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威 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 海 广 泰 空 港 设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关于 向 激 励 对 象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股 票 的 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我 们 作 为 威 海 广 泰 空 港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 于向激 励对 象授予 预留 限制性 股票 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2、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 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激 励 对 象 条 件,符 合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激 励 对 象 范 围,其 作 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 激
3、励 机 制,提 高 公 司 的 经 营 能 力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和 经 营 者的 积 极 性、创 造 性 与 责 任 心,并 最 终 提 高 公 司 业 绩,且 不 会 损 害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的利益。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综 上,我 们 一 致 认 为 本 次 拟 授 予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激 励 对 象 主 体 资 格 确 认办法 合 法 有 效,确 定 的 预 留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 符 合 相 关 规 定,同 意 公 司 本 次 股 权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89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威 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此 页 无 正 文,为 威 海 广 泰 空 港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二十 八 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 立董 事签名:李文峰 李永奇 李耀忠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