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20220225.PDF

上传人:群友笔记本电脑实操 文档编号:17196940 上传时间:2023-02-16 格式:PDF 页数:46 大小:418.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20220225.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20220225.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20220225.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亲,该文档总共4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黄 山 永新股 份 有限公 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章 程 证券代码:002014 证 券 简 称:永 新股 份 修订时间:2022 年 2 月 24 日 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 份发 行.3 第二节 股 份增 减和 回购.4 第三节 股 份转 让.5 第四节 其他.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 东大 会的 一般 规定.9 第三节 股 东大 会的 召集.11 第四节 股 东大 会的 提案 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 东大 会的

2、召开.13 第六节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19 第二节 董 事长 特别 行为 规范.22 第三节 独 立董 事.23 第四节 董 事会.27 第五节 董 事会 秘书.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34 第七章 监事会.36 第一节 监事.36 第二节 监 事会.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一节 财 务会 计制 度.38 第二节 利 润分 配.39 第三节 内 部审 计.40 第四节 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聘任.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1 第一节 通知.41 第二节 公告.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 资、

3、减资、解散和清 算.42 第一节 合 并、分立、增 资和减 资.42 第二节 解 散和 清算.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 附则.45 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2-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维 护 公 司、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依 照 公 司 法、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4、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820 号”文批 准,由 黄 山 永 新 装 饰 包 装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公 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 年 12 月 31 日转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487231T。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6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40 万股

5、,于 2004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增发新股普通股 1,194 万股,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上市交易。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发新股普通股 3,140.75 万股,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上市交易。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998.6033 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新增股份 于 2016 年 4 月 15日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全称:黄山永新股份

6、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 188 号。邮政编码:245900。第 六条 公司 注册 资本为 人民 币 616,098,702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3-第九条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分 为 等 额 股 份,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起,即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公

7、司 与股 东、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对 公 司、股 东、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依 据 本 章 程,股 东 可 以 起 诉股 东,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监 事、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股 东 可 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 二章 经营 宗旨 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8、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各 方 共 同 投 资,生 产 真 空 镀 膜、塑 胶 彩 印、复 合 软 包 装 材 料、新 型 药 品 包 装材料等精细化工产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共创最佳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生 产 和 销 售 真 空 镀膜、多功能薄膜、彩印 复合软包装材料、纸基复合包装材料、新型医药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精细化工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印刷包装装潢、包装设计及技术服务,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第 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 司 股 份 的 发 行,实 行 公 开、公

9、 平、公 正 的 原 则,同 种 类 的 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 发 行 的 同 种 类 股 票,每 股 的 发 行 条 件 和 价 格 应 当 相 同;任 何 单 位 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份为 7,000 万股,其中:黄山永佳(集团)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4-有限公司持有 4,133.15 万股,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43

10、8.15 万股,美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持有 700 万股,永邦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永新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623.7 万股,合肥神鹿集团公司持有 105 万股。发 起 人 以 各 自 持 有 原 黄 山 永 新 装 饰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所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9 月 22 日。第 十九 条 公 司股 份总数 为 616,098,702 股,全 部为 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子 公 司(包 括 公 司 的 附 属 企 业)不 以 赠 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11、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经 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可 以 减 少 注 册 资 本。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应 当 按 照 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可 以 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12、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要 求 公 司 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5-(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13、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属 于 第(一)项 情 形

14、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 让 或 者 注 销;属 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 形 的,公 司 合 计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并 应 当 在 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15、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其变 动 情 况,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同 一 种 类 股 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期 届 满 前 离 职 的,其 股 份 转 让 需 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16、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6-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 公 司 所 有,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但 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17、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其他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对此款规定作任何修改。第 四章 股东 和股 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 一 条 公 司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凭 证 建 立 股 东 名 册,股 东 名 册 是证 明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充 分 证 据。股 东 按 其 所 持 有 股 份 的 种 类 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 二 条 公 司 召 开

18、股 东 大 会、分 配 股 利、清 算 及 从 事 其 他 需 要 确 认 股 东身 份 的 行 为 时,由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确 定 股 权 登 记 日,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 法 请 求、召 集、主 持、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赠 与 或 质

19、 押 其 所 持 有 的股份;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7-(五)查 阅 本 章 程、股 东 名 册、公 司 债 券 存 根、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 司 终 止 或 者 清 算 时,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参 加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的分配;(七)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的 股 东,要 求 公 司 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 四 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条 所 述 有 关 信息 或 者

20、索 取 资 料 的,应 当 向 公 司提 供 证 明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种 类 以 及 持 股 数 量 的 书 面 文 件,公 司 经 核 实 股 东 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 五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 六 条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21、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监 事 会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 会、董 事 会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或 者 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22、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 七 条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8-(二)依

