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1209.PDF

上传人:群友笔记本电脑实操 文档编号:17196892 上传时间:2023-02-16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89.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1209.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1209.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002014永新股份:公司与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1209.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1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黄 山 永 佳(集 团)有 限 公 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 补充协议 二一 五 年 月 2 黄山永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黄 山 永 佳(集 团)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框架协议 之 补 充 协 议 本 补充 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 月 日在 黄山 市签署:甲方:黄 山永 新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继忠 乙方:黄 山永 佳(集 团)有

2、限 公 司 住所:黄山市徽州区 环城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江继忠(前述签约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本 补 充 协 议 各 方 已 经 于2015 年11 月6 日 签 署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与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股 东 黄 山 永 佳(集 团)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框 架协 议(以 下 简 称“框 架 协 议”)。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相 关 事 宜,经 双 方 友好 协 商,达 成 本 补 充 协 议。2、本 补 充 协 议 系 对 框 架 协 议 补 充 约 定,与 框 架 协 议 冲 突 部 分依 据 本

3、 补 充 协 议 为 准。本 补 充 协 议 未 提 及 部 分,以 框 架 协 议 内 容 为 准。经 友 好 协 商,各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达 成 如 下 补 充 协 议,以 资 共同遵 守:3 第一条 释义 除 非 本 补 充 协 议 另 有 定 义,本 补 充 协 议 所 有 定 义 均 依 据 框 架 协 议 中的 定 义。第 二 条 关于 标 的 资 产的 相 关 约 定 各 方 同 意,标 的 资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根 据 中 水 致 远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中 水 致 远 评 报 字2015 第2470 号 评 估 报 告 载

4、明 的 标 的 资 产 截 至2015 年6月30 日 的 评 估 值,由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根 据 评 估 报 告,新 力 油 墨100%股 权 截 至2015 年6 月30 日 的 评 估 值 情 况 如 下:标的公司 收益法股东权 益 评 估价值 资 产 基 础法标的资产评 估价值 拟 注 入 上市公 司 的 股权比例 新力油墨 14300.00 万元 5536.35 万元 100.00%经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以 收 益 法 股 东 权 益 评 估 价 值14300 万 元 为 基 础,协 商 确 定 新 力 油 墨100%股 权 交 易 价 格 为14300

5、 万 元。第 三 条 关于 本 次 发 行 股份 的 相 关约 定 1、发 行 数 量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根 据 评 估 报 告 载 明 的 标 的 资 产 截 至2015 年6 月30日 的 评 估 值,由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为14300 万 元。发 行 价 格 为 本 次 交 易 首次 董 事 会 公 告 前120 个 交 易 日 均 价 的90%,即14.72 元/股。本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依 据 为:发 行 数 量=14300万元 发 行 价 格14.72 元/股,计 算 结 果 为9,714,673 股(计算结果 舍

6、 去 小 数 取整 数)。2、发行 价 格 和 发 行 数量的调整 4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若 上 市 公 司 发 生 派 发 股 利、送 红 股、转 增股 本 或 配 股 等 除 息、除 权 行 为,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亦 将 作 相 应 调 整,发 行 股 数 也随 之 进 行 调 整。具 体 调 整 办 法 以 公 司 相 关 的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为 准。第 四 条 利润 补 偿、减值 测 试 及 补偿 利 润 补 偿、减 值 测 试 及 补 偿 内 容 根 据 交 易 各 方 签 署 的 框 架 协 议 和 黄山 永 新 股 份 股 份 有 限

7、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利 润 补 偿 协 议(以 下 简 称“利 润 补 偿 协 议”)执 行。利 润 补 偿 协 议 和 框 架 协 议 存 在 不 一致 的 情 形,以 利 润 补 偿 协 议 为 准。第 五 条 协议 生 效 的 先决 条 件 本 补充协议 待 下 列 先 决 条 件 全 部 成 就 后,方 可 生 效:1、本 次 交 易 获 得 甲 方 股 东 大 会 的 有 效 批 准;2、本 次 交 易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第 六 条 陈述 与 保 证 1、就 本 次 交 易,甲 方 做出 如 下 陈 述 与 保证:(1)甲 方 是 一 家

8、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有 权从 事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业 务,且 其 经 营 活 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2)除本补充协议第 五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程 序 外,甲 方 已 经 取 得 签 署 本 补充 协 议 所 必 要 的 内 部 批 准、授 权;甲 方 签 署 本 补充 协 议 不 会 导 致 其 违 反 有 关法 律 法 规、甲 方 的 章 程 及 甲 方 的 其 他 内 部 规 定;5(3)甲 方 向 协 议 其 他 方 及 其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与 本 次 交 易

