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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79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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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Xind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 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 京 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关 于 浙江 一 鸣食 品 股份 有 限公 司 2021 年 年度

2、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 达股 会字【2022】第 0199 号 二二 二年五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1 北 京康 达(杭州)律 师事 务所 关 于浙 江一 鸣食 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浙 江一鸣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一鸣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一鸣食品”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3、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一鸣食品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一鸣食品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4、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一鸣食品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浙江一鸣食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2 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 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

5、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二十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投票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及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二)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 开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中汇路 81 号瓯海金融服 务区 A3-14 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立科先生主持,一鸣食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6、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一鸣食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鸣食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 议的 股东及 股东 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

7、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交易结束 时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登记 在册的 一鸣食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股 份 340,125,4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84.8193%。具体如下:1、出席 现场会 议的 股东 及股 东代理 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340,031,100 股,占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3 公司股份总数的 84.795

8、8%。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参加 网络投 票的 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5%。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3、参加 会议的 中小 投资 者股 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 名,所持有 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633,4

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42%。(注:中小投资者股东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 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出席、列席 现场会 议的 其他人 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一鸣食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鸣食品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0、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鸣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一鸣食品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1、如下议案: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

12、.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 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13、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5 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

1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事项,获表决通过。6、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15、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7、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8、关于 2022 年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 2

16、021 年度薪 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9、关于 2022 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及 2021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6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18、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10、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9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19、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朱立科、朱立群、李红艳、李美香、浙江明春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获表决通过。11、关于申请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银行 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20、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12、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0,09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35,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北京康达(杭州)律师 事 务所 一鸣 食 品 2021 年 年度股 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98,100 股,占

21、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表决通过。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鸣食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一鸣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 所律师 认 为,一鸣 食品 本次股 东 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鸣食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磊 楼建锋 曹子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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