23、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 得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损 害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不 得 滥 用 公 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 股 东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逃 避 债 务,严 重 损 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24、%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四十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控股 股 东 应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权 利,控 股 股 东 不 得 利 用 利 润 分 配、资 产 重 组、对 外 投 资、资 金 占 用、借 款 担 保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25、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不 得 要 求 公 司 为 其 垫 支 工 资、福 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 司 不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将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供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26、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9-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监 事,决 定 有 关 董 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27、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三)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 六)审 议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28、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行使。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 司的对 外担保 总额,达 到或超 过最近 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0-(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

29、四 条 股东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 上 述 期 限 内,公 司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依据 有 关 规 定,对 公 司 挂 牌 交 易 的 股 票 予 以 停 牌,并 要 求 公 司 董 事 会 做 出 解 释 并 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内召开

30、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黄山市。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 开。同 时,公 司 向 股 东 提 供 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第 四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影 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31、的 重 大 事 项 时,对 中 小 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 响 中 小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是 指 依 据 规 定 应 当 由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独 立 意见的事项。中 小 投 资 者 是 指 除 上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四十 八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将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黄山永 新股 份有

32、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1-(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 九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对 独 立 董 事 要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33、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五十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向 董 事 会 提 出。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在 收 到 提 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34、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监 事 会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主持。第五十一 条 单独或 者 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 股东有 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35、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东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2-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五十二 条 监 事 会 或

36、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须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安徽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 三 条 对 于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和 董 事 会 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 四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37、会 议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由 本 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 五 条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当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范 围,有 明 确 议 题 和 具 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 六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 款 规

38、定 的 情 形 外,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不 得 修 改 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 合 本 章 程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提 案,股 东 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39、 司章 程-13-(三)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并 可 以 书 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确 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 场股 东大 会 召开前 一日 下午 3:00,并不 得迟 于现 场股 东 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40、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 九 条 股东大 会 拟 讨 论 董 事、监 事 选 举 事 项 的,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 采 取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监 事 外,每 位 董 事、监 事 候 选 人 应 当 以 单 项提案提出。第

41、 六十条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无 正 当 理 由,股 东 大 会 不 应 延 期 或 取 消,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列 明 的 提 案 不 应 取 消。一 旦 出 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六十一 条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其 他 召 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 证 股 东 大 会 的正 常 秩 序。对 于 干 扰 股 东 大 会、寻 衅 滋 事 和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将 采 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六十二 条

42、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 三 条 个 人 股 东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的,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4-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或 证 明、股 票 账 户 卡;委 托 代 理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的,应 出 示 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 人 股 东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43、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法 定 代表人 出 席 会 议 的,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能 证 明 其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的 有 效 证 明;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代 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法 人 股 东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 四 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 别 对 列 入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投 赞 成、反

44、 对 或 弃 权 票 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 五 条 委 托 书 应 当 注 明 如 果 股 东 不 作 具 体 指 示,股 东 代 理 人 是 否 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 六 条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的,授 权 签 署 的 授权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应 当 经 过 公 证。经 公 证 的 授 权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 人 为 法

45、人 的,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董 事 会、其 他 决 策 机 构 决 议 授 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 七 条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会 议 登 记 册 由 公 司 负 责 制 作。会 议 登 记 册 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 八 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名 册 共 同 对 股 东 资 格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验 证,并 登 记 股 东 姓 名(或 名 称)及

46、 其 所 持 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在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时,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监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5-第 七十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 时,由副董事长(有 两 位 或 两 位 以 上 副 董 事 长 的,由 半 数 以 上

47、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的 副 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 会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由 监 事 会 主 席 主 持。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会 议 主 持 人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使 股 东 大 会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经现 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的 股 东 同 意

48、,股 东 大 会 可 推 举 一 人 担 任 会 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七十一 条 公 司 制 定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详 细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和 表 决程 序,包 括 通 知、登 记、提 案 的 审 议、投 票、计 票、表 决 结 果 的 宣 布、会 议 决 议的 形 成、会 议 记 录 及 其 签 署、公 告 等 内 容,以 及 股 东 大 会 对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原 则,授 权 内 容 应 明 确 具 体。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应 作 为 章 程 的 附 件,由 董 事 会 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 七十二 条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49、 会 上,董 事 会、监 事 会 应 当 就 其 过 去 一 年 的 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 三 条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就 股 东 的 质 询 和 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 四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 五 条 股 东 大 会 应 有 会 议 记 录,由

50、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 议 主 持 人 以 及 出 席 或 列 席 会 议 的 董 事、监 事、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及 占 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黄山永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章 程-16-(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 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