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等 四 个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各 省 、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 直 辖 市 建 委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解 放 军 总 后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 国 资 委 管 理 的 有 关 企 业 ,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行 政 许 可 法 ,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推 进 专 业 工 程 总 承 包 发 展 , 加 强对 建 筑 市 场
2、的 监 管 , 结 合 有 关 专 业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我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执 行 。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与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司 联 系 。附 件 : 1.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3、准 2.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3.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4.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二 六 年 三 月 六 日附 件 1: 编 辑 本 段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一 、 总 则(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保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结 合
4、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 制 定 本 标 准 ; ( 二 ) 本 标 准 工 程 范 围 系 指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 三 ) 本 标 准 是 核 定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活 动 的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的 依 据 ; ( 四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 ( 五 ) 本 标 准 中 工 程 业 绩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绩 指 标 是 指 已 竣 工 并 验 收 质 量 合 格 的 建 筑 智能 化 工 程 。二 、 标 准( 一 ) 一 级 1、
5、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12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6、 具 有 不 少 于 8 年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经 历 , 并 主 持 完 成 单 项 合 同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具 备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2) 企 业 具 有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类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20 名 。 其 中 , 自 动 化 、 通 信 信 息 、 计 算 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7、 分 别 不 少 于 2 名 , 注 册 电 气 工 程师 不 少 于 2 名 ,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 不 少 于 2 名 ; ( 3)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具 有 完 成 不 少 于 2 项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工 一 体 ) 业 绩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8、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 ( 二 ) 二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3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36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300 万 元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600 万
9、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6 年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经 历 , 并 主 持 完 成 单 项 合 同额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1 项 , 具 备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或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2) 企 业 具 有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类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10 名 , 其
10、中 , 自 动 化 、 通 信 信 息 、 计 算 机 专 业 人 员 分 别 不 少 于 1 人 ,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不 少于 2 名 ,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不 少 于 2 名 ; ( 3) 企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具 有 完 成 不 少 于 2 项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工 一 体 ) 业 绩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11、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三 、 承 担 业 务 范 围( 一 ) 取 得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的 企 业 , 可 从 事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建 筑 智 能化 项 目 的 咨 询 、 设 计 、 施 工 和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工 程 , 还 可 承 担 相 应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 项 目 管理 等 业 务 ; 包 括 : 1、 综 合 布 线 及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工 程 ; 2、 设 备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 3、 安
12、全 防 范 系统 工 程 ; 4 通 信 系 统 工 程 ; 5、 灯 光 音 响 广 播 会 议 系 统 工 程 ; 6、 智 能 卡 系 统 工 程 ; 7、 车库 管 理 系 统 工 程 ; 8、 物 业 管 理 综 合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 9、 卫 星 及 共 用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 10、信 息 显 示 发 布 系 统 工 程 ; 11、 智 能 化 系 统 机 房 工 程 ; 12、 智 能 化 系 统 集 成 工 程 ; 13、 舞台 设 施 系 统 工 程 ; ( 二 ) 取 得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规 模 不 受
13、 限 制 ; ( 三 ) 取 得 二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承 担 单 项 合 同 额 1200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四 、 附 则( 一 ) 企 业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晋 升 一 级 资 质 , 应 在 近 两 年 内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无 质 量 、 安 全责 任 事 故 ; ( 二 ) 取 得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 其 原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工 程 设 计 和 系 统 集 成 专 项 资 质 证 书 、 建 筑 智 能 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证 书 收 回
