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 华邦生命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2021 年8 月)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 强华 邦 生命 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 控 股子 公 司的 管 理,确保 控 股子 公 司规 范、高 效、有 序运 作,切实保 护 投资 者 利益,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公司 法(以 下简 称“公司 法”)、上 市公 司治 理 准则、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股 票上 市规则、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规 范运 作指 引 等 法 律、法规、部门 规 章和 华邦 生 命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 司章 程(以下 简 称“公 司章程”)的规
2、定,制 定 本制 度。第 二条 本制 度适 用 于公 司 总部 及 各级 控 股子 公司。第 三条 公 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不 得 违 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全 国 中小 企 业股 份转 让 系统 对 控股 子公 司的监 管 要求,本制 度 与中 国证 监 会、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全 国中 小企 业股份 转 让系 统 对控 股 子司 的监 管 要求 相 冲突 的,以 监管 机 构的 相关 要求为 准。第 四条 本 制 度 所 称 控 股 子 公 司 是 指 根 据 公 司 总 体 战 略 规 划 或 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
3、依 法 设立 或收 购 的由 公 司控 股或 实 质控 股 的具 有独 立法人 资格 的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股 份 公司。第 五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公 司 总 体 方 针 目 标 下,独 立 经 营 和 自 主 管理,合法 有 效地 运 作法 人财 产。公 司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上 市公 司规 2/13 范 运作 要 求,行 使对 控 股子 公 司重 大 事项 的管 理权。第 六条 控股 子公 司 同时 控 股其 他 公司 的,应参 照本 制 度的 要 求逐层 建立 对 其下 属 控股 子 公司 的 控制 制 度,并接 受公 司 的监 督。第 七条 公司 各部 门 应依
4、照 本制 度 及相 关 内部 控制 制度,及时、有效 地 做好 对 控股 子 公司 的管 理、指 导、监 督等 工 作。控 股子 公司 的董事、监 事、高 级 管理 人 员对 本 制度 的 有效 执行 负责。第 二章 规 范运 作 第 八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当 依 据 公 司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参 照本 制 度的 要 求,建 立起 健 全的 法 人治 理结 构和 内 部控 制 制度。第 九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明 确 经营 战 略和 经 营方 向,围绕 主业 审 慎运营,控股 子 公司 董 事、监事、高级 管 理人 员应 忠 实履 行 对控 股子 公司和 公司 的 勤勉 尽
5、责义 务。第 十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依 法 设立 股 东会(或股 东 大会,下 同)、董事 会 及监 事 会。全 资子 公司 可 不设 董 事会 而只 设 执行 董 事。控股 子公司 根据 自 身情 况,可 不 设监 事 会,只设 1-2 名 监事。仅 设 执 行董 事、监 事的 控 股子 公 司,应 当参 照 执行 本制 度 关于 董事 会、监 事会 的 各项 规 定。第 十一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股 东 会、两 次 董 事会。股东 会 和董 事 会应 当做 会 议记 录,会 议记 录 和会 议 决议 须经 由到会 董事、股东 或 股东 代 表签
