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证券代码:000010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公告编号:2018-110 深 圳 美 丽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大 诉 讼 的 进 展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 次 重大 诉 讼 事 项的 基 本 情 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常州分行”)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8 年6 月7 日对相关事项进行 了披露,详见我公司 刊登在 证券日报、证 券时
2、报 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二、本 次 重大 诉 讼 事 项的 进 展 情 况 2018 年8 月13 日,我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新北法院”)寄来的(2018)苏0411 民初3256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常州新北法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年、陈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7 常流贷字第 0073
3、 号)第十七条约定,因本协议(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合同任一方所在地或本协议(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强制执行。如本条约定与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 2 页载明,合 同的签订地点为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故本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根据该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年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2 可在栽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4、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其 他 尚未 披 露 的 诉讼 仲 裁 事 项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 次 诉讼 进 展 情 况对 公 司 本 期利 润 或 期 后利 润 的 可 能影 响 本判决为明确管辖权的判决,公司仍在积极与 中信常州分行进行协商,目前 尚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公司及子公司八达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及八达园林部分银行账户、部分 资产以及部分股权被查封及冻结,对公司的信用状况和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 了一定的
5、 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 所有 债权银行协商妥善解决方案,并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 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其 他 说明 1、经公司积极与所有 债权银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和部分归还欠款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贷款尚余3.05 亿元,除此之外,无其他逾期银行贷款事项。2、截至本公告日,我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3、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 文 件 1、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 民初3256 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8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