14、注 销 ; ( 三 ) 新 设 立 企 业 只 能 申 请 二 级 , 除 对 “企 业 资 信 ”( 2) 中 净 资 产 以 及 ( 3) 、 ( 4)不 作 要 求 外 , 其 他 条 件 均 应 符 合 二 级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 ( 四 ) 本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 ( 五 ) 本 标 准 自 二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2: 编 辑 本 段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一 、 总 则(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 维 护 建
15、 筑 市 场 秩 序 , 保 证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结 合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特 点 , 制 定 本 标 准 ; ( 二 ) 本 标 准 工 程 范 围 系 指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 三 ) 本 标 准 是 核 定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活 动 的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的 依 据 ; ( 四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 ( 五 ) 本 标 准 中 工 程 业 绩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绩 指 标 是 指
16、已 竣 工 并 经 消 防 验 收 质 量 合 格 的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二 、 标 准( 一 ) 一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3 万 平 方 米 的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3 项 , 其 中 3 项 均
17、 含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 联 动 控 制 系 统 以 及 自 动 灭火 系 统 , 至 少 1 项 含 有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或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或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12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8 年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经 历 , 并 主 持 完 成 单 体 建 筑 面积 不 少 于 3 万 平 方 米 的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18、 。 具 备 注册 电 气 工 程 师 ( 公 用 设 备 )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2) 企 业 具 有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类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0名 。 其 中 , 有 不 少 于 2 人 具 有 至 少 1 项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 于 2 人 具有 至 少 1 项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 于 2 人 具 有 至 少 1 项 防 烟 排 烟 灭 火 系 统设 计 或 施 工
19、 业 绩 , 有 不 少 于 2 人 具 有 至 少 2 项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于 2 人 具 有 至 少 2 项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及 其 联 动 控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 3) 企 业 专 业 配 置 合 理 , 其 中 电 气 、 自 动 化 、 给 水 排 水 、 暖 通 专 业 各 不 少 于 3 人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 结 构 工 程 师 、 公 用 设 备 )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以 上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少 于 5 人 ,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20、 师 (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 不 少 于 5 人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 ( 二 ) 二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净
21、 资 产 不 少 于 60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4 万 平 方 米 的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其 中 , 2 项 均 含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及 其 联 动 控 制 系 统 和 自 动灭 火 系 统 , 至 少 1 项 含 有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或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或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22、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6 年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经 历 , 并 主 持 完 成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2 万 平 方 米 的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2 项 。 具 备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 公 用 设 备 )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2) 企 业 具 有 从 事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类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12名 。 其 中 , 有 不 少 于
23、1 人 具 有 至 少 1 项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 于 1 人 具有 至 少 1 项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 于 1 人 具 有 至 少 1 项 防 烟 排 烟 灭 火 系 统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 于 2 人 具 有 至 少 1 项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有 不 少于 2 人 具 有 至 少 1 项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及 其 联 动 控 系 统 设 计 或 施 工 业 绩 ; ( 3) 企 业 专 业 配 置 合 理 , 其 中 电
24、气 、 自 动 化 、 给 水 排 水 、 暖 通 专 业 各 不 少 于 2 人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 结 构 工 程 师 、 公 用 设 备 )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及 以 上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人 员不 少 于 3 人 ,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不 少 于 3 人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25、 事 、 财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三 、 承 担 业 务 范 围( 一 ) 取 得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的 企 业 , 可 从 事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消 防 设 施 项目 的 咨 询 、 设 计 、 施 工 和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工 程 , 还 可 承 担 相 应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 项 目 管 理 等业 务 ; 包 括 : 1、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及 其 联 动 控 制 系 统 ; 2、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3、 水 喷 雾 灭 火系 统 ; 4、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 5、 泡