6、 字。控 股 子 公司 在 股东 会召 开 前,应 按照 其 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提前 将拟 审 议事 项 报公 司 董事 会 办公 室 备案。公 司 董 事会 办 公室 负责 协 调公 司 履行 控 股子 公 司股 东会 的 投票 表 3/13 决 事宜。控 股 子 公司 在 作出 董事 会、股 东 会决 议 后,应 当及 时将 其 相关 会议 决议、会议 记 录等 会 议资 料 抄送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 存档。第 十二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及 对 外 投 资 应 满 足 公 司长 期规 划 和发 展 的要 求。控 股子 公 司收 购 兼并、投
7、融 资、资 产 处置、收益 分 配等 重 大事 项应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华 邦 生 命 健 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度、华 邦生 命 健康 股份 有 限公 司 控股 子公 司 利润 分 配管 理制 度等 相关 规 章制 度 所规 定 的程 序 和权 限 执行。第 十三 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当 及 时、完 整、准 确地 向 公司 提 供有 关 控股 子公 司 经营 业 绩、财 务状 况 及经 营 前景 信息,以 便 公司 科 学决 策。第 十四 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建 立 严格 的 档案 管 理制 度,公司 章 程、股 东会 会 议记 录 和会 议
8、 决议、董事 会会 议 记录 和 会议 决 议、营业 执 照、印 章、政 府 部门 有 关批 文、各 类重 大 合同、重 大 事项 沟 通函 等文 本文件,必 须 妥善 保 管。第 三章 人 力资 源 第 十五 条 公司 按出 资 比例 向 控股 子 公司 委 派董 事、监事 或推 荐 董事、监 事、高 级 管理 人 员候 选 人。公 司 向 控股 子 公司 委派 或 推荐 的 董事、监事 及 高级 管理 人 员候 选人 由公 司 人力 资 源部 报 请公 司 总经 理 审批。公 司 向 控股 子 公司 委派 或 推荐 的 董事、监事 及 高级 管理 人 员候 选人 在履 行 控股 子 公司
9、股 东会、董事 会 选举 或聘 任程 序 后履 行 职责。第 十六 条 公司 向控 股 子公 司 委派 或 推荐 董 事、监 事及 高 级管 理 人 4/13 员 应遵 循 以下 规 定:(一)由公 司 派出 的董 事、监 事 人数 应 占控 股 子公 司董 事 会、监事 会成 员 的二 分 之一 以 上;(二)控股 子 公司 不设 董 事会 而 只设 执 行董 事 的,由公 司 推荐 的人 选担 任;(三)控 股子 公 司不 设 监事 会 而只 设 1-2 名监 事 的,由 公司 推 荐的 人选 担 任;(四)公司 可 以推 荐控 股 子公 司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财 务 负责 人候 选
10、人;(五)控 股子 公 司总 经 理、副 总经 理、财 务负 责人 等 高级 管 理人员 的辞 职 或解 聘,需 报 公司 人 力资 源 部知 悉,公司 有 权按 照 华 邦 生命 健康 股 份有 限 公司 向 控股 子 公司 推 荐、委派 人员 管 理制 度 的 规 定向 其推 荐 新的 高 级管 理 人员 人 选。(六)控股 子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 理人 员 的任 期按 控 股子 公司 公 司 章程 规定 执 行。公 司 可 根据 需 要对 任期 内 委派 或 推荐 的 董事、监事 及高 级 管理 人员 的人 选 提出 调 整要 求。第 十七 条 控股 子公 司 自主 聘 用的 高
11、 级管 理 人员,应事 前 向公 司 人力 资 源部 报 备,公 司可 以参 加 控股 子 公司 拟聘 用 的高 级 管理 人员 的面试 并给 予 意见。公 司 鼓 励控 股 子公 司与 公 司人 力 资源 部 协商 确 定其 他人 员 的招 聘录 用事 宜。第 十八 条 公司 建设 人 力资 源 库,鼓 励人 才 在全 公司 范围 内 流动,以 实现 人 尽其 才、人 力 资源 优 化配 置 之目 的。5/13 公 司 鼓 励控 股 子公 司将 其 高级 管 理人 员、核 心 员工 的基 本 情况、工 作履 历 等信 息 报备 进 入公 司 人力 资 源库。第 十九 条 公司 鼓励 控 股子
