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 市京都(大 连)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第 1 页 共 5 页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紫鑫药 业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 连)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所”)接 受 吉 林 紫 鑫 药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紫 鑫 药 业”)的 委 托,指 派 本 所 律 师 曲 承 亮、王丽颖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规 则(以下 简称 股东 大会规 则
2、)、律 师 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与规则 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 事宜 进行审查、验证 和见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 见证 律 师 保证 本法 律 意见 所认 定 的事 实真 实、准 确、完 整,所发 表 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 承担相 应 法 律 责任。
3、公 司 保证 和承 诺 其已 经向 本 所提 供了 为 出具 本法 律 意见 书所 必 需的、真 实 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 料或 口头证 言,有关副 本材 料、复 印件 与原件 一致;公司 对 所 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 律师 同意 公 司将 本法 律 意见 书作 为 此次 股东 大 会召 开的 法 定文 件予 以 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 律师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要求,按 照 律师 行业 公 认的 业务 标 准、道德规范 和勤 勉尽责 的精 神,对 公司
4、 此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与 召开、审议 与表决 程 序 等 事北京 市京都(大 连)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第 2 页 共 5 页 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一)关于股东 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通过 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的决议。董事会于2018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网站上刊登了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经审查,公司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
5、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确定、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及 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和说明。(二)关于股东 大会的召开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24 日15时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5:00 至 2018年4月24日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经查证,出席现场会议
6、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 与 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规则 及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出 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一)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7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9,738,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0,759,826 股的49.1692%。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 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788,81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0,759,826
7、 股的 9.8995%。现场与网络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股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9,738,8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1692%;北京 市京都(大 连)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第 3 页 共 5 页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人,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 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在2018 年4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且在2018 年4月20日、23日(8:30-11
8、:30,14:00-16:30)办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投票表决的股东均为 在2018年4月1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二)出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 经 查 验,出席 会 议的 其他 人 员有 公司 的 董事、监 事、董 事会 秘 书,列席 会 议的 人员有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见证 律师。本 所 律师 认为,上 述 人员 均 具 有 出席 或 列席 股东 大 会会 议的 资 格,符合 我 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股东大会
9、 召集人 根据公司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 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 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所列明的 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及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的统计结果,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下列议案: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17 年度监事会
10、工作报告;3.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北京 市京都(大 连)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第 4 页 共 5 页 8.关于北京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试剂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对外投资的议案;9.关于提请补选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查验,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738,85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11、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788,818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无回避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计票监票 小组统计的 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并由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 及 会议主持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验证和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 上述议案的 审议、表决程
12、序,符合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四、结论意见 经本 所律师审查、验证和见 证,紫鑫药 业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 集人 与出席 会议 的股东 或股 东代 理人 的 资格 及 其他 出席、列席 人员,会议 的 表 决 程序 与表 决结果,符 合公 司法 等 法 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及 公司章 程 的规 定,合法 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以下空白,下连律师事务所签章页】北京 市京都(大 连)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 书 第 5 页 共 5 页【此 页无 正文,为 北京 市 京都(大 连)律 师事 务 所关 于吉 林 紫鑫 药业 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见证 单位:北京 市京都(大 连)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事务 负责人:华 洋 见证 律师:曲承亮 王丽颖 二零 一 八 年四月 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