26、沫 灭 火 系 统 ; 6、 干 粉 灭 火 系 统 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7、 防烟 排 烟 系 统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 ( 二 ) 取 得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 承 担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的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 ( 三 ) 取 得 二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 可 承 担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4 万 平 方 米 的 民 用 建 筑 、 火灾 危 险 性 为 丙 类 及 以 下 的 厂 房 和 库 房 的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四 、 附 则( 一 ) 企 业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晋 升 一 级 资 质 , 应 在
27、近 两 年 内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无 质 量 、 安 全责 任 事 故 ; ( 二 ) 取 得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 其 原 消 防 设 施 专 项 工 程设 计 资 格 证 书 、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收 回 注 销 ; ( 三 ) 新 设 立 企 业 只 能 申 请 二 级 , 除 对 “企 业 资 信 ”中 ( 2) 中 净 资 产 以 及 ( 3) 、 ( 4) 不 作 要 求 外 , 其 他 条 件 均 应 符 合 二 级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 ( 四 ) 本 标 准
28、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 ( 五 ) 本 标 准 自 二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3: 编 辑 本 段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一 、 总 则(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结 合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特 点 , 制 定 本 标 准 ; ( 二 ) 本 标 准 工 程 范 围 系 指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29、 的 建 筑 室 内 、 外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建 筑 幕 墙 工程 除 外 ) ; ( 三 ) 本 标 准 是 核 定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活 动 的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的 依 据 ; ( 四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三 个 级 别 ; ( 五 ) 本 标 准 中 工 程 业 绩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绩 指 标 是 指 已 竣 工 并 验 收 质 量 合 格 的 建 筑 装饰 装 修 工 程 。二 、 标 准( 一 ) 一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30、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120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500 万 元 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或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750 万 元 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4 项 ;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31、收 入 不 少 于 40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8 年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经 历 ,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造师 ( 一 级 结 构 工 程 师 、 一 级 建 筑 师 、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2) 企 业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一 级 结 构 工 程 师 、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技术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32、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务 、 档 案等 管 理 制 度 。 ( 二 ) 二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60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500
33、 万 元 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或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250 万 元 的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4 项 ; ( 4) 近 三 年 最 低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6 年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经 历 , 具 有 二 级 及 以 上 注册 建 造 师 (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建 筑 师
34、、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或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 2) 企 业 具 有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结 构 工 程 师 、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 ( 三 ) 三 级 1、 企 业
35、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50 万 元 ,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6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三 年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经 历 , 具 有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师 ( 建 筑 师 、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或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36、善 的 技 术 、 安 全 、 合 同 、 财 务 、 档 案 等 管 理 制 度 。三 、 承 包 业 务 范 围( 一 ) 取 得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的 企 业 , 可 从 事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建 筑 装饰 装 修 项 目 的 咨 询 、 设 计 、 施 工 和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工 程 , 还 可 承 担 相 应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 项目 管 理 等 业 务 (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除 外 ) ; ( 二 ) 取 得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承 担 各 类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的 规
37、模 不 受 限 制 ( 建 筑 幕 墙 工程 除 外 ) ; ( 二 ) 取 得 二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承 担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高 于 1200 万 元 的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除 外 ) ; ( 三 ) 取 得 三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可 承 担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高 于 300 万 元 的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除 外 ) 。四 、 附 则( 一 ) 企 业 申 请 三 级 资 质 晋 升 二 级 资 质 及 二 级 资 质 晋 升 一 级 资 质 , 应 在 近 两 年 内 无 违 法违
38、 规 行 为 , 无 质 量 、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 二 ) 取 得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 其 原 建 筑 装 饰 装 修专 项 工 程 设 计 资 格 证 书 、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专 项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收 回 注 销 ; ( 三 ) 新 设 立 企 业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或 三 级 资 质 ,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除 对 “企业 资 信 ”( 2) 中 净 资 产 以 及 ( 3) 、 ( 4) 不 作 要 求 外 , 其 他 条 件 均
