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 告编号:2018019 大 族 激 光 科 技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重 要 提示 1、本次会议 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2、本次股东 大会不 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二、会 议 召开 的 情 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日发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的
2、通知,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 发布 提示性公告,并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 发布 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更正公告。本 次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 下午 2:30 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2018 年 2 月 28 日。其中,通 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8 日上 午 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2 月
3、27 日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88 号 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会 议 的出 席 情 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3,706,9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4619。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4,585,8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957。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
4、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121,16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62。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43,796,93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0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4,675,7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8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 股份 39,121,16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6662。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5、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四、议 案 审议 和 表 决 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 议通 过 关 于 使用部 分 闲 置募集 资 金 进行现 金 管 理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303,373,689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03;反对 333,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投资者 同
6、意 43,463,64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90;反对 333,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1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五、律 师 出具 的 法 律 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珊珊 律师、欧阳骏 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六、备 查 文件 1、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三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