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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深物业A: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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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 地平线(深圳)律师 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地平线(深)法意字第23 号 致:深圳 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北 京 市 地 平 线(深圳)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 所”)接 受 深圳 市 物 业 发 展(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委 托,指派 律师出席 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 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

2、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以 下 简 称“证 券 法”)、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 上 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 简 称“股 东 大 会 规 则”)、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以 下 简 称“治理 准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发布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 东大 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 则(2016 年修 订)(以 下简 称“网 络投票实 施细 则”)等 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 性文 件及现行 有效的 深圳 市物 业发 展(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3、 章 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 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以下 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 定,就本 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 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 出具 法律意见 书。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本 所 律 师 出 席 了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场,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审 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 件及复印 件,包括 但不 限于公司 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 程及相关 决议等文

4、 件,同时 听取 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 说明。公 司已向本 所承诺,公 司所提 供的文件 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 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 的,有关 原件及其 上面的签 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 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 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 之处。本 所 律 师 仅 根 据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之 前 存 在 的 事 实 及 有 关 法律、行 政法 规、规范 性文件及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发表法 律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 书中,本 所律师仅 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 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

5、果的合法 有效 性发表意 见,不对 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 事实 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 准确 性发 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 书仅用于 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 会见证之 目的,不 得用 于其 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 意,公司 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 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 露,并依 法对 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 责任。本 所律师根 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 要求,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 尽责 精神,出 具法律意 见如下:一、关于本 次股东大

6、 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一)公司 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 在 大公 报、证 券时报 等 报刊,深 交 所 网 站(http:/)、巨 潮 资 讯 网(http:/)上 刊 载 了 深 圳 市 物 业 发 展(集 团)股 份有限公 司 关于召开2018 年 度 股东大 会通知。2019 年4 月16 日,公 司董事会 在 上述相 关报纸及 网站 上刊 载了 深 圳市物业 发展(集 团)股 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 度 股东 大会 的提 示性公告(上 述两 次通知 以下合称“会议 通知”)

7、。会 议通知 中载明了 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 开时 间、召开 地点、召 集人、召 开及表决 方式、会 议审议事 项、出席 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会务联系 方式等事 项,说明 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 委托 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 权。由于 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 现场 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 式,公司 在会议通 知中还对 网络投票 的投 票时间、投票程序 等有关事 项作了明 确说明。(二)公司 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周 五)上午 9 点 30 分在 公告 的地点深 圳市罗湖 区人民南 路国贸大 厦 会议室召 开,刘声 向 董事长 主持本次 股东大

8、会。(三)本次 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和互 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2019 年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月 1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 体时 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 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午3: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下午3:00 期 间的 任意时间。(四)公司 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 间、地点 和审议的 议案 内北京市地平线(深圳

9、)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 容 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 致。本 所律师核 查后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 合 公司法、股 东大 会规则、治 理准 则 等法 律、行政 法规、规 范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 规则的 规定。二、本次股 东大会出 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一)根据 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 议通知,有 权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 的人 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截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 下午(其中 B 股为 在2019 年 4 月 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10、全 体 普 通 股 股 东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 聘请的见 证律师。(二)根据 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 东、股东 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 权委 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 料等,现 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 及股 东代理人 共 3 名,代 表有表 决权的股 份数 380773349 股,占公司 总股份 的 63.89%。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结 束 后 提供 给 公 司 的 网 络 投 票 结 果,在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的 网 络 投 票 时 段

11、 内,通 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 股东共12 名,代表 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574600 股,占 公司 总股 份的 0.0964%。上 述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场及 通 过 网 络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东 合计 15 名,代表 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381347949 股,占 公司有表 决权 股份总数 的 63.986%。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三)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为 公 司 部分股 东,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 证律师。(四)本次 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 为公司

12、董 事会。本 所律师核 查后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 出席会议 人员、召 集人 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 等 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 公 司章 程、股 东大会议 事规则 的规 定,该等 出席 会议 人员、召 集人具备 出席、召 集本次股 东大会的 资格。本 次股东大 会出 席会议人 员、召集 人的资格 合法、有 效。三、本次股 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 果(一)经本 所律师核 查,本次 股东大会 审议的 议 案与会议 通知 的议案内容一致,审 议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关规定。(二)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 序

13、 经 查验,本 次股东大 会采取 现场 与会股 东书面记 名方式,及网络投 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 进行投票 表决。现场 会议按 法律、法 规及 公 司章 程、股 东大会 议 事规则 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 表决进行 计票、监 票,网 络投票结 束后,深 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 次 股东大 会网 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 和表决结 果。(三)本次 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 果 根 据参加现 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的表决结 果,及深 圳证 券信 息有限公 司统计的 网络投票 结果,本 次股东大 会 八项议 案的 表决 情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4、书 6 况 及表决结 果如下:1、2018 年 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 意 381294649 股,占 出 席 大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 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 出席 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总 数的 0.01169%;弃 权 8700 股,占 出席 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0.00228%。表 决结果:通过。2、2018 年度 监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 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总 数的

15、 0.01169%;弃 权 8700 股,占 出席 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0.00228%。表 决结果:通过。3、2018 年度 财务决 算 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 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总 数的 0.01169%;弃 权 8700 股,占 出席 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0.00228%。表 决结果:通过。4、2019 年度 财务预 算 报告 表 决 情 况:同 意 3812946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16、权 总数 的 99.986%;反对 493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7 总 数的 0.0129%;弃 权 4000 股,占出 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总数的0.001%。表 决结果:通过。5、2018 年 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 的 99.986%;反对 446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总 数的 0.01169%;弃 权 8700 股,占 出席 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0.00228

17、%。表 决结果:通过。6、关于2018 年度 利 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 本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同 意 3813033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 的 99.988%;反对 446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总 数的 0.01169%;弃 权 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总 数的 0%。表 决结果:通过。7、关于续 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12946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 的 99.986%;反对 493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18、 权总 数的 0.0129%;弃 权 4000 股,占出 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总数的0.001%。表 决结果:通过。8、关于公 司 2019 年度 综合 授信额度 的议案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8 表 决 情 况:同 意 381290649 股,占 出 席 大 会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 总数的 99.9849%;反对 49300 股,占出席 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 总数 的 0.0129%;弃权 8000 股,占 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总 数的 0.002%。表 决结果:通过。经 本所律师 核查,本 次股

19、东大 会 所需 表 决事项,表 决程序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及 公司 章程 的 相关规定,根 据公 司章程,本次 大会 表决 议案属于 普通 决议 事项,均 获 出席股 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通过,表 决结果合 法、有效。四、结 论 意 见 综 上所述,本所 律师 认为:深 圳市物业 发展(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 法律、行 政法 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 司章 程、股 东大 会议事规 则 的规 定,本次 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 格、召集 人资 格、会议 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 结果为合 法、有效。本 法律意见 书正本一 式 贰 份,无 副本,经 本所律 师签字并 加盖 公章 后生效。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物业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9(本页无正 文,为 北京 市地 平线(深 圳)律师 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 物业 发展(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 股东大 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字 页)北 京市地平 线(深圳)律师事 务所 负 责人:经办律 师:二 O 一 九 年 四月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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