9、有 关 的所 有 文 件、资 料 和 信 息 是 真 实、准 确 和 有 效 的,没 有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 漏;(4)甲 方 将 积 极 签 署 并 准 备 与 本 次 交 易 有 关 的 一 切 必 要 文 件,负 责 向有 关 审 批 部 门 办 理 本 次 交 易 的 审 批 手 续,并 协 助 办 理 任 何 与 协 议 其 他 方 有 关的 审 批 或 申 请 程 序;(5)甲 方 不 存 在 公 司 权 益 被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严 重 损 害 且 尚 未 消除 的 情 形;(6)甲 方 不 存 在 违 规 对 外 提 供 担

10、保 且 尚 未 解 除 的 情 形;(7)甲 方 不 存 在 其 现 任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受 到 过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行 政 处 罚,或 者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受 到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的情 形;(8)甲 方 不 存 在 其 自 身 或 其 现 任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犯 罪 正 被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正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9)甲 方 不 存 在 未 予 以 披 露 的 任 何 重 大 诉 讼、仲 裁,无 潜

11、在 的 重 大 诉讼 或 仲 裁;(10)甲 方 在 深 交所做出 的 所 有 公 告,在 所 有 重 要 方 面 都 真 实、准 确、完 整 的,没 有 任 何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11)甲 方 承 诺 不 实 施 任 何 违 反 本 条 陈 述 与 保 证 或 者 影 响 本 补充协 议 效力 的 行 为;(12)甲 方 承 诺 若 因 违 反 上 述 陈 述 与 保 证 内 容 而 导 致 永 佳 集 团 或 乙方 受到 损 失,由 甲方承 担 赔 偿 责 任。2、就 本 次 交 易,乙 方 作 出 如 下 陈 述 与 保证:(1)乙方保证 对 其 持 有 的 新

12、力 油 墨 股权 具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股权过户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前 述 股 权 状 况 持 续 至 该 股 权 登 记 至 甲 方 名 下;6(2)新 力 油 墨 合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且 其 从 事 目 前 正 在 经 营 的 业 务 已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批 准、核 准、许 可、证 照、登 记、备 案;(3)新 力 油 墨 所 涉 及 的 诉 讼、仲 裁 情况 已 向 甲 方 完 整 披 露;乙 方 及 标的 资 产 并 无 潜 在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4)新 力 油 墨 的 经 营 中 不 存 在 因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13、的 专 利、设 计、版 权、商 标 或 类 似 的 知 识 产 权,而 导 致 第 三 人 提 出 与 上 述 经 营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权 利 要求 或 者 诉 讼;(5)除 审 计 报 告 和 评 估 报 告 中 披 露 的 负债以外,新力油墨 不存 在 任 何 未 偿 还 的 借 款、或 有 事 项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负 债;(6)新 力 油 墨 已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税 项 缴 足 其 所 有 到 期 应缴 的 税 费,亦 已 缴 清 了 其 所 有 到 期 应 缴 的 规 费,亦 无 任 何 因 违 反 有 关 税 务 法规 及 规 费

14、规 定 而 将 被 处 罚 的 事 件 发 生。在 本 款 中,“税项”指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的规 定,国 家 授 权 的 财 税 部 门 向 标的公 司 征 收 的 一 切 税 项;“规费”指 根 据 中 国法 律 的 规 定,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向 标的公 司 依 法 征 收 的 一 切 费 用;(7)乙方向甲方提 供 的 新 力 油 墨 的 财 务 报 表,真 实 及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新力 油 墨 与 财 务 报 表 所 对 应 时 点 的 资 产、负 债(包 括 或 有 事 项、未 确 定 数 额 负债 或 有 争 议 负 债)及 永佳集团 截 止 财 务 报 表 所

15、 对 应 财 务 期 间 的 盈 利 或 亏 损;(8)乙方承 诺 不 实 施 任 何 违 反 本 条 陈 述 和 保 证 或 者 影 响 本 补充协 议 效力 的 行 为;(9)乙方保证:所 持 有 的 新 力 油 墨 股 权 权 属 清 晰,不 存 在 信 托 安 排、不 存 在 股 份 代 持,不 代 表 其 他 方 的 利 益,且 该 股 权 未 设 定 任 何 抵 押、质 押 等他 项 权 利,亦 未 被 执 法 部 门 实 施 扣 押、查 封、司 法 冻 结 等 使 其 权 利 受 到 限 制的 任 何 约 束,不 存 在 禁 止 转 让、限 制 转 让 或 者 被 采 取 强 制