12、 公 司建 立 激励 效 果明 显、升降 有序 的 薪酬 体系,控股 子 公司 薪 酬体 系 应向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报 备。一 级 控 股子 公 司总 经理、副总 经 理、财 务负 责 人等 的薪 酬 应向 公司 人力 资 源部 报 备。第 二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应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室 报备。第 二十 一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根 据 自身 实 际情 况 制定 人事 管理 制 度,并 向公 司 人力 资 源部 报 备。第 二十 二条 公司 对委 派 或推 荐 至控 股 子公 司 的 董事、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的管 理 详见
13、华邦 生 命健 康 股份 有限 公司 向 控股 子 公司 推 荐、委 派人 员 管理 制 度。第 二十 三条 公司 成立 华 邦学 院,负责 公司 企 业文 化 建设、组织 对控 股子 公 司高 级 管理 人 员、核 心员 工 等进 行培 训及 关 键人 才 储备 培 养。华 邦 学 院的 组 织及 运行 详 见 华 邦生 命 健康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邦 学院 管理 制 度。第 四章 财 务会 计 第 二十 四条 控 股 子 公 司 日 常 会 计 核 算 中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计 估 计应 遵 循 企 业会 计准 则 和 华邦 生命 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司 会计核
14、算 基本 制 度 等 的相 关规 定,与 公 司执 行统 一 的会 计 政策 和会 计估计。公 司 财 务管 理 部对 控股 子 公司 的 会计 核 算、财 务管 理实 施 业务 指 6/13 导。第 二十 五条 公司 反对 铺 张浪 费,鼓励 控股 子 公司 在 经营 活 动中 厉行 节约,保持 勤 俭的 工 作作 风。控 股 子 公司 应 按照 华 邦 生命 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本 制度 等 规 定,做 好财 务 管理 基 础工 作,加 强成 本费 用 控制。控 股 子 公司 应 制定 涵盖 公 务用 车、差 旅 等方 面 内容 的日 常 费用 管理 办法 并 确定
15、相 应的 标 准。第 二十 六条 公司 有权 依 照 公 司法 的相 关 规定 行使 股东 权 利,查 阅控 股 子公 司 的会 计 账簿,监督 控 股子 公司 的财 务 管理。在 明 确 公司 查 阅权 限和 授 权人 员 的情 况 下,控 股子 公司 应 向公 司财 务管 理 部开 放 其财 务 信息 系 统。第 二十 七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和 对 外 披 露财 务信 息 的要 求,及 时 报送 财 务报 表 和提 供财 务资 料。控 股子 公 司财 务 报表 应 接受 公 司委 托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第 二十 八条 控股 子公
16、 司 在月 度 结束 后 的十 个 工作 日内,向 公司 财务 管 理部 提 交控 股 子公 司及 其 下属 重 要子 公司 的 财务 报 表,其下 属重要 子公 司 的具 体 范围 由 公司 财 务管 理 部确 定。第 二十 九条 公司 对控 股 子公 司 财务 实 行全 面 预算 管理,由 公司 财务 管理 部 具体 组 织实 施,实施 全面 预 算管 理的 控股 子 公司 的 具体 范 围、全 面 预算 编 制的 具 体流 程、预 算完 成 情况 的分 析 与考 核 详见 华 邦生命 健康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全 面预 算 管理 制 度。第 三十 条 公司 有权 参 与对 控 股子 公
17、司财 务 负责 人的 考核,并根 据考 核 结果 向 控股 子 公司 提出 奖 惩建 议,具 体考 核 办法 详 见 华邦 生命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 司控 股 子公 司 财务 负 责人 考核 管理 办 法。7/13 第 三十 一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按 照 其 年 度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归 属 于 母 公司 所 有者 净 利润 的 一定 比例 以 现金 方 式向 公司 分 配利 润,原 则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80%。各 控 股 子公 司 年度 利润 分 配比 例、分 配 程序 和 分配 时点 详 见 华邦 生命 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 司控 股 子公 司 利润 分配 管理 制
