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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基本知识.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719568 上传时间:2018-08-1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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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车安检第一部分 检测站职能与检验员职责1.1 机动车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2 车辆是否可以指定检测站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检测站是否可以指定汽修厂维修、保养?答:不可以。根据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1.3、检测站的业务范围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委托,主要承担机动车技术安全性

2、能检测工作;同时可以接受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项目的检测工作接受公安、环保、技监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辆有关项目的检测。1.4、检测站主要检测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及第一、第二、三号修改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B18285-2005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双 怠 速 法 及 简 易 工 况 法 )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44/5

3、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工况法)DB44/593-2009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5 机动车检验法律、法规依据1、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

4、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5、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一条规定: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

6、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第四十九条规定: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7、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委托事项,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时,还应当审查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并与下载的委托信息进行比对。(三)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从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信息,保存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主购车挂牌后第二年你的车辆需要年审检测;一、车辆正常年审需要相关资料及流程:1、驾驶员在你车辆年检前必需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8、处理完毕。2、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3、车辆缴纳国家规定的车辆强制保险即地方规定的车船税,交强险保单第三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4、车辆必需外观干净、号牌号码清晰,无污垢;灯光安装规范、性能良好;尾气达标,刹车有效。5、提供轿车有效的灭火器,规定的大小灭火器,道路安全警示三角架。6、货车和客车提供车辆反光标志,安装防撞杠、安全带、轮胎规格、钢板片数、车身尺寸、车辆颜色、 油箱防护栏、安全标语、放大号、车门标语、限载重载客与出厂合格证参数相符。7、车辆必需在管辖大队出电子条码表,粘贴车架号(VIN) 。8、规范填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表,个人车填写车主信息单位车辆需要在申请表加盖单位及公司公章(代

9、理人需要详细填写代理人信息) 。二、车辆正常年审上线检测流程:1、车主必需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到管辖大队,由民警外检车辆并核对车辆与提供资料是否相符。若车辆信息与提供的资料不相符,民警不签字盖章。2、驾驶车辆应该到就近的检测线排队等候上线。3、提交以上资料,民警核对并登陆车辆相关信息。4、缴纳车辆上检测线费用。5、车主将车辆交与人工检验部分,上检测线测试尾气排放标准、测试刹车性能、测试灯光性能。6、重型车辆、挂车、特种车辆、作业车辆、罐车及大型客车只做人工检验记录。7、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后由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领取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表。8、在指定的受理窗口录入检验合格标志信息、行驶证副本、打印条码合

10、格审验章, 领取绿色检验合格标志或黄色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周期(1) 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一次;(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3) 摩托车 4 年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4)非营运载客小型汽车 5 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自 2010 年 10月 1 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

11、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知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 份) 、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 张) 。通知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承载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

12、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另外,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知要求:一是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轴荷、尺寸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厢、各类罐体、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第一部分 检测站职能与检验员职责1.6 机动车检测线安全工作规范上班后,接通仪器设备电源,等稳定后再开启电脑检测系统,设备经预热后车

13、辆方可上线检验;不许超过试验台允许载荷的车辆通过试验台检验;车辆测试前要检查并清除粘、嵌在轮胎上的泥沙、石块以及扎在轮胎上的钉子,防止验车时伤人和损坏设备;检测的车辆应按指示牌灯箱的指令驶入检测线,并保持慢速直线行驶,时速不大于 5km/h,引车员应规范操作,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准在检测线上急刹车或急打方向盘,注意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引车员不得驾驶超出准驾范围的车辆;车辆驶入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测试时,使驱动轮与滚筒接触,用挡块(三角铁)抵住不测试车轮的前面(即不压滚筒的车轮) ,必要时用牵引绳拉住车尾挂钩,以防受检车辆前冲。测试中,汽车的前、后均严禁站人或通行。引车员应确认滚筒的举升器落到与

14、轮胎分离后方可测试,测试完成后必须等受检车减速至停车后,举升器托起,取出三角铁,待升降台升起后将受检车驶离试验台才能开车离开检验台; 制动测试时,汽车应处于空挡位置;底盘、外观检查时,需待车辆停稳并拉紧手刹后检验人员方可进入地沟检查;非检测人员不准进入检测线,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秩序,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检测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设备操作规范,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开车上线时,关闭音响、空调等用电设备,严禁在车厢内吸烟或打手机;注意安全用电,下班时关掉设备电源及总电源。第二部分 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标准1 线外检验1.1 车辆外观检查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检