39、应 符 合 二 级 资 质 标 准 要求 。 申 请 三 级 资 质 除 对 “企 业 资 信 ”( 2) 中 净 资 产 不 作 要 求 外 , 其 他 条 件 均 应 符 合 三 级 资 质标 准 要 求 ; ( 四 ) 本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 ( 五 ) 本 标 准 自 二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 附 件 4: 编 辑 本 段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一 、 总 则( 一 ) 为 了 加 强 从 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保 证 工程
40、 质 量 和 安 全 ,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结 合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的 特 点 , 制 定 本 标 准 ; ( 二 ) 本 标 准 工 程 范 围 系 指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 ( 三 ) 本 标 准 是 核 定 从 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活 动 的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的 依 据 ; ( 四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 ( 五 ) 本 标 准 中 工 程 业 绩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绩 指 标 是 指 已 竣 工 并 验 收 质 量 合 格 的 建 筑 装
41、饰 装 修 工 程 。二 、 标 准( 一 ) 一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1200 万 元 ;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体 建 筑 幕 墙 面 积 不 少 于 6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6 项 ;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40
42、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有 不 少 于 8 年 从 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经 历 ,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一级 结 构 工 程 师 ) 执 业 资 格 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所 学 专 业 为 建 筑 结 构 类 、 机 械 类 ) ; ( 2) 企 业 具 有 从 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 所 学 专 业 为 建 筑 结 构 类、 机 械 类 ) 。 其 中 , 机 械 类 专 业 不 少 于 6 人 , 建 筑 结 构 类 专 业 不 少 于
43、 4 人 , 且 从 事 建 筑 幕墙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参 与 完 成 单 体 建 筑 幕 墙 面 积 不 少 于 3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1 项 ; ( 3) 企 业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一 级 结 构 工 程 师 、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技术 人 员 不 少 于 6 人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44、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 ( 二 ) 二 级 1、 企 业 资 信 ( 1)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并 有 相 应 的 经 济 实 力 , 工 商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600 万 元 ; ( 3) 企 业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体 建 筑 幕 墙 面 积 不 小 于 2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45、 不 少 于 4 项 ; ( 4) 企 业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结 算 收 入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 2、 技 术 条 件 ( 1)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不 少 于 6 年 从 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经 历 , 具 有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造 师 ( 结 构 工 程 师 ) 执 业 资 格 或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所 学 专 业 为 建 筑 结 构 类 、 机 械 类) ; ( 2) 企 业 具 有 从 事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 所 学 专 业 为 建 筑 结 构
46、类、 机 械 类 ) 。 其 中 , 机 械 类 专 业 不 少 于 3 人 , 建 筑 结 构 类 专 业 不 少 于 2 人 , 且 从 事 建 筑 幕墙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参 与 完 成 单 体 建 筑 幕 墙 面 积 不 少 于 3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1 项 ; ( 3) 企 业 具 备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 结 构 工 程 师 、 项 目 经 理 )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人 员 不 少 于 5 人 。 3、 技 术 装 备 及 管 理 水 平 ( 1)
47、有 必 要 的 技 术 装 备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 2) 具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运 行 良 好 。 具 备 技 术 、 安 全 、 经 营 、 人 事 、 财 务 、 档案 等 管 理 制 度 。三 、 承 包 业 务 范 围( 一 ) 取 得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的 企 业 , 可 从 事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建 筑 幕 墙 项目 的 咨 询 、 设 计 、 施 工 和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工 程 , 还 可 承 担 相 应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 项 目 管 理 ; ( 二 ) 取 得
48、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的 规 模 不 受 限 制 ; ( 三 ) 取 得 二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 可 承 担 单 体 建 筑 幕 墙 面 积 不 大 于 80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工程 。四 、 附 则( 一 ) 企 业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晋 升 一 级 资 质 , 应 在 近 两 年 内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无 质 量 、 安 全责 任 事 故 ; ( 二 ) 取 得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 其 原 建 筑 幕 墙 专 项 工 程设 计 资 格 证 书 、 建 筑 幕
49、 墙 专 项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收 回 注 销 ; ( 三 ) 新 设 立 企 业 只 能 申 请 二 级 , 除 对 “企 业 资 信 ”( 2) 中 净 资 产 以 及 ( 3) 、 ( 4)不 作 要 求 外 , 其 他 条 件 均 应 符 合 二 级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 ( 四 ) 本 标 准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 ( 五 ) 本 标 准 自 二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资 质 标 准 出 台 意 义 :此 次 推 出 的 四 项 新 标 准 , 与 过 去 资 质 标 准 相 比 , 打 破 了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分 类 界 线 , 使设 计 施 工 成 为 一 体 。 此 标 准 的 出 台 将 从 政 策 上 大 大 推 动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发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