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029 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 1998 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1998 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19992009 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2009 年 4 月 9 日、2009年 6月4日、2009 年 6 月 29 日、
2、2009 年10 月 19 日,本公司分别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2010 年度中期报告中第六节、重要事项(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2010 年 7 月 19 日,本公司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与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4 案,本公司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先后以(2003)民一监字第 4031、4431、395-1402-1、413-1、415-1、420-1423-1、425-1427-1、429-1、430-1、432-1、434-1、2435
3、-1、437-1442-1、444-1、445-1、664-1 号及(2010)民监字第 425 号共 34份民事裁定书,对海艺公司系列案均裁定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海艺公司系列案 34宗案件已全部进入再审程序。对此,本公司均已进行了信息披露。因海艺公司等八家公司之前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恢复对 34 宗案件的执行,深圳中院因此查封了本公司部分财产(本公司已分别于2009年4月9日、2009年6月4日和2009年6月29日以临时公告进行了信息披露)。经本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2010 年 8月 4 日,深圳中院向本公司送达(2009)深中
4、法恢执字第 364377、379390、3923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公告日,海艺公司系列案 34 宗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全部终结。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海艺公司系列案 34 宗案件均由最高院裁定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止本公告日,34 宗案件已全部由深圳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该执行程序中深圳中院对本公司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未因此解除。海艺公司系列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敬请投资者 3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