15、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1.1.1 车身外观1.1.1.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

16、好无损;f) 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 1/3 且高度不超过 300mm。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车长大于 6m 或总质量大于 4500kg 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h

17、)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1.1.1.2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 3C 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c)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 6m 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d) 乘用车和车长

18、小于 6m 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e)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 70 mm的安全架。1.1.2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1.1.2.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a) 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b)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c) 侧转

19、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d)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 GB7258 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1.1.2.2 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

20、规定。1.1.2.3 对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1.1.2.4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 2

21、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 3C 标志。1.1.3 发动机舱1.1.3.1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

22、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1.1.3.2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1.1.4 驾驶室(区)1.1.4.1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a) 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b)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 年 8 月 1 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 5

23、的乘用车及 2006 年 2 月 1 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c)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 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d) 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e)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 的货车,其汽车行驶

24、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f) 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1.1.4.2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c) 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d) 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

25、C标志;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1.1.5 发动机运转状况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1.1.6 客车内部1.1.6.1 目视检查

26、以下各项:a)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b) 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c) 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d)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e)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f)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1.1.6.2 注册

27、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1.1.7 底盘件1.1.7.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b) 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c) 蓄电池、蓄电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d) 贮气筒排污阀功能是否有效;e) 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f)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

28、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g) 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1.1.7.2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1.1.8 车轮1.1.8.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c) 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

29、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d)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1.1.8.2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1.1.8.3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

30、示内容是否有中文。1.2 底盘动态检验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验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底盘动态检验可结合其他检验方式进行。1.2.1 转向系检查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及行驶时转向是否沉重,必要时应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行驶时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1.2.2 传动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检查:a) 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b) 变速器倒档能否锁止,换档是否正常,有无异响;c) 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抖动;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有无异响。1.2.3 制动系以 20kmh 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

31、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车辆制动协调时间、释放时间和有无跑偏现象。对气压制动汽车,踩下并放松制动踏板若干次,使制动气压下降至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 400kPa 计),检查低气压报警装置是否报警;对装用弹簧储能制动器的车辆,报警后起步行驶,检查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是否有效。对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检查其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是否正常。1.2.4 仪表和指示器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注意观

32、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1.3 发现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检验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时,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检验结果的,还应进行线内检验。1.4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在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检验员应

33、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2.1.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 2009 年 2 月 20 日起,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的防护装置无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现象)2.2 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GB7258-2004 3 号修改单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 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 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34、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 2.4 线内主要检测项目2.4.1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当汽车车速表指示 40km/h 时,测取实际车速,检验结束。 标准值:32.8km/h 40km/h2.4.2 底盘外观检查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电器线路、底盘其它部件检查。2.4.3 在用汽车前照灯检验(远光灯)标准值:两灯制:光强 15000(cd) 坎德拉 四灯制:光强 12000 (cd) 光束垂直偏差 : 乘用车: 0.9H1.0H, 其他机动车:0.8H0.95H光束水平偏差:(左灯:左偏 170mm/10m,右偏350mm/10m;右

35、灯:左右偏差均350mm/10m) 2.4.4 喇叭噪音检验声级 db(A )方 法: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离地高 1.2m 处测量;标准值: 90 db(A )115 db(A) 。2.4.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 法: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以不高于 5km/h(3 km/h5km/h)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最大示值。标准值:-5m/km+5m/km (正表示外,负表示内)2.4.6 轴重检验车辆出厂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2.4.7 制动力检验标准值:制动力(10N):左、右轮阻滞力(%): 5%左、右轮制动力平衡(%)

36、:前轴:20% ;后轴: 24% 若刹车力小于 60% 即8% 协调时间(s): 液压制动 0.35s ;气压制动:0.60s前、后轴制动(%):60%整车制动(%):60%驻车制动(%):20%说明:在制动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 20%;对后轴(及其他轴)在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不应大于 24%,当后轴(及其他轴)在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 8%。第三部分 排放污染物检测方法与标准机动车综检系统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JT/T478-2002)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GB18285-2005(汽车- 双怠速法) ,GB3847-2005(汽车-烟度检测方法) , GB18322-2002(农用车-烟度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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