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金诚同 达律师 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 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423 第 0182 号 北京 市 朝阳区 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 5706 8585 传 真:010 8515 0267 二 二 一年 四月 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415 第 0182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和北京金诚
2、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 指派,本所 吴涵律 师、陈跃仙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 席 公司 于2021 年4月23 日召开的2020 年 度 股 东大 会(以 下简 称“本 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为 出 具 本法 律 意见
3、书,本 所 律师 出 席了 本 次股东 大 会,并 依 照中 国 现行 有 效的法律 法规、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的 要 求和 规 定,对 公 司提 供的 与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 本 法 律意 见 书中,本所 律 师仅 对 公司 本 次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召 开 程序 是 否符合法律 法 规、规 章、规 范性 文件 以 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出 席 会议 人 员资 格、召集 人资 格 是否 合 法有 效;会 议的 表 决程 序、表决 方式 及 表决 结 果是 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 法 律 意见 书 仅供 公 司本 次 股东 大 会之
4、 目 的使用,不 得被 其 他任 何 人用 于 其他 任 何 目的。本 所 律师 同 意将 本法 律 意见 书 随公 司 其 他公 告文 件 一并 予 以公 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2 本 所 律 师根 据 中国 现 行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规章及 规 范 性文 件 的要 求,按 照 中国 律 师 行业 公认 的 业务 标 准、道德 规 范和 勤 勉尽 责 精 神,对本 次 股东 大 会所 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3月29日,公司召开 第
5、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 次会议,决定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1 年4 月23日 召开。2021 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召开2019 年度 股东 大 会的 通 知(以下简 称“会议 通 知”),公 告了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会议 召 集人、召 开 时间、股权 登 记日、会 议地 点、会 议方 式、会 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2021 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 巨潮资讯网()和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 券
6、 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上 刊登 了 鸿 达兴 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现场会议 2021 年4月23日下午3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 号广州圆 大厦32 楼 会议 室 如期 召 开,会议 由 董事 长 周奕 丰 先 生主 持,会 议 实 际 召开 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7、:2021 年4 月23 日 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2021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3 年4 月23日 上午9:15 至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 所 律师 认 为,公 司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召 集、召开 程 序符 合 现行 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 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 七届 董 事 会第 十七 次会议 于
8、2021 年3 月29 日 召 开,决 定 于2021 年4月23日 召开2020年 度 股东 大会,公司 董 事会 是 本次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人,其 作 为会 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1年4月16日(星期 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以下 简 称“登 记结 算 公 司”)登 记 在册 的 公司 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 现 场会 议 的统 计 结果 以 及深 圳 证券 信 息有限 公 司 提供 的 网络 投 票结 果,参 加
9、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 和股 东代 理 人共 计51人,均 为股 权登 记 日在 登 记结 算 公司登记 在 册的 公 司股 东,代表 有 表决 权 股 份数730,507,649 股,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25.42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 和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49,344,654 股,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19.1170%;参 加网 络 投票 的股东50 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181,162,995 股,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6.3044%。(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鸿 达 兴 业
10、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公 司373,839,239 股 股 份 参与 现 场投 票、通过 海 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客户 信 用 交易 担 保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46,255,406 股股份参与网 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 的 股 东 以外 的 其他 股 东)48 人,代 表 有 表决权 股 份 数133,919,507 股,占公 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6603%,该等股东均以网 投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经 本 所 律师 查 验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11、会 的股 东 及股东 委 托 代理 人 的身 份 证明、持股 凭 证 以及 深圳 证 券信 息 有限 公司 提 供的 相 关文 件,本所 律师 认 为,出 席本 次 股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4 东 大 会 的股 东身 份 真实 有 效,具备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合 法资 格,有 权 对本 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 股 东 或股 东 委托 代 理人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外,出 席 或列 席 本次 会 议的 其 他人 员 为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 员及 本 所律 师,该等 人员 均 具备
12、出 席或 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综 上,本所 律 师认 为,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会 议召集 人 以 及出 席 或列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人 员的 资格 均 合法、有效,符 合 现行 法 律 法 规、规章、规 范 性文 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关于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本 次 股 东大 会 的全 部 议案,公司 已 于2021 年3月31 日 公告 的 会议 通 知中 列 明;本 次 股 东大 会所 审 议的 事 项与 该会 议 通知 中 所列 明 的 事项 相符;本次 股 东大 会 不存在对 该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和表
13、决结果 本 次 股 东大 会 对会 议 通知 中 列明 的 议案 以 现场记 名 投 票 与 网 络投 票 相结合的方 式 进行 了 逐项 审 议和 表决。根据 相关 规 定,本 次 股东 大 会 由2名 股 东代 表、1 名监事代表以及1 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 对 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 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8,902,539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114%;反对11,416,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14、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29%;弃权188,3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258%。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2,314,3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43%;反对11,416,810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5251%;弃权188,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5 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15、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 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8,946,639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174%;反对11,416,8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29%;弃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2,358,49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16、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672%;反对11,416,810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5251%;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 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具体表 决结果为:同意718,955,460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186%;反对11,407,989 股,占出席会议
