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银 轮机械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关于回 购公司 股份事 项的 独 立意见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回购股份预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 司本次 回 购 股份的 方 案 符合 公 司 法、证 券法、上市公 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2、购股份业务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2、公 司本次 回 购 股份的 实 施,有利 于 稳 定投资 者 的 投资预 期,维护广 大 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3、公 司本次 回 购 股份的 资 金 来自公 司 的 自有资 金,回购价 格 公 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4、本 次回购 以 集 中竞价 交 易 方式实 施,不存在 损 害 公司及 全 体 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 立 董 事 签名:彭颖红、刘海生、刘信光 2018 年9 月13 日