18、 度。第 五章 资 金及 对外 担 保 第 三十 二条 在法 律、法 规、部 门规 章 及其 他 规范 性 文件 等 允许 的情 况 下,公 司鼓 励 控股 子公 司 将多 余 资金 上划 公 司,公 司向 控股 子公司 支付 合 理的 利 息。因 控 股 子公 司 业务 必需 且 在符 合 相关 规 定的 情 况下,公 司 可以 对其 提 供必 要 的资 金 支持,但 应 遵守 华邦 生命 健 康股 份 公司 对外 提供财 务资 助 管理 办 法。公 司 根 据其 加 权平 均资 金 成本 向 控股 子 公司 收 取必 要的 利 息,公司 与 控股 子 公司 之 间资 金往 来 的具 体 规
19、定 详见 华邦 生 命健 康股 份有限 公司 资 金管 理 制度。第 三十 三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严 格 控制 与 其关 联 方之 间资 金、资产 及其 他资 源 往来,避免 关 联方 非 经营 性 占用 控股 子公 司 资源 情 形的 发 生。本 条所 述 关联 方 的具 体 范围 参 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上 市 规则 关 于关 联 方的 定 义。第 三十 四条 公 司 内 审 部 门 有 权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行 定期 审 计,以 了解 其 具体 用 途和 使 用效 率。第 三十 五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因 经 营 发 展 和 资 金 统
20、 筹 安 排 需 要 对 外 借款 时,应 充 分考 虑 对贷 款利 息 的承 受 能力 和偿 债 能力,根据 控股 子公 8/13 司 章程 等 所规 定 的权 限 范围,履行 相 应的 审批 程序 后 方可 实 施。第 三十 六条 未经 公司 董 事会 或 股东 大 会许 可,控股 子公 司 不得 对外 提 供财 务 资助,也不 得以 对 外投 资、预 付货 款 等名 义 变相 对外 提供财 务资 助。第 三十 七条 公司 为控 股 子公 司 提供 担 保的,应按 照 华 邦 生命 健康 股 份有 限 公司 对 外担 保管 理 制度 履行 公司 董 事会 或 股东 大会 的审批 程序。控
21、股 子 公司 应 妥善 使用 公 司对 其 提供 担 保的 资 金,积极 履 行债务人 义务,不得 给 公司 造 成损 失。第 六章 投 资管 理及 资 产处 置 第 三十 八条 控股 子公 司 可以 根 据主 营 业务 发 展的 需要,围 绕主 营业 务 进行 项 目或 股 权投 资,控 股子 公 司不 应进 行 与公 司 主营 业务 或办公 场 所无 关 的房 地 产投 资、二 级市 场 证券 投资(股票、债券、外 汇、期 货等)等。第 三十 九条 在有 效控 制 投资 风 险,注 重投 资 效益 的 前提 下,控股子 公 司 应 审 慎 有 效 地 对 拟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充 分
22、 的 前 期 调 查 和 可 行 性 论证,尽 可 能收 集 相关 资 料并 编 制可 行 性分 析报 告。第 四十 条 根据 控股 子 公司 对 外股 权 投资 的 金额,公司 对 控股 子 公司 的对 外 投资 行 为实 施 事前 备 案或 审 核管 理。属 于 控 股子 公 司总 经理 决 策范 围 以内 的 股权 投 资事 项,履 行向 公司 的 备案 程 序,具 体流 程见 华邦 生 命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 司投 资管 理制度。需 要 控 股子 公 司董 事会(执行 董 事)审 议的 投 资事 项,在 提交 控 9/13 股 子 公司 董 事会(执行 董事)审议 前,须 取得 公
23、司的 明 确意 见,具体流 程见 华邦 生 命健 康 股份 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制度。控 股 子 公司 及 其下 属控 股 子公 司 的对 外 投资,由一 级控 股 子公 司向 公司 履 行相 应 的备 案 和许 可 程序。第 四十 一条 控股 子公 司 的固 定 资产 建 设项 目 投资,投资 金 额 2000万 元以 上 或占 控 股子 公 司上 一 年末 经 审计 净资 产的 5%以 上的、属于 控股 子 公司 总 经理 决 策范 围以 内 的投 资 事项,履 行 向公 司 的备 案程 序,具 体流 程 见 华 邦生 命 健康 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制 度。需 要控 股