16、 保 全 措 施 的 情 形,前 述 股 权 状 况 持 续 至 该 股 权 登 记 至 甲 方 名 下;(10)新 力 油 墨 不 存 在 出 资 不 实 或 影 响 其 合 法 存 续 的 情 况,不 存 在 任 何虚 假 出 资、延 期 出 资、抽 逃 出 资 等 违 反 其 作 为 股 东 所 应 当 承 担 的 义 务 及 责 任的 行 为;7(11)乙方 不 存 在 曾 因 涉 嫌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的 内 幕 交 易 被 立 案 调 查或 者 立 案 侦 查 且 尚 未 结 案 的 情 形,最 近36个月内 不 存 在 曾 因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相 关

17、的 内 幕 交 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做出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情形;(12)乙方承诺自本补充 协 议 签 署 后,停 止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协 商 并 购 事 宜,直 至 本 次 并 购 合 作 完 成 或 终止满一年;(13)框 架 协 议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生效 后,若 甲 方 选 择 交 割,乙方承诺按 框 架 协 议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的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交割;(14)乙 方 承 诺 若 因 违 反 上述陈 述 与 保 证 内 容 而 导 致 新 力 油 墨 或 公 司 受到 损 失,由 乙 方 承 担

18、 无 限 连 带 的 赔 偿 责 任。第 七条 违约 责 任 本 补充协 议 项 下 任 何 一 方 因 违 反 本 补充 协 议 规 定 的 有 关 义 务、所 做出 的承 诺、声 明 和 保 证,即 视 为 该 方 违 约。因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使 本 补充协议不 能 全 部 履 行、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及 时 履 行,并 由 此 给 其 他 方 造 成 损 失 的,该 违 约 方 应 根 据 违 约 的 程 度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第 八 条 不可 抗 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不 能 避 免 并

19、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震、台 风、水 灾、火 灾、战 争 等)的 影 响,致 使 本 补充协 议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时,遇 有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应 立 即 将 不 可抗 力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协 议 其 他 方,并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详 情及本补充协 议 全 部 不 能 履 行、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有 效 证 明。按 照 不 可 抗 力 对 履 行 本 补充 协 议 的 影 响 程 度,由 协 议 各 方 协 商 决

20、 定 是 否 解 除本 补充协 议,或 者 部 分 免 除 履 行 本 补充 协 议 的 责 任,或 者 延 期 履 行 本 补充协 8 议。遇 有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以 减 少 因 不 可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否 则 就 损 失 扩 大 部 分,该 方 不 能 免 责。第 九 条 协议 的 生 效 本 补充协 议 自 各 方 签 署、盖 章 之 日 起 成 立,自 本 补充 协 议 第 五 条 所 述 的先 决 条 件 全 部 成 就 之 日 起 生 效。第 十 条 协议 的 修 改 及补 充 1、对 本 补充 协 议

21、的 修 改 必 须 经 协 议 各 方 签 署 书 面 协 议 后 方 能 生 效。2、协 议 各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有 权 就 本 补充协 议 项 下 的 交 易 达 成 另行补 充 协议,本 补 充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补充协 议 约 定 不 一 致 的,以 本 补 充 协 议 的 补充 协 议 为 准。第 十一 条 法 律 适 用 与争 议 的 解 决 本 补充协 议 的 订 立、执 行、效 力 及 解 释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法规。凡 因 本 补充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补充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由 协 议 各

22、方 协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本 补充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第 十二 条 保密 9 协 议 各 方 应 对 本 次 交 易 有 关 事 宜 严 格 保 密,除 为 履 行 本 补充 协 议 所 必 须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外,不 得 向 任 何 协 议 各 方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披 露 有 关 本 补充 协 议 的 任 何 信 息。对 于 本 补充 协 议 及 有 关 本 补充 协 议 的 任 何 文 件,各 方 应谨 慎 保 管。前 款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一 方 就 本 次 交 易

23、 而 向 聘 请 的 专 业 人 士 进 行 的 披 露(但应 保 证 该 等 专 业 人 士 同 样 负 有 保 密 义 务),同 时 亦 不 适 用 于 已 进 入 公 众 领 域的 信 息(除 非 是 因 一 方 违 反 本 条 保 密 义 务 而 进 入 公 众 领 域 的 信 息)。第 十 三 条 其他 本 补充协 议 一 式 五 份,甲 方 执 一 份、乙 方 执 一 份,其 余 报 有 关 部 门,各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以 下 无 正 文)10(此 页 无 正 文,为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司 股 东 黄 山 永 佳(集 团)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框 架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签 署 页)甲方:黄 山永 新 股 份 有限 公 司(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江继忠 年 月 日 乙方:黄 山永 佳(集 团)有 限 公 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苏立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