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 江精 功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章程 修正 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4 月 17 日发 布的 上 市公 司章 程指引(2019 年修 订)的有 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公司”)拟对 公 司章 程 相关 条款 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机电一体化产品、环保设备、能源设备、工程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 零部 件的 科研 开发、制造 加工、销售、租赁、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2、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许可 经营 项目:无。一般 经营 项目:机电 一体 化产 品、环保 设备、能源 设备、工程设备、航空相关设备、桥式 起重 机、门式起 重机、汽车 零部 件的 科研 开发、制造 加工、销售、租赁、技术 服务;经营 进出 口业务(上 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3、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 开的 集 中交 易方 式,或者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 情形 收购 本公司 股份 的,应当 通过 公开 的集 中交 易方 式进行。3 第四十 五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 公司住所地 或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 五 条 本 公 司 召开 股东 大 会 的地点为
4、:浙江 省绍 兴市 公司住所地 或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 提供 网络投票 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 会议 时间、地点 的选 择应 当便 于股东参 加。发 出股 东大 会通 知后,无正 当 理由,股东 大会 现场 会 议召 开地 点不 得变 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 人应 当在 现场 会议 召开 日 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 公告 并说 明原 因。4 第七十 七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
5、)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 七 条 下列 事 项由 股东 大 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 的分 立、合并、解散 和清 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 在一 年内 购买、出售 重大 资产 或 者担 保金 额 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 审 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 因本章程 第二 十三 条第(一)项的 原因 收购 本 公司 股份 的;(七
6、)法律、行政 法规 或本 章程 规定 的,以 及 股东 大会 以 普通 决议 认定 会对 公 司 产生重 大影 响的、需要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的 其他事项。5 第八十 六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 六 条 同一 表 决权 只能 选 择 现场、网络 投票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6 第八十 九 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7、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 九 条 股东 大 会现 场结 束 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 投票,会议 主持 人应 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 正 式 公布 表决 结 果前,股东 大 会 现场、网络投票 表 决方 式中 所涉 及的 上 市 公司、计票 人、监票 人、主要 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7 第九十 七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8、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第九十 七 条 董事 由 股东 大会 选 举 或更换,并 可在 任期 届满 前由 股东 大会 解 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 的董 事就 任前,原董 事仍 应当依 照法 律、行政 法规、部门 规章 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 事 可 以由 经理 或 者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员
9、兼 任,但兼 任经 理或 者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8 第一百零 八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 公司 的年 度财 务预 算方 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
10、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 投资、收购 出售 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 五)听取公司 总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11、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 七)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 八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股东 大会,并向 股东 大会 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 公司 的 经营 计 划和 投 资 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方 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公司 增 加或 者 减少 注 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 公司 重大 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
12、形式的方案;(八)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决定 公司对 外投 资、收购 出售 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 总经 理的 提名,聘任 或者 解聘公 司 副总 经理、财务 负责 人等 高级 管 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四)向股 东大 会提 请聘 请或 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 五)听取 公司 总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十 六)决 定因 本 章
13、程 第 二十 三 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 七)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 规章 或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 董事 会设 立审 计委 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 与考 核 委员 会等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专门 委员 会对 董 事会 负责,依照 本章 程 和董事会 授权 履行 职 责,提案 应当 提交 董事 会审议决 定。专门 委 员会 成员 全部 由董 事组 成,其中 审计 委员 会、提名 委员 会、薪酬 与 考核委员 会中 独立 董 事占 多数 并担 任召 集人,审计委 员会 的召 集 人为 会计 专业 人士。董 事会负责 制定 专门 委 员会
14、 工作 规程,规范 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9 第一百一十 六 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 和主 持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 一十 六条 有 下列 情 形之 一的,董事 会可 以召 开 临时 会议:(一)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 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 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 时;(四)证 券监 管部 门 要求 召开 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0 第一百一十 七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通知时 限为:由董 事长
15、 于会 议召 开三 日以 前。第一百一十 七 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事 会会 议的 通 知方 式为:以书面通知、传真、电 子 邮 件 或者 其 他方 式;通知 时限 为 会议 召开 3 日以 前。情 况 紧 急,需要 尽快 召 开董 事会 临 时 会议 的,可 以 通过 电 话或 者 其 他口 头方 式 发 出会 议 通知,并立 即 召开,但 召集 人应 当在 会议 上 做出 说明。1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 一 百二 十 七条 在 公司 控股 股 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 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备注:1、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司章程将同时废止。2、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2019 年10 月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 大会 审议。本次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特此修订说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