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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4罗平锌电: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1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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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 南 罗 平 锌电 股 份 有 限公 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 指派 王晓东、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 章程 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 和

2、 召开 程 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已于 2017 年 12月 29 日召开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和 2018 年 1 月 11 日 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云南省罗平县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 办公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

3、会由 贵公司董事长杨建兴 先生 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人 员 的资 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9,438,82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6.209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9,426,12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 额的 46.2054%;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700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

4、39%;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7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3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三、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和 表 决 结 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了 关于选举朱锦余先生为公司独 立 董 事的议 案,并以 现 场 记名投 票 和 网络投 票 相 结合的 方 式 进行了 表 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 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四、结 论 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 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北 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云南罗平锌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王晓东 刘 婷 二一 八 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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