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韵 达 控股 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关于第 七 届 董事 会 第 十 次 会议 相 关事 项 的 事 前 认可 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韵达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 韵达控 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 相关事项发表相关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一、关于 转让 参股 子公司 股权 暨关联 交易
2、 事项的 事前 认可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韵达运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交 易遵循了 市场公 允、合 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二、关于全资 子 公 司 作 为 战 略 投 资 者 认 购 德 邦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暨 关 联交 易事 项签署 补充 协议事 项的 事前认 可意 见 经
3、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及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及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 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 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德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韵 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张大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