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 天马 公告 编号:2019-165 天 马轴 承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 收 到朱 丹丹案 一审 判决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于原告 朱丹丹 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天马股份”)、星河 互联 集团 有限 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霍尔 果斯 食乐 淘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徐茂栋、日照 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 伙)、傅淼 之间 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 于近 日收 到了 浙江 省杭 州市中 级人 民法
2、 院(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 民 事判 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案件 基本 情 况 1、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与朱丹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朱丹丹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 期限 为 1 年,借款 利率 为年 化固 定利率 36%,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 关联 公司 北京 星河 世界 集团 有限 公司 收到 朱丹丹汇入的 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 45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2018 年 7 月 3 日,朱丹丹就其与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丹丹要求返还 4,500 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
3、关利息及费用。但由于该案涉嫌伪造公章存在犯罪嫌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8 月 29 日、12 月 29 日披 露的 关 于收到、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关 于收到(2018)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案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3)。2、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0,000 元,并由被告承 担本 案原
4、原告 为实 现 债权 支 付的 律师 费,由 被告 承 担本 案诉 讼费。该案 于2019 年 7 月 16 日开 庭审 理,近日 公司 收到 了浙 江省 杭州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出 具的(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二、民 事判 决 书 的判 决内 容“一、被告 北京 星河 世界 集团 有限 公司、天马 轴承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 栋、日照 银杏 树股 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合 伙)、傅淼 于本 判决 生效 之日起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朱 丹 丹 归 还 借 款 本 金 26,
5、750,383.58 元 及 相 应 利 息(以26,750,383.5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 北京 星河 世界 集团 有限 公司、天马 轴承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星河 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徐茂 栋、日照 银杏 树股 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合 伙)、傅淼 于本 判决 生效 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6、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0,8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25,850 元,由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 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负担 193,835 元,由朱丹丹负担 132,015元。原告 朱丹 丹已 预交 案件 受理 费及 财产 保全 费 343,950 元,于本 判决 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 司、星河 互联 集团 有限 公司、喀什 星河 创业 投
7、资 有限 公司、霍尔 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 服本 判决,可以 在判 决书 送达 之日 起十 五日 内,向本 院递 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 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三、是否 有其 他 尚未 披露 的诉
8、讼仲 裁事 项 1、飘飘云公司仲裁案 公司近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19)京仲案字第 5121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北京飘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飘飘云”)、柯岩、邵九 州就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喀 什诚 合基 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喀什诚合”)于 2015 年 6 月 6 日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签订的协议书、签订的二份股权出质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喀什诚合:(1)裁决被申请人协助三申请 人注销柯岩、邵九州之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裁决 被申 请人 协助 将其 持有 申请 人飘 飘云 公司 9.9%股份、1.1
9、%股份分别无偿过户给申请人柯岩、邵九州;(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 7 万元及 1 万元差旅费;(4)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王薇劳 动人事争议案 公司离任董秘王薇女士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17,145.86 元;(2)支 付额 外赔 偿 2,808,000 元;(3)支付 2018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工资 128,207 元;(4)支付 2017年 7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10、20 日 未休 年 假工 资 93,241 元;上述 总 计金 额3,546,593.86 元。该案件将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 10:20 开庭。除上述正在进行中 的仲裁案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 其他 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 判决 对 公司 本期 利润 或期 后利 润的 可能 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后续将对案件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 定。由于 本案 是由 公司 违规 借款 引起,根据 目前 公司 控股 股东 喀什 星河 创业投资 有限 公司、公司 实际 控制 人徐 茂栋 和徐 州睦 德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共 同出 具的一系 列承 诺函,若本 案最 终因 司法 裁判 生效 确定 还款 义务,则上 述承 诺人 保证 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 务,本案 最终 诉讼 结果 对公 司本 期利 润或 期后 利润 不会 产生 重大 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后续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证 券时 报、证 券日 报、上 海证 券报 和巨 潮资 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