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 京 国枫(深圳)律师 事 务所 关于 沙河 实 业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7 年度 股 东大 会 的法 律 意见 书 国 枫 律 股 字2018C0053 号 致:沙 河 实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
2、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 公 司 于2018 年3 月29 日 刊 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的 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2.贵 公 司 于2018 年3 月29 日 刊 载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的 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
3、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 和授权委托书等。本所律师 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 将 本法律意见书 用于其他用途。2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和 召 开 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 经 本 所 律师查 验,本次股 东 大 会由2018 年3 月27 日 召 开的 沙 河 实
4、 业股份 有限公司 第 九届董 事 会 第四次 会议 决议召开。贵公司 董事会 于2018 年3 月29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十五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2.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5、、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25 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会议室 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 11:30,下 午13:00 15:00;通过 深3 圳证券交
6、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陈勇 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人 员 和召 集 人 的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 所 律 师对出 席 本 次股东 大 会 现场会 议 的 股东与 截 至2018 年4 月18 日下午收市 时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7、登 记 在 册 的 全 体 股 东 进 行 核对 与 查 验,出 席 本 次股东 大 会 现场会 议 的 股东及 股 东 代理人 共3 名,代 表 贵 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68,646,3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投 票 的股东 共6 名,代 表 贵 公司有 表 决 权股份3,771,455股,占 贵公司 有 表 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98%。(二)出席本次股东
8、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4 三、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9、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1.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6,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0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
10、,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6,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0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弃权 0
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2,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8,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12、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6,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0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6,846 股,占出席
1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0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6,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80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关于 公司 2018-2019 年 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6 表决情况:同意 3,798,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15、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8,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关于 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2,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占出席
16、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8,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关于 公司 2018-2019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资助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2,346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投资
17、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798,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 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7 四、结 论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 司法 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8(此页无正文,为 北 京国 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负责人:金 俊 殷长龙 罗 超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