参与 任 何上 市 公司 重 大资 产 重组 情 形的 说 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 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 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
2、因涉嫌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 案侦查的情形,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