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 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将新 乡市 平原示 范 区黄河路 甲 1-1 号上 的部分实 物资 产及土 地 使用权转让给 基因公司,可以减少 日常性关联交易,提高公司 资产运营效率,减少相关资产折旧摊销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聘请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 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进行评估,交易定价公允。评 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中联 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对该事项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苏 志国、王 云龙、刘万 丽 2022 年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