17、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17%;弃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2,367,3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8%;反对11,407,989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5185%;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18、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4.审议通过 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8,955,460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186%;反对11,407,989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17%;弃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6 同意122,367,31
19、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8%;反对11,407,989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5185%;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5.审议通过 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 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8,657,733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3779%;反对11,
20、849,916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221%;弃权0 股。其中,本 项议 案对 中 小投 资者 参与 表决 的单 独 计 票结 果 为:同意122,069,591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小 投 资 者 所持 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91.1515%;反对11,849,91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5%;弃权0股。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6.审议通过 董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1、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8,537,560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3614%;反对11,825,889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189%;弃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1,949,4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17%;反对11,825,889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22、股份 总 数 的8.8306%;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7.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7 同意718,955,360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186%;反对11,408,089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617%;弃
23、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2,367,21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37%;反对11,408,089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5186%;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本 议 案 为特 殊 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
24、过。8.审议通过 关于支付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9,000,254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247%;反对11,363,19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555%;弃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2,412,11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72%;反对11,363,195 股,占
25、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4851%;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9.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9,000,254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247%;反对11,363,195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26、权股份总数 的1.5555%;弃权144,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 的0.0197%。其 中,本 项议 案对 中小投 资 者参 与表 决的 单独 计票 结 果为:同意122,412,11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72%;反对11,363,195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 小 投资 者所 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8.4851%;弃权14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8 本议案为 普通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27、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1/2 以上通过。10.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9,115,560 股,占 出 席 会议 股 东(含 网络投 票)所 持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98.4405%;反对11,392,089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595%;弃权0 股。其中,本 项议 案对 中 小投 资者 参与 表决 的单 独 计 票结 果 为:同意122,527,418 股,占 参 与投 票 的中小 投 资 者 所持 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91.4933%;反对11,39
28、2,08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7%;弃权0股。本议案为 特殊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11.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719,159,660 股,占出 席 会 议股 东(含网 络投 票)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的98.4466%;反对11,347,989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534%;弃权0 股。其中,本 项议 案对 中 小投 资者 参与 表决 的单 独 计 票结 果 为:同意122,571,518
29、 股,占 参 与 投 票 的中小 投 资 者 所持 有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91.5263%;反对11,347,989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7%;弃权0股。本 议 案 为特 殊 决议 事 项,获 得了 参 与投 票 的股东 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会 议 主 持人、出席 会 议的 股 东及 股 东委 托 代理人 均 未 对上 述 表决 结 果提 出 任何 异 议;会 议通 知 中所 列 议案 均已 获 本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通 过;本 次股 东 大会 决 议与 表 决 结果 一致;本次 股 东大 会的 召 开
30、情 况 已作 成 会 议记 录,由 出席 会 议的 全 部董事签字。经 本 所 律师 核 查,本 所律 师 认为,本次 股 东大会 的 表 决程 序 和表 决 结果 符 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结论意见 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 律意 见书 9 综 上 所 述,本 所律 师 认为,公司 本 次股 东 大会的 召 集、召 开 程序、出席 或 列席 本 次 股东 大会 的 人员 以 及会 议召 集 人的 主 体资 格、本次 股东 大 会的 议 案以 及 表决 程 序、表 决结 果,均 符 合 公司 法、股东 大 会 规则 等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北京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务 所 法律 意见 书(此 页无正文,为 北京金诚 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0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盖 章)负责 人:(签字)经办 律师:(签字)杨晨:吴 涵:陈跃 仙: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