24、子公 司 董事 会(执 行 董事)审议 的其 他投 资 事项,在提交 控股 子 公司 董 事会(执行 董 事)审 议前,应 取得 公 司明 确 的书 面 意见,具 体 流程 见 华 邦 生命 健 康股 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 理制 度。控 股 子 公司 在 具体 实施 项 目投 资 时,必 须按 批 准的 投资 额 进行 成本 控 制,保 证工 程 质量,确 保 工程 进 度按 计划 实 施,努 力实 现预 期投资 收益,及时 完 成项 目 决算 及 项目 验 收工 作。各 控 股 子公 司 应建 立健 全 招标 制 度,对 重大 建 设投 资项 目,应 严格 按照 招 标流 程 履行 选
25、择供 应 商及 施 工单 位的 程序。公 司 对 控股 子 公司 重大 项 目投 资 的发 标、招 标、组 织建 设 及竣 工决 算全 过 程有 知 情权 和 监督 权。第 四十 二条 对获 得批 准 的投 资 项目,在投 资 项目 实 施完 毕前,控股 子公 司 应每 季 度至 少 向公 司 投资 运 营部 通报 一次 项 目进 展 情况。第 四十 三条 在 公 司 需 要 了 解 控 股 子 公 司 投 资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进展 时,控 股 子公 司 及相 关人 员 应积 极 予以 配合 和 协助,及时、准 确、完 整地 进 行回 复,并 根 据要 求 提供 相 关材 料。第
26、四十 四条 公 司 内 审 部 有 权 定 期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10/13 专 项审 计,确 定 投资 效 率并 检 验投 资 决策 的科 学性。第 四十 五条 涉及 控股 子 公司 的 重要 不 动产 出 售、股 权处 置 以及 整厂 搬 迁等 重 大资 产 处置,控 股 子公 司 应根 据交 易 金额 及 公 司章 程确 定的 决 策权 限 履行 备 案或 审 批程 序。不 动 产 出售、股权 处置 以 及整 厂 搬迁 等 事项 均 由投 资运 营 部负 责对 接。第 七章 信 息披 露与 突 发事 项报 告 第 四十 六条 公司 制定 华邦 生 命健
27、康 股份 有 限公 司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公司 和 控股 子 公司 共 同遵 守。第 四十 七条 公司 建立 控 股子 公 司信 息 直报 系 统,控 股子 公 司应 按照 要 求及 时 通过 直 报系 统向 公 司定 期 报送 财务 报 表、股 权结 构、人员变 动、业 务 数据 等 信息,具 体 需要 报 送的 信息 范 围参 见 华 邦生 命健康 股份 有 限公 司 直报 系 统管 理 规则。第 四十 八条 公 司 鼓 励 控 股 子 公 司 管 理 层 定 期 主 动 与 公 司 就 其 经营 情况 进 行沟 通。主 要 控 股子 公 司应 每年 至 少召 开 一次 关 于本
28、年 度经 营总 结 及下 一年 度经 营 安排 的 相关 会 议,并 邀请 公 司有 关人 员列 席。第 四十 九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配 合 公司 财 务管 理 部、证 券法 律部、董事 会办 公 室等 部 门的 工 作,做好 公 司定 期 报告、重大 资产 投 资或 出 售、新 产 品获 批、重 大 合同 签署、重大 安 全环 保事 件、重 大 诉讼(仲 裁)事 项 等信 息 披露 及 中国 证监 会、地 方 监管 局、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等 监管机 关要 求 的信 息 汇报 工 作。第 五十 条 公司 制定 华邦 生 命健 康 股份 有 限公 司 突发 事 件管 理 制 11/13 度
29、,控 股 子公 司 应及 时向 公 司投 资 运营 部报 送 相关 重 大、突发 事项信 息,投 资 运营 部 接报 后第 一 时间 转 报证 券法 律 部并 收 集与 该重 大、突 发事 项 相关 的 文件 材 料,以 保证 公 司准 确及 时履 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第 五十 一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及履 行重 大、突 发 事项 报 告义 务 的第 一 责任 人。第 五十 二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与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的 信 息交 流及 重 大、突 发事 项 的报 告 工作。第 八章 内
30、 部审 计监 督 第 五十 三条 公 司 制 定 华 邦 生 命 健 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度 和 华 邦生 命 健康 股份 有 限公 司 内部 审计 管 理规 则,公司 和控股 子公 司 共同 遵 守。第 五十 四条 公司 成立 内 审部,定期 或 不定 期 对控 股 子公 司 进行 审计,实 施 监督。具体 审 计范 围 包括 但 不限 于:(一)国 家有 关 法律、法规 等 的执 行 情况;(二)公 司的 各 项管 理 制度 的 执行 情 况;(三)控 股子 公 司内 控 制度 建 设和 执 行情 况;(四)控 股子 公 司的 经 营业 绩、经 营 管理、财 务收
31、 支 情况;(五)高 级管 理 人员 的 任期 经 济责 任 及其 他专 项;(六)控 股子 公 司的 对 外投 资 和工 程 建设 项目;(七)举 报和 舞 弊;(八)公 司董 事 会指 定 的其 他 事项。第 五十 五条 控股 子公 司 在接 到 审计 通 知后,应当 做 好接 受 审计 的准 备 工作。控股 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 理、各相 关 部门 人 员应 全力 配合 12/13 公 司 的内 审 工作,按要 求提 供 审计 所 需的 所有 资 料及 电 子数 据,配合内 审 人员 调 查取 证,不 得敷 衍、拖 延 和阻 挠,不 得 欺 骗 内审 人员 或提供 虚假 资 料。公
32、 司 内 审部 及 工作 人员 对 在审 计 过程 中 知悉 的 控股 子公 司 的信 息负 有保 密 义务。第 五十 六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内 审 部 门 制 定 其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并 报 公 司内 审 部备 案,同 时 应配 合公 司 内审 部 对控 股子 公 司的 审 计,并根 据内审 部需 要 向其 提 供相 应 的内 审 报告。第 五十 七条 控股 子公 司 在其 董 事长、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退 休、离 职、调 离 子公 司时,应依 照 公司 相关 规 定实 施 离任 审计,并由 被审 计 当事 人 在审 计 报告 上 签字 确 认。第 五十 八条
33、经 公 司 批 准 的 审 计 意 见 书 和 整 改 通 知 送 达 控 股 子 公司 后,控 股 子公 司 应据 此制 定 和上 报 整改 方案 并 认真 执 行,确实 不能执 行 或执 行 有重 大 困 难 的,应 说明 理 由。公司 内 审部 进 行整 改结 果回访,并 将 整改 结 果向 公 司董 事 会或 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 汇报。第 九章 考 核与 奖惩 第 五十 九条 公司 建立 起 对控 股 子公 司 以经 营 业绩 为中 心,结合 盈利 质 量、财 务状 况 和经 营风 险 的综 合 考核 体系,并根 据 考核 结果 对控股 子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层 进行 必 要
34、的 奖 惩。第 六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建 立 能 够 充 分 调 动 经 营 管 理 层 和 全 体 员工 积极 性、创 造 性,责、权、利相 一 致的 经营 激励 约 束机 制。第 六十 一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绩 效 考 核 与 薪酬 管理 制 度,并 向公 司 人力 资 源部 报 备。13/13 第 六十 二条 控股 子公 司 应于 每 个会 计 年度 结 束后,对其 董事、监事 和高 级 管理 人 员进 行 考核,并根 据 考核 结果 实施 奖 惩。第 六十 三条 控股 子公 司 的董 事、监事 和 高级 管 理人 员 因责 任
35、 心不强、业务 能 力差、道德 素质 低 下等 原 因,不能 履 行其 相 应的 责任 和义务,给公 司 造成 经 济利 益损 失 的,公 司将 按照 相 关程 序,向 控股 子公司 董事 会 提出 给 予当 事 者相 应 处分 的 建议。第 六十 四条 公司 委派 或 推荐 至 控股 子 公司 的 董事、监 事以 及 高级管 理 人员 在 执行 公 务时 违反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给公 司 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 相应 的 法律 责 任。第 十章 附 则 第 六十 五条 本制 度由 公 司董 事 会负 责 制定、修 订、条 文解 释 及废止。第 六十 六条 本制 度自 公 司董 事 会审 议 通过 之 日起 实施。第 六十 七条 其他 在本 制 度施 行 前实 施 的制 度、规定 与本 制 度不 一致的,适用 本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