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 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 称:中国 海诚 公告编号:2017-034 中 国 海诚 工 程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2017 年 第 一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决 议 公告 本 公司及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 员保证公 告内容的 真实、准 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负连带 责任。特 别 提 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 否决议案 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 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 形。一、会 议 召 开 和 出 席 情 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以 现 场 投 票 表 决
2、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相 结 合 的 方 式进行,现 场 会 议 于2017 年9 月15日下午2:30 在 上 海 市 宝 庆 路21 号公司5101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公 司董事长 严 晓俭先生主 持,部分 董事、监 事及高管 人员列席 本次会议,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 所律师为 本次股东 大会作现 场见证。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 股东及代理 人共5 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255,226,771 股,占 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61.1133%。其 中,参加 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 代 理 人 共 计4 人,所 持 有 表
3、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255,194,321股,占公 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61.1055%;通 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 股 东共计1 人,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32,450股,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0.0078%。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与 召 开 程 序、出 席 会 议 人 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会议 合 法有效。二、提案 审议情况 本 次 会 议 以 现 场 投 票 表 决 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审 议 通证 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 称:中国 海诚
4、公告编号:2017-034 过了以下 议案:1、审 议 通 过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议 案,本 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制,表决结 果如下:(1)同意255,194,321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73%,选举王 亚伟先生 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 会董事。中小投资 者 表决情 况如下:同意14,304,582 股,占出席 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99.7737%。(2)同意255,194,321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73%,选举杨 晓洁女士 为公司第 五
5、届董事 会董事。中小投资 者 表决情 况如下:同意14,304,582 股,占出席 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99.7737%。公 司 董 事 会 中 兼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人数总计没 有超过公 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 之一。2、审 议 通 过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表决结果如 下:同意255,194,321 股,占出 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73%,选举赵艳 春先生为 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中小投资 者 表决情 况如下:同意14,304,582
6、股,占出席 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99.7737%。公 司 董 事 会 中 兼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人数总计没 有超过公 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 之一。3、审议 通过关 于修改公 司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5,194,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 对3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 权0 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 者 表决情 况:同意14,304,582 股,占出
7、 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737%;反对32,450股,占出席会议 的证 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 称:中国 海诚 公告编号:2017-034 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0.226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0.0000%。三、律师 出具的法 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律师 出席本次 大会并发 表如下法 律意见:中 国 海 诚 工 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 合
8、有关法 律、法 规、规范 性 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 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 会的人员 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及 公 司 章程 的 规定;本 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四、备 查 文 件 1、中 国 海 诚 工 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决议;2、国 浩 律 师(上 海)事 务 所 关 于 中 国 海 诚 工 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司2017 年 第一次临 时 股东大 会的法律 意见书。特此公告。中国海诚 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9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