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 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书 江 苏 泰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南京 中山东路 147 号大行宫大厦 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 网址:http:/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 2014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1-江苏泰 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 港股份 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 二次 临时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致:东 港股份 有限 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 东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
2、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以 下 简 称“股 东 大 会 规 则”)等 法 律、法 规 和 规 范性文件以及 东港股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公 司 章 程”)的 有 关 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本 所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并 对 公 司 提 供 的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事 实 进 行 了 核 查 和 验 证
3、,在 此 基 础 上,本 所 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和召开 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 会 作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符 合 公 司 法、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4、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作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上 述 行 为 符 合 公 司 法、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和 公 司 章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 2014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2-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于2014 年11 月17 日14 时30 分整在 济南市山大北路23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 本 所 律 师 见 证,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王 爱 先 先 生 主 持;本 次 股 东 大会 完 成 了 全 部 会 议 议 程,没 有 股 东 提 出 新 的 议 案;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时 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二、关 于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人 员和召 集人 的资格
6、(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代表股份 215,729,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363,936,014 股的 59.27%。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3,465,551 股,占公司总股本 0.95%;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212,264,341 股,占公司总股本 58.32%。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14 年11月12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
7、人的身 份 证 明、授 权 委 托 书、持 股 凭 证,在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外,出 席 或 列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还 有 公 司 的 部 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 2014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3-(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 律 师 认 为,
8、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会 议 召 集 人 符 合 公 司 法、股东 大 会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出 席 会 议 人 员 和 会 议 召 集 人 的 资 格 合法有效。三、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程序及 表决 结果(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1、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经 本 所 律 师 见 证,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对 于 会 议 通 知 中 的 议 案 按 照会 议 议 程
9、 进 行 了 审 议 并 按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了 表 决。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由 2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获得 公司章程 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729,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10、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其 中,中 小 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5,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 2014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4-数的0%。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11、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729,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其 中,中 小 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5,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12、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729,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其 中,中 小 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465,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 默
13、认 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股 东大会 规 则 和 公司 章程 的 规定,出 席本 次股东 大 会人 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 2014 年 第二 次临 时股 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5-(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港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马 群 经办律师:阎登洪 经办律师:刘永冈 20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