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 称:紫 鑫 药业 公告编 号:2022-013 吉林紫鑫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关于 控股 股东 收 到吉林 证监局 警示 函 的 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兆祥”)通知,国药兆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吉林监管局(以下简 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
2、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 函措施 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 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2021年10 月19日,你公司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签署了 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 及实际持股情 况,康平公 司将其持有的紫鑫药 业19.69%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 利委托给你公司行使,你公司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2021年12月21-22 日,你
3、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鑫药业股票1,000 万股,占紫鑫药业总股本0.78%,成交金额3,061.32 万元。你公司作为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的限售期内减持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 法定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国药兆祥 收到 警示函 后,高度重视提出的上述问题,将积极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对国药兆祥的 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备查 文件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 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吉证监决【2022】3 号)特此 公告。吉林 紫鑫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