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意见 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书-1-江 苏 泰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东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 港 股份 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 东大会”)召 开的 有 关 事 宜,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公 司 法”)、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以 下 简 称“股 东 大 会 规 则”)等
2、法 律、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及东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以 下 简 称“公 司 章 程”)的 有 关 规 定,出 具 本 法律意见书。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本 所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并 对 公 司 提 供 的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有 关 的 文 件 和 事 实 进 行 了 核 查 和 验 证,在 此 基 础 上,本 所 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3、议一并公告。一、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 和 召开 程 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3 月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2018 年3 月15 日,公司董事会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 时 间、地 点、会 议 审 议 事 项、会 议 出 席 对 象、会 议 登 记 办 法 等 事 项 作 出 了 通知。法律意见 书-2-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上 述 行
4、为 符 合 公 司 法、股 东 大 会 规 则 和 公 司 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9 日 14 时 在济南市山大北路 23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 本 所 律 师 见 证,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事长王爱先先生 主 持;本 次 股 东 大会 完 成 了 全 部 会 议 议 程,没 有 股 东 提 出 新 的 议 案;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5、 时 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 披露的 一致。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二、关 于 出席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人 员 和召 集 人 的 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计 28 人,共计代表股份 162,774,307 股,占公司总股本363,777,614 股的44.7456%。其中: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6、数 据,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9 人,代 表 股 份15,671,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080%;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 147,102,926 股,占公司总股本40.4376%。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18 年 4月 2 日下 午收 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 份 证 明、授 权 委 托 书、持 股 凭 证,在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 股
7、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外,出 席 或 列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人 员 还 有 公 司 的 部 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 会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出 席 会 议 人 员 和 会 议 召 集 人 的 资 格 合法有效。三、关 于 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 果(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8、:1、审议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和2018 年度工作计划;2、审议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3、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5、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 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7、审议关于与各商业银行开展授信 业务的议案;8、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 2017 年度 的工作情况做了述职报告。(二)经 本 所 律 师 见 证,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对 于 会 议 通 知 中 的 议 案 按 照会 议 议 程 进 行
9、 了 审 议 并 按 记 名 投票方式进 行 了 表 决。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由 2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获得 公司章程 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本次股 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法律意见 书-4-1、审议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和2017年度工作计划;表决结果:同意162,614,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10、156%;弃权134,3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2、审议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62,614,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34,3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3、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162,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11、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34,3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4、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2,58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5%;反对18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8,323,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99.5074%;反对票189,701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12、者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4926%;弃权票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总数的0%。5、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法律意见 书-5-表决结果:同意162,614,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34,3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6、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2,44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的99.7972%;反对1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弃权134,30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8,182,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99.1429%;反对票195,8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 小 投 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4%;弃权票1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7、审议关于与各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614,606股,占出席本
14、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34,3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8,353,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反对票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票1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8、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2,614,606
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134,3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 书-6-0.082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8,353,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反对票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 票13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 意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有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法律意见 书(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 港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马 群 经办律师:阎登洪 经办律师:刘永冈 2018 年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