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8-045 深 圳 世纪星 源 股份有 限 公司 股 东 大会议 事 规则(2018 年6 月29 日经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第二 章 股东大 会职权 第二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2、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 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3、;(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 章 股东大 会会议类型 第三 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四 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4、要求日计算);(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 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 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第六 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照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地点在公司所在地。第七 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
5、东大 会 依法履行职权。第八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 章 股东大 会的通知、召集与准备 工作 第九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为 20 日,临时股东大会为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第十 条
6、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 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 决 程 序。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投 票 的 开 始 时 间,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7、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十 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十 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 提出会议议
8、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二)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后,应当在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三)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要求后,应当在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9、,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四)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 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当在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10、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五)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
11、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六)上述由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1)提 案 内 容 不 得 增 加 新 的 内 容,否 则 监 事 会 或 提 议 股 东 应 按 上 述 程 序 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七)对于 监 事会 或股 东 自行 召集 的 股东 大会,董事 会和 董 事会 秘书 应 予配 合。董 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 三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第十 四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准备完成,做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表每人一份。第十 五条 董事会应制作股东大会签名册供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13、(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五 章 股东大会 参会资格 第十 六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 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前
14、款所指的 条件是:(一)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第十 八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和表决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十 九
15、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 十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 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
16、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第二 十二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二 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 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第二 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二 十六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第六 章 股东大 会提案 第二 十七条 股东大
17、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第二 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第二 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三 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
18、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三 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三 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19、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5 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三 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三 十四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三 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 股东年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20、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三 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局提出提案 并经独立董事审核同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局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的,董事局应 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三 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21、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 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二)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三)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四)欲提名公司董事、监事 的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 向董事会或
22、监事会书面提交提名候选人的提案;(五)提案应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附以下资料:提名人的身份证明;提名人持有法律规定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份的凭证;被提名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基本情况;(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被提名人无本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七)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第七 章 股东大 会的召开 第三 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3、第四 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 会自 行召 集 的股 东大 会,由 监事 会 主席 主持。监事 会主 席 不能 履行 职 务或 不履 行 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四 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24、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四 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 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第四 十三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第四 十四条 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25、规定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文件;(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四 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四 十六条 审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上所列的所有议题,并按召集通知所列议题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第四 十七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26、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二)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三)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发言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四)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第四 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和监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1)质询与议题无关;(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 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4)其他重要事由。第四 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依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
27、宣布暂时休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第五 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五 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得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八 章 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 决议 第五 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
28、出决议。第五 十三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提案时,对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否则,有关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 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 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29、应计为“弃权”。第五 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 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 事局、独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征集投票权 无持股比例限制。第五 十七条 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
30、对每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五 十八条 对于招股、配股、增发 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第五 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至 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六 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六 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大
31、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持人应当即点票。第六 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 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 可以宣布散会。第六 十三条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是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过程中,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相
32、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但选举董事、监事应分别投票),最后按得票多 少 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详细说明。第六 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 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
33、者减少注册 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 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投票。第六 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 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34、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六 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九 章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 及公告 第六 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 十条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的姓名、会议的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一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
35、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 或说明;(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 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如 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第七 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七 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并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七 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
36、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第七 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七 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十 章 附 则 第七 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七 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七 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 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二0 一八年六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