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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7东港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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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见书 江 苏 泰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南京 中山东路 147 号大行宫大厦 15 楼 电话:86 25 8450 3333 传真:86 25 8450 5533 电子信箱:JCM 网址:http:/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1-江苏泰 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 港安全印刷 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致:东 港安全 印刷 股份有 限公 司 江

2、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 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 公 司 股东 大 会规 则(以 下 简称“股东 大会 规 则”)等 法律、法 规 和 规范 性文 件 以 及 东 港安 全 印刷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

3、规则 第 5 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和召开 程序(一)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 董事会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了 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的决议。2012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 在巨潮资讯网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布了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上述 公告中就本

4、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做 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2-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 14 时在临港开 发区 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5、2012 年 3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3 月21 日下午 3:00。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副董事长王爱先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 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二、关 于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人 员 和召 集人 的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受 托 代 理 人 共 计 47人,共计代表股份 79,

6、866,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18%。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319,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0.25%;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79,546,785 股,占总股本 62.93%。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12 年3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3-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

7、本次股东大会。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 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三、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程序 及 表决 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如下:(1)审议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

8、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审议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5)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6)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更改公司名称的 议案(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8)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9)审议关于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续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的期限的议案;(1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4-(12)审议 关于 续聘中 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2

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 就 2011 年度的工作 情况做了述职报告。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对于会议通知 中 的 议 案 按 照 会议议程进 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议案已 获得 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83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10、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审议通过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审议通过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

1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审议通过 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36,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反对 1

12、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5-(6)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

13、,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审议通过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审议通过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1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审议通过 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续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的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 2012 年度审 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82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 1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6-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三份。泰和律 师事 务所 东 港股 份2011 年度 股 东大 会 法律意 见书-7-(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马 群 经办律师:阎登洪 经办律师